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现予以公布,欢迎于2024年7月3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了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市、区)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其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条件。
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的指导。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红十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加强省际之间红十字会的交流与协作,依法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其他国家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省红十字会积极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应急救援队伍联动和红十字理论文化研究,实现人道资源共享,建立多层次协作机制,促进区域红十字事业协同发展。
鼓励市、县级红十字会加强区域交流协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对在红十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执行委员会。
第八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各级红十字会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备灾救灾物资库建设。
第九条 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对红十字会接受境内外援助或者捐赠款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符合条件的减免相关税费。
执行应急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十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体系。各级红十字会建设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并在公共场所配备必要设施,开展技能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为培育师资队伍、建设培训基地、配置设施设备等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各级红十字会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人道资源动员,增强人道救助能力,对易受损群体提供人道救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动员、血样采集、信息录入、联系确认、捐献随访等工作;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采供血机构应当支持红十字会组织开展造血干细胞血样采集工作,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为捐献的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转运提供快捷通道,保障优先通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捐献者纪念设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志愿参加红十字会活动的社会各界人士为红十字志愿者,按专业、分领域培育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发展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普及应急救护等生命教育知识和技能,鼓励引导青少年参与红十字活动,开展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红十字会、教育部门应当将开展学校红十字工作与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积极发挥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作用,共同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和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活动。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红十字“博爱家园”、生命教育体验场所、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等,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宣传活动,宣传红十字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传播红十字文化,弘扬红十字精神。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红十字公益宣传,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刊发红十字公益广告。
车站、机场、公园、广场、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为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宣传等公益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协助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不得自行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禁止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多渠道筹集人道救助资金,并根据实际,从地方彩票公益金中适当安排资金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设立社会捐赠资金专户,对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上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红十字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将组织信息、财务信息、业务活动信息、捐赠款物收支信息等及时在本会网站或者政府网站、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4年5月29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 罗建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需要。红十字事业是一项崇高而神圣的社会公益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红十字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红十字不仅是一种精神,更是一面旗帜,跨越国界、种族、信仰,引领着世界范围内的人道主义活动;人道主义事业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相信红十字精神将不断发扬光大。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有力举措。
二是保持法制统一的需要。201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为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保持法制统一,有必要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三是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我省办法自1998年施行以来,在完善红十字会组织,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红十字会基本职责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也面临募捐活动不够规范、公信力建设有待加强等新问题,需要通过修订办法,提出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二、修订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省红十字会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红十字会赴宣城、马鞍山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各地和有关部门意见;召开立法协调会、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在此基础上,省司法厅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
三、主要修改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共24条,其中修改17条,删除7条,新增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红十字会基本职责。一是完善了红十字会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和人道救助职责,对省红十字会、各级红十字会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工作任务。二是丰富了红十字会参与开展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内容。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职尽责。(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二)规范红十字会募捐和财产管理。一是明确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但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不得自行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二是规定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三是明确红十字会应当设立社会捐赠资金专户,对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并接受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和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
(三)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层服务和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一是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新增红十字志愿服务条款,强调红十字会应当按专业、分领域培育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二是加强红十字基层服务。要求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红十字“博爱家园”、生命教育体验场所、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等,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三是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鼓励引导青少年参与红十字活动。(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办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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