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现予以公布,欢迎于2025年8月17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创造和运用
第三章 保 护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建设创新型知识产权强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质量优先、强化保护、开放合作、系统协同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体系,统筹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事权承担知识产权领域支出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促进工作,并负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版权保护与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植物新品种权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中医药、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拓宽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作。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对在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创造和运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金服用”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机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推动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的高价值专利布局。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优秀版权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支持网络文学、网络视听、数字出版、创意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领域的版权产业发展,促进版权与产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市场主体制定商标品牌发展规划,培育知名商标品牌,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地理标志,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与运用,促进地理标志和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有机融合。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根据自身行业和技术特点,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对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的指导。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植物新品种培育和成果转化,支持植物新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数据处理者对其依法收集、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按照规定申请权益登记。符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要求的,由登记机构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电子证书。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电子证书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数据价值化和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法律监督等工作中的运用。
第十七条 商务、文化和旅游、中医药等部门应当加强电子商务、遗传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以及传统文化、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等领域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引导和支持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传承、传播和创新发展。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按照规定参与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制度改革,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完成人,并就权属份额、收益分配方式、转化决策机制等作出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可以采取入股、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运用知识产权。
支持金融机构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完善质物处置机制,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融资租赁、信托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体系,推动建立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或者与市场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合作,支持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省人民政府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科技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快实施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本省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企业自治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保护机制,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快速协查等机制,加强对侵权风险集中领域和区域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裁决。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裁决调解工作,在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第二十五条 司法机关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调机制,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指导。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推动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线索、监测数据、典型案例等方面信息共享,完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处理的分工负责、案件移送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有效衔接,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设立行业性、专业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证机构创新公证服务方式,优化公证流程,运用公证电子存证等技术,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权利救济、域外保护等提供公证服务。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聘任、管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引入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技术意见和其他必要的技术协助。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司法机关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工作合作机制,并为技术调查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侵权投诉快速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处理相关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协同处理机制,做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加强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规范,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业务培训、信息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鼓励建立知识产权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服务,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社会保护的指导,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清单、标准和规范,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推进知识产权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优秀版权作品创作和传播、高价值专利培育、商标品牌建设指导、交易评估、维权援助等的公共服务,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将自有的专业文献、专业数据库等接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建设特色化、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面向宏观决策、产业发展、成果转化等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鉴定、运营、评估、咨询、培训、信息利用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上下游优势互补、多业态协同发展。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服务机制,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自律管理,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机制。
教育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学科、学院,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推动高等学校加强与企业、科研机构、服务机构等合作培养跨学科、应用型知识产权实务人才。
第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发挥知识产权专员队伍作用,推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质增效。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完善技术出口中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程序和规则,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专利信息分析,建立专利导航项目成果数据库,发布专利导航成果,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等提供指引。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自行或者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或者进行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改革,为推动发展而出现过失,或者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未达到预期效果,符合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作从轻、减轻责任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7月7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省市场监管局局长 潘东旭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先后发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对知识产权立法提出明确要求。
(二)制定条例是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近年来,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存在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数量总体偏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不高、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与实际需求不适应、协同保护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亟需地方立法。
(三)制定条例是完善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的需要。2021年10月,《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公布实施,加大了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但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刑衔接等机制建设以及知识产权促进和服务等方面未作详细规定。目前,上海、江苏、浙江已相继出台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省市场监管局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省政府。省司法厅承办后,赴滁州市、合肥市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征求各市人民政府、省直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学习兄弟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一)厘清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体系,统筹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版权等部门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具体职责,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相关工作(第五条)。
(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一是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金服用”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机制(第九条)。二是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措施推动高价值专利布局(第十条)。三是对版权、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客体的创造和运用予以鼓励支持(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四是对新兴领域的数据知识产权、电子商务、遗传资源等领域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予以明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五是对知识产权赋权改革、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交易、产学研合作等方面作出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是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裁决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运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衔接协同(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二是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多元矛盾纠纷化解、公证服务、技术调查等服务(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三是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涉外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重点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四是对知识产权社会共治体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第三十二条)。
(四)完善知识产权服务和管理。一是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发挥知识产权专员队伍作用(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二是对知识产权对外转让、专利导航等内容作出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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