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现予以公布,欢迎于2026年6月27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终止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应当依法进行。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 组织指导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共同负担。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县(市、区)和街道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总结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社区成立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九人或者十一人组成。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办事公道。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向居民公布,并报街道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十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街道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后公告;
(三)改选居民代表;
(四)登记、审核并公布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审查居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地点、投票方法;
(七)做好投票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八)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九)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十)总结选举工作,填报有关数据、材料,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主持上一届居民委员会自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移交财物、公章、档案资料等。
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上一届居民委员会与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完成交接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居民的年龄以身份证为依据;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表示参加选举的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
(二)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常住的居民;
(三)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进行登记。
已在户籍所在社区、常住社区或者担任社区工作者的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
第十三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采取每户派代表或者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当同时张榜公布户的代表或者新一届居民代表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户的代表或者新一届居民代表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廉洁奉公;
(四)有一定文化水平、较强的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
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可以根据本社区情况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或者十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推荐。
提名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
居民选举委员会在县(市、区)和街道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帮助下,对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研究确定候选人。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对依法确定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十七条 候选人产生后,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张榜公布。
不愿意作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缺额的候选人应当从原提名的候选人中递补,并经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居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九条 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也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由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
对老、弱、病、残等情形不能到现场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名单,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收投票。
设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的,应当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开箱、唱票、计票。
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集中进行投票选举。居民代表应当到会投票。
第二十条 选举大会应当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唱票、计票、监票。
投票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介绍大会选举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
第二十一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二条 选举现场设发票处、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由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等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请信任的人代填选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人员代填选票。任何个人不得强行为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代填选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居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不实行委托投票。
第二十三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难以辨认的选票由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
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宣布选票统计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 选举居民委员会,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方式的,有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采取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有户的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按程序报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当选人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接受居民监督。
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召开会议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产生时的选举方式组织进行投票,应当有选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或者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投票,并应当经投票的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居民委员会按程序报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居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由街道办事处督促居民委员会召开会议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向居民公告,并按程序报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由居民委员会在五日内向居民公告,并按程序报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出缺的,应当及时补选,可以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由居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
经补选,仍缺额的,应当再行补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届满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居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报,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编造和传播不实信息、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选举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指定、调整、变更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对检举居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居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居民打击报复的;
(五)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编造和传播不实信息、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扰乱、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辖有社区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居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街道办事处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草案)》的说明
——2026年5月20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许继伟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安徽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选举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人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社会治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作出重要部署。2025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后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总结各地换届选举做法,充实完善选举程序,明确省级人大常委会要制定具体选举办法,为发展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完备的法治保障。目前我省尚未制定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上一轮换届选举工作主要依据《安徽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规程》,但一些条款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也不适应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需要。按照中央部署及省委安排,我省将于今年下半年开展新一轮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维护法治统一,回应社会关切和人大代表呼声,总结往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验做法,适应新任务新要求,制定《安徽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依法保障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切实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将制定《办法》列入2026年立法计划审议类项目。常委会党组书面听取此项立法的工作安排,分管领导多次听取工作汇报,并提出明确要求。社会建设工委主动作为,及时向全国人大社会委请示立法中的重大问题,会同省委社会工作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推进立法进程。
一是抓好学习领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领会中央、省委有关文件和上位法精神,明确立法方向和重点。二是深入开展调研。赴四川、重庆等省市学习立法经验,先后在阜阳、六安、马鞍山、滁州等7个市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就立法中的难点问题加强交流,深入社区一线,听取基层建议。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在省委社会工作部向16个市和19家省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4月2日,社会建设工委通过安徽人大网、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分别征求社会公众和49名从事村居“两委”工作的省人大代表意见。同时,向2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建议,梳理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部分省人大代表所提的4件有关立法议案中的意见建议。4月17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安徽大学等单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四是认真起草完善。系统梳理实地调研及各方征求的意见建议近80条,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有关立法做法认真吸纳。3月30日、4月20日,社会建设工委会同省委社会工作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两次集中修改,并反复研究完善,形成草案稿。5月11日,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5月1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二次主任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8章33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虑到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具有相似性,起草时参照《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条文结构和内容,对选举工作的总体原则和要求、选举工作机构、选民登记、候选人产生、选举程序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加强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从基本原则、部署指导选举工作、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党组织成员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候选人资格审查等方面强化党的领导(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
二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细化相关规定,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规范选民名单公布时限、异议申诉及处理流程;明确委托投票具体情形和相关要求。(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三是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县级以上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细化县(市、区)、街道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和居民选举委员会职责;明确当选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颁发。(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四是健全候选人产生机制。细化候选人资格条件,按照上位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对候选人负面清单、社区党组织提名推荐候选人作出规定;明确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程序,居民选举委员会在县(市、区)和街道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帮助下,对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研究确定候选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五是完善选举制度。规定居民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产生和任期;明确选民登记的范围和程序规则;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全体选民、户的代表、居民代表3种选举方式产生,明确投票组织形式、有效参会比例等;规范居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缺额补选等相关内容;对破坏选举、以不正当手段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涉及面广、程序较多,《草案》只对重点环节和关键流程作了规定,调研、征求意见中有部分具体建议属于操作层面的,将由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在修改换届选举规程时进一步明确。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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