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条例》
的决议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了《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黄山市传统名茶保护条例
(2024年8月29日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传承弘扬黄山传统名茶文化,保护和提升黄山传统名茶品质,加强黄山传统名茶品牌保护,促进黄山传统名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山传统名茶的保护、管理和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名茶的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黄山传统名茶,是指制作技艺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黄山毛峰、祁门红茶、太平猴魁。
黄山毛峰是指以黄山市全域产茶乡镇为产区,选用黄山种、祁门种、滴水香种、茗洲种等地方良种茶树和从中选育的良种茶树的芽叶为原料,经摊放、杀青、做形(理条或者揉捻)、毛火、摊凉、足火等加工工艺在当地制作而成,具有“芽头肥壮、香高持久、滋味鲜爽回甘、耐冲泡”等品质特征的绿茶。
祁门红茶是指以祁门县全域和黟县渔亭以北地区为主产区,选用槠叶种和从中选育的良种茶树鲜叶为原料,经萎凋、揉捻、发酵、干燥等工艺制作而成,具有“花香、果香、蜜糖香”等品质特征的红茶。
太平猴魁是指以黄山区全域为产区,选用柿大茶为主要茶树品种的茶树鲜叶为原料,经拣尖、摊放、杀青、整形、烘焙(头烘、二烘、三烘)等工艺在当地制作而成,具有“两叶一芽、扁平挺直、魁伟重实、色泽苍绿、兰香高爽、滋味甘醇”等品质特征的绿茶。
本条例所称的黄山传统名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以下简称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是指为了提升黄山传统名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专用于黄山传统名茶生产、销售,具有防伪溯源功能的实物识别标签。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茶树种植、茶叶采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指导、服务与监督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推动制定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相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财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黄山传统名茶的保护、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茶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品质评价、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技能培训与竞赛等工作,引导会员依法诚信生产经营,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生态资产权益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黄山传统名茶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的宣传和推广,发布有关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的信息。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茶园、茶道、茶碑、茶厂、茶号等开展调查、登记,建立保护名录,依法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黄山传统名茶制作技艺保护,支持黄山传统名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承、传播、创新发展等活动,组织代表性传承人通过进校园、进社区等形式,传授技艺和普及传统名茶文化。
第十一条 鼓励在历史文化街区、博物馆、文化馆、展馆、酒店等场所宣传、展示、推广茶文化。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黄山传统名茶生产经营者开展品牌建设,将涉及黄山传统名茶知识产权的传统技艺、生产工具、艺术表现形式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登记。
第十三条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通过办学、办班、开设专业等途径,加强黄山传统名茶产业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
支持黄山传统名茶制茶、评茶、茶艺等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职业技能培训、竞赛等活动。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茶树种质资源普查方案,对树龄一百年以上的原生地天然生长和栽培型茶树设置保护标志。
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普查结果向社会公布。茶树种质资源普查每五年开展一次。
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茶树种质资源保存和创新圃,支持开展茶树种质资源研究以及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低产低效茶园改造,推广林、茶、草并存的生态立体种植模式。
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农户科学修剪茶树,推广轻型化、便捷化茶园机械设备,推进茶园管理机械化。
第十六条 黄山传统名茶种植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在茶树种植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支持推广生物、物理和其他综合性病虫草害防控技术。
第十七条 黄山传统名茶的鲜叶开采日根据当年群体种茶叶生产状况和天气情况确定,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第十八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开展茶叶标准化建设,完善茶树种植、采摘、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标准体系,定期发布黄山传统名茶实物参考样。
鼓励支持茶叶初制厂标准化、智能化、清洁化改造。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设黄山传统名茶数字化管理平台,包括茶园管理、产量核定、专用标识申领和转换、产地溯源等功能,实现黄山传统名茶种植、采摘、加工、包装、销售等全流程数字化、可追溯管理。
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实行统一标识、分类编码、数量管控,实现使用主体、年份、产地、茶树品种和鲜叶采摘、加工等过程可追溯管理。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的印制、申领、发放、使用、保管以及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黄山传统名茶包装销售的,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禁止转让、赠与、借用、冒用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禁止伪造、擅自制造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
第二十条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与维权援助,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茶叶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在黄山传统名茶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转让、赠与、借给他人使用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伪造、擅自制造的黄山传统名茶专用标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黄山传统名茶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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