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滁州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
发展条例》的决议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滁州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滁州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
(2024年10月25日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业体系建设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巩固光伏产业主导地位,推动打造全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第一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光伏产业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推广应用、服务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 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统筹规划、创新引领、综合利用的协同推进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光伏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光伏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光伏产业发展的服务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光伏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推广等工作。
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基金等投资、建设光伏产业和项目,支持和促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等与光伏企业开展合作。
第七条 推动光伏产业长三角一体化协同发展,促进产城融合,打造产业聚集发展、有影响力的光伏之都,将光伏产业打造成本市城市名片。
第二章 产业体系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区域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发展总部经济,完善光伏产业链建设,构建先进光伏产业生态体系。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组织编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需要编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
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产业布局、发展方向和推进机制等,并与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围绕光伏产业链上下游,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发挥绿色电力优势,实施精准招商,推动光伏产业集群发展。
引导和支持光伏企业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开展良性竞争。
第十一条 协同推进“先进光伏+新型储能”产业集群建设,推动新型储能关键技术突破,促进储能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支持光伏企业开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评价工作,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应用和绿色化改造提升,推动光伏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支持企业开展废旧产品集约化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光伏产业品牌培育和发展机制,支持光伏企业品牌设计与运营。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光伏企业创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与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协同研发合作,承担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光伏产业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的保障制度,引进高层次、高技能的光伏科研和技术人才。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加强合作,设立光伏领域产业学院,建设联合实验室,培养光伏领域专业人才。
第十六条 科技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支持光伏领域研发中心、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建设,推动关键材料、检测装备和高端制造等应用研究与开发。
第十七条 科技部门会同企业定期发布光伏产业领域技术攻关目录,支持技术研发,推动技术创新,突破关键技术瓶颈,以技术优势扩大市场优势。
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推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依法赋予项目主持人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使用权和资源调度权。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支持光伏企业依法制定相关企业标准,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主导、参与光伏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推动地方标准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转化。
第十九条 推动光伏制造与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深度融合,鼓励光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促进智能化生产装备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光伏产业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绿色电力资源,落实国家统一大市场要求,推动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开发建设,支持分布式光伏用户侧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提升绿色电力发电比例。
第二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推动光伏发电等绿色电力进入电力市场,提高新能源使用效率。
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鼓励企业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优先使用光伏发电等绿色电力。鼓励其他用户使用绿色电力资源,促进绿色电力消费。
第二十二条 鼓励购售电公司为企业提供绿色电力交易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做好光伏发电接网服务,提高电网接纳能力。
第二十三条 推动光伏在工业、农业、通信、交通、建筑等领域的深度融合和示范应用,丰富应用场景。推进光伏电力应用不断增长。鼓励开展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光伏+”综合利用,探索绿色生态新模式,推动数智网联新应用。
鼓励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园区结合产业特色,打造光伏应用示范区。
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使用光伏产品。支持光伏在城市生活中的应用,逐步实现生活方式低碳化。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推动光伏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推广屋顶分布式光伏、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支持新建建筑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光伏设施,推动光伏设施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
鼓励既有建筑物在确保使用安全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效提升、环境整治、老旧小区改造等,开展光伏应用改造。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光伏产业发展要素保障,提供营商环境增值服务,在项目立项、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能耗指标、能源供应、算力服务、矿产资源转化、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方面依法保障光伏产业发展。
推动光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光伏企业在国际贸易纠纷中依法维权。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光伏产业财政支持机制,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光伏产业发展专家咨询机制,为光伏产业发展战略、决策提供专业支持。
第二十八条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先进光伏及配套产业的精准支持力度。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产业链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加强信息共享,提升金融服务和保障水平。
设立运用产业基金、工业基金,为先进光伏及配套产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推动产业发展。
支持光伏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方式完善产业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培育壮大领军企业。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光伏企业发明专利培育,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运用。
支持组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指导光伏企业解决海内外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十条 推动光伏产品检验检测和认证平台建设,培育光伏产品检验检测和认证品牌。支持成立、引进第三方光伏产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产品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动落实能源安全、生产安全、生态安全的各项要求,保障光伏及配套产业的健康发展。
推动光伏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安全设施配置,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提高风险处置能力。
第三十二条 加强光伏领域宣传,搭建光伏产业展示、交流、交易、合作平台,支持举办光伏行业大会,鼓励参与国内外展览、展会等活动,提高知晓度,推动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光伏产业创新创业容错机制,对光伏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依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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