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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来源:备案审查处  编发:备案审查处   发布日期: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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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四十二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已经2025115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3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115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310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511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规范对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询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常务委员会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围绕关系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结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后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询问的议题,并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

询问的议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除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的专题询问以外,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在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时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工作。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专题询问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专题询问的相关事宜通知被询问单位。

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前,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加。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专题询问前应当与被询问单位沟通,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的情况,拟出专题询问的重点: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与询问的议题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询问的议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就询问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围绕询问的议题,通过代表座谈会、代表接待日、人民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了解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十条 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

专题询问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进行。主持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

开展专题询问时,根据询问的议题所涉及的工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就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

第十一条 询问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会议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

常务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其他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向被询问人提出询问。

第十二条 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的议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清晰明确。

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针对性不强、关联度不高的,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询问人在听取答复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第十四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补充答复。

第十五条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前书面答复。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被询问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被询问人不能拒绝答复。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十日内,将专题询问和分组审议中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被询问单位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应当进行连续跟踪督办,直至有关事项得到解决。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属于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进行专题询问,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31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114日在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吴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修订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310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这是全国省级层面第一个对专题询问进行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对规范和促进专题询问工作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监督法的修改,我省专题询问办法有必要及时进行修订。

一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更好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同时,根据国家机构改革的实际,有必要修订我省专题询问办法,将监察委员会纳入专题询问的对象。

二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20223月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开展专题询问等职权,这是国家法律首次对专题询问这一监督方式作出明确规定。202411月修改的监督法,进一步完善了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并将“专题询问”纳入第六章章名中,专门增加四条内容。为贯彻落实监督法,我省专题询问办法有必要作相应修改。

三是促进我省专题询问工作的需要。201012我省首次开展专题询问以来,截至202412月底,共开展了37次专题询问,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实效性,以更好发挥专题询问的作用有必要修订我省专题询问办法,作出回应。

二、修订过程

根据常委会领导要求,法工委牵头成立修订工作专班,从办公厅、研究室、法工委抽调人员抓紧开展修订工作通过认真学习研究监督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全面梳理总结我省专题询问工作经验成效,抓紧完成专题询问办法修订草案对照稿。2024125日下午,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陶明伦,副主任刘明波专门召集由办公厅、研究室、法工委等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集中对修订草案对照稿进行修改,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126日,将该稿印发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同时在安徽人大网、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省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公开征求意见,收到13家单位或机构反馈意见45条。1230日下午,修订工作专班集中对所有建议进行逐条研究,除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建议规定过于具体外,其余建议基本予以吸收,形成修订草案稿,经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韵声审定后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20251611,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研究113日,主任会议听取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修订草案)情况汇报,决定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完善专题询问的原则和要求。专题询问是监督法明确规定的监督方式,应当遵循监督法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为此将第三条修改为:“专题询问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第三条)

2.增加专题询问对象根据监督法有关规定,将专题询问的对象由原来的“一府两院”,修改为“一府一委两院”,即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第一、二、十、十六条)

3.细化专题询问的议题提出流程根据监督法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规定各机构在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题询问的建议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后列入监督工作计划和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专题询问的议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第五条)

4明确开展专题调研根据监督法有关规定,明确在开展专题询问前,有关专委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创造性规定,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加,并明确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调查研究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七条)

5.完善专题询问的组织形式根据监督法有关规定,明确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进行。并根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增加规定:“主持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第十条)

6.增加规定制止情形根据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增加规定:“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针对性不强、关联度不高的,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第十二条)

7.扩大适用范围根据各地要求,扩大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规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参照本办法执。这样既为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提供基本法律依据,也他们进一步探索预留空间。(第十九条)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115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吴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4日下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今天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关于社会团体。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十条第四款中“社会团体”涵盖面较窄,建议修改为“社会组织”。鉴于202418日,民政部出台了《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个意见。同时,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该款“企事业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

关于施行时间。第二十条规定施行时间为“201411日”,有的组成人员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和实际操作,修改决定的原施行时间不变,修订草案应当规定新的施行时间。因此,建议将施行时间修改为“202531日”。

另外,组成人员还提出诸如专题询问次数过多、增加闭卷询问、办理不满意再询问等建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些都属于操作层面问题,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不再在法规中作出规定。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进一步增强专题询问的针对性、实效性,更好发挥专题询问的作用,修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是十分必要的。经过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与相关上位法不相抵触,符合本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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