所在位置:首页>立法意见征求>内容详情

公开征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

来源:法规二处  编发:法规二处   发布日期:2025-07-18  
【字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订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现予以公布,欢迎于2025817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和与献血相关的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保障必要的献血工作经费,将献血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计划,建立献血工作目标责任制,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献血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献血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将献血知识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

第七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定期刊播献血知识和公益广告。

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结合实际,为献血公益宣传活动提供便利。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激励机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景区等场所,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第九条  本省应当将献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城镇创建等工作内容。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献血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鼓励单位组建献血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献血活动。企业、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现役军人、高校学生每年献血。

鼓励适龄的健康公民多次、定期献血,捐献成分血液、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健康公民献血。

第十二条  血站应当向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献血者误餐、交通等适当补贴,向献血者发放献血纪念品。

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安排休息和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血站、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献血者临床用血。

第十四条  献血者及其近亲属享受下列用血优惠:

(一)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时,按照其献血量至少2倍免费用血;献血量达到1000毫升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终身免费用血。

(二)献血者的近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合计至少免费使用与献血者献血总量等量的血液。

(三)捐献造血干细胞者的近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合计至少免费使用1000毫升血液。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优化用血优惠政策。

免费用血是指免除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血液等费用。该费用由医疗机构在出院结算时直接减免。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制定临床用血计划,采用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节血手术等技术,提高科学用血水平。

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城乡统筹、人口集中、方便献血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科学设置固定献血点。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1个固定献血点。固定献血点设置后,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停靠点。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采集的血液开展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等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处理。

第十八条  血站应当定期公开献血点的地址、服务时间和联系方式,采血量、供血量、血液库存状态、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等信息。

血站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77在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邢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献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公众献血意愿明显下降。2024年,我省采血总量92.53万单位,与2023年相比下降5.8%;千人口献血率从9.85下降至9.5,距离全国11.2的千人口献血率还有较大差距。及时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提高公众献血意愿,解决临床用血供需矛盾,保护人民健康,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二是推动我省献血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施行,确立了无偿献血制度。1999年《办法》出台,实施20余年来,在推动我省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临床用血需求不断增长,而我省献血工作存在政府相关部门职责不够明晰、献血保障不足等问题,《办法》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献血工作的需要,亟待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修订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省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对送审稿进行修改,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集公众意见;赴合肥、淮南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召开立法协调会和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协调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625日,《办法(修订草案)》经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共20条,不设章节,相比现行《办法》,修改14条,新增8条,删除22条(其中合并拆分导致条文减少2条)。修订内容主要如下:

一是明确献血工作管理体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保障必要的献血工作经费,将献血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献血工作目标责任制,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四条)。明确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在献血工作中的职责(第五条)。

二是优化献血保障机制。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工作,细化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内容(第六条、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并参与志愿服务(第十条)。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并动员健康公民积极献血(第十一条)。规定血站、献血者所在单位可以向献血者发放适当补贴(第十二条)。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设置采血点(第十六条)。

三是完善献血激励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三免”政策(第八条)。明确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第十三条)。优化临床用血费用减免政策,扩大减免对象范围、简化费用减免程序(第十四条)。

此外,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与我省献血工作实际情况不符的条文。

《办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姓名: *
电话: *
地址: *
主题: *
内容:
验证码:
提交

您是本站第16885652位访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版权所有 备案号:皖ICP备05005511号-1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379号
总值班室电话:0551-63608230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中山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