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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统计立法保障 赋能高质量发展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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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202631日起施。这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我省统计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现将《办法》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强调要遵循统计工作规律,完善统计法律法规,依纪依法惩处弄虚作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2024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修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在加强统计监督、强化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完善统计资料管理等方面对地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统计法,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统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办法是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统计工作。近年来,我省深入推进智慧统计建设,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扎实开展统计普查调查,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数据支撑。有必要通过立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下来。

(三)制定办法是推动我省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198912月,我省颁布《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1993年、1997年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统计制度机制改革不断深化,我省统计工作出现了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防治统计造假机制不够健全、统计工作效能和保障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原条例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统计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制定《办法》,以法治引领和推动我省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制定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省统计局向省政府报送了《办法(草案送审稿2025814日,省政府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办法(草案)》,并决定将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59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研究,作全面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修改稿)》。202512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于31日表决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不设节,共2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统计工作职责划分

    为了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统计权责边界,保障统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办法》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四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与统计调查任务相匹配的统计人员。五是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不得将统计任务交由负责经济发展的机构承担。

    (二)压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

    为了坚决遏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筑牢统计数据真实性底线,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办法》规定:一是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纳入履职责任,建立相关责任制并追责,禁止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职务职级晋升等。二是保障统计机构和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不受侵犯。三是严禁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明示暗示填报虚假数据,分解数据任务,打击报复相关单位和个人等。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开展统计监督,推动与其他监督方式贯通协调,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经授权可以组织统计督察。

    三)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

    为了提升统计数据的质量管控水平,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数据支撑,《办法》规定:一是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各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规范、真实、准确、完整的核算基础资料。二是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健全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数据核查。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多部门建立覆盖全面、动态更新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并保密,确立统计调查关系、告知义务权利,日常维护更新名录库;有关部门可以查询使用名录库并保密,发现信息变动及时反馈。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统计机构提供所需资料、报送调查数据;除依法保密外,统计资料按规定公布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统计服务机构开展数据采集、核实等统计相关活动,同时明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情形。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符合统计调查条件但未建立调查关系的对象发出统计告知书,对象需在收到告知书三十日内提供统计资料。

    (四)提升统计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为了让统计工作更好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强化数据赋能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高效的统计支撑,《办法》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意识。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改进调查方法以提升统计科学性。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共享数据避免重复采集。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统计机构等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统计调查对象按规定推进统计台账电子化,统计机构做好相关指导。五是建立统计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统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五)强化统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为了严厉打击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统计法治秩序,保障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办法》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核查数据时,可以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需按要求限期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国家规定,将统计调查对象履行统计义务的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体系,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四是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存在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要求伪造篡改数据、明示暗示填报虚假数据等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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