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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机关运行保障 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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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1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关于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我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现将《条例》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条例》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推进长三角制度建设协同发展的客观需要。20226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211月,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机关事务法治化创新试点的通知》(国管办发﹝202227号),决定在安徽、浙江等11个省市开展以机关运行保障地方立法为重点的法治化创新试点。在长三角地区,上海已率先于20229月出台《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浙江于202311月公布《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我省亟需制定《条例》,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进长三角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建设协同发展。

二是机关运行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涉及资产、经费、资源、服务等多个方面,在服务中心工作、控制机关运行成本、提升施政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照《机关事务工作十四五规划》关于推进集中统一管理、落实过紧日子、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的工作要求,我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推进集约节约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铸牢机关运行法治保障。

二、《条例》制定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起草工作,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25416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2025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研究,作了全面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2025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于1127日表决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735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规定本条例适用范围是本省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运行保障工作(第二条);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社会参与机制,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数字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机关运行保障相关职责(第条至第七条)。

(二)促进能源资源节约。要求各级机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第二十条);推行机关能源消耗定额管理,推广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机关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产品以及再生产品,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防止餐饮浪费行为(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规定闲置资产、低效运行资产以及重大会议、大型活动或者组建临时机构所需资产等的节约集约管理(第十条)。

    (三)提升服务保障水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服务项目和标准,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服务资源,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机关服务的集约化管理(第十九条);对国内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明确接待范围,制定接待标准,各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应当按照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执行(第二十条);推行公务用车统一调度使用,建立健全跨区域公务出行服务保障机制(第二十条);规定各级机关应当严格精简会议、节约办会,执行会议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会议费保障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执行(第二十条);推进本级机关集中办公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并加强集中办公区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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