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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法规案起草、审查、修改、审议结果的说明(报告)内容的意见

来源:办公室  编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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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法规案起草、审查、修改、审议结果的说明(报告)内容的意见

 

2003年6月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6年9月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O五次主任会议修订)

 

为了便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案,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就法规草案说明、法规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和审议结果的报告的主要内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法规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简要说明法规制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2.可行性:主要说明制定法规的条件是否成熟、内容是否可行、实施的主客观条件是否具备。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

(三)立法的依据。

1.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2.实践依据;

3.中央和省委文件;

4.国家政策规定;

5.参考的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借鉴的外省地方性法规。

(四)起草过程的简要说明。

(五)需要说明的重要问题。

1.法规的调整范围;

2.主管部门和执法主体;

3.起草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重要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

4.作出授权性规定的依据和可行性;

5.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法律责任及其依据。

二、关于法规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一)对法规草案的总体评价。

(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调研论证和召开委员会或者委务会进行审查的基本情况。

(三)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情况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

(四)对法规草案合法性、与我省相关法规衔接情况的分析和评价。

(五)对法规草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分析意见和修改建议。

(六)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是否将法规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建议。

三、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一)简要说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规草案的总体评价。

(二)简要介绍修改过程,包括调研、论证、征求意见情况,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情况,法规草案修改稿的形成过程。

(三)重要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及协调结果。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的主要内容及其理由。

(五)修改中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包括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重要意见)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

四、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一)简要说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规草案的总体评价。

(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情况。

(三)重要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及协调结果。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的主要情况及其理由。

(五)修改中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包括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重要意见)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

(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修改稿的评价(主要是法规草案修改稿的合法性、适当性、可行性),以及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的意见。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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