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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检查《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

来源:监督协调处  编发:监督协调处   发布日期: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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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检查《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树山代表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检查〈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开展执法检查,充分体现省人大常委会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高度重视,一年来,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呈现加速发展的良好态势。执法检查报告客观反映了《条例》实施的总体情况,存在问题分析得比较详细、透彻,所提意见建议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将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在应对市场竞争环境、加强科技创新能力、推动集群集聚发展、提升产业竞争能力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壮大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条例》贯彻实施水平,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条例》宣传贯彻力度。一是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条例》对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的重要意义,压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完善专班调度推进、调研指导、协调联动等各项工作机制。二是多层次组织培训,多渠道宣传解读,多方位问卷调研,推动各级政府、社会组织、汽车企业等有关方面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做好各项工作。三是注重将各地在工作中的创新举措及时上升为法规制度,为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进一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水平。一是强化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外观设计、运作模式等创新,尤其要在车规级芯片、智能辅助驾驶的轴承产品、固态电池技术等方面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二是明确创新平台组建和能级提升方式,部署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支持规上企业建立研发创新机构、开展研发活动、提高研发投入比例。三是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机制及项目考核评价制度。四是支持企业牵头或者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区域标准和地方标准,形成一批技术自主的新标准,掌握市场竞争主动权。

三、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集聚发展。一是依托各市产业基础,引导错位化、差异化发展,避免低层次同质化竞争,形成优势互补、全域协同的局面。二是利用“双招双引”政策措施和培育孵化优秀企业的经验,放大产业环境和创新溢出效应,加大对汽车头部企业的招引,特别是积极争取企业总部落地安徽。三是壮大零部件企业发展,推动企业入驻整零对接平台,加快后市场布局,推动汽车相关衍生品、售后等配套服务业企业高效匹配,扎实推进整车、零部件、后市场一体化发展。四是构建智能高效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多点布局应用场景,推进“车路云一体化”建设,创造良好智能驾驶环境,发挥智能网联特别是自动驾驶技术对产业链高端化的带动作用,实现汽车从新能源化到智能化跃升。

四、进一步支持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一是支持企业加强海外品牌建设,提升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加大新蓝海地区市场培育力度。二是推动金融、保险等与生产企业联合出海作战,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积极拓展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承保,持续优化创新产品和服务。三是增强港口服务能力,增加出口运输航线,推动新型运输设备研发应用,强化物流资源整合,降低企业运输成本。四是加强RCEP等自贸协定国家原产地规则和关税减让政策的宣传推介,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展,积极参与“徽动全球”万企百团出海行动。五是积极参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与有关国家合作建立生产基地、工业园区等,鼓励企业并购当地工厂或新建生产基地,带动配套零部件产业,实现产业链整体出海。

五、进一步增强服务保障实效。一是优化金融服务,综合运用基金投资、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方式,用好以旧换新领域超长期特别国债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二是将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作为人才招引重点,帮助汽车企业与高校院所对接,更好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设计、研发、生产、服务等环节对中高端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三是提升电网基础设施支撑能力,推动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建设,引导充换电运营主体接入安徽省充换电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四是推动“两新”、新能源汽车下乡政策落地落实,在全省范围营造良好的购车、用车氛围。五是加大废旧汽车以及废旧电池的回收再利用力度,防止企业出现环境污染等负外部性问题。六是支持企业拓展新能源重卡市场,完善甲醇加注体系建设,加快甲醇重卡在矿山、物流等场景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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