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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来源:司法监督处  编发:司法监督处   发布日期:202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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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20239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进一步监督和支持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提升检察建议工作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实际,作出如下决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聚焦高质量发展要求切实发挥再审、纠正违法、公益诉讼、社会治理等检察建议的功能作用,为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自觉支持和配检察建议工作。

、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对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说理性的审核把关,提高检察建议质量。

四、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前依法调查核实。检察机关依法调阅被监督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单位个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五、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民利等重大问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检察建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等作用,将其意见作为提出检察建议的重要参考。

检察机关现场宣告送达检察建议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被建议单位的联系沟通,检察建议制发过程中,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检察建议制发后,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通报反馈等工作机制提升监督质效

、检察机关对于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对于检察建议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公开法律文书、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大检察建议工作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配合检察建议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一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于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

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由检察机关复核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检察建议的,被建议单位应当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

十二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经督促后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依规将有关情况通报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对于本决议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检察机关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新闻媒体等开展监督。

十三检察机关应当将被建议单位落实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情况提供给同级党委综合考核工作机构,作为综合考核重要依据

十四建立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从检察建议中选择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向相关领域人大代表推送,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参考。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检察建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决议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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