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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粮食安全
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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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0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101日起实施。现将办法制定情况介绍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和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考察时殷殷嘱托,“建设江淮粮仓,扛牢粮食保供责任”。党的二十大要求: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是更好落实粮食安全保障法的需要

2023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这是我国粮食安全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统领性法律,构建了我国粮食安全保障全环节全过程的制度体系。我省需要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结合粮食安全保障实际,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细化补充。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

(三)是有效保障我省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

我省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和5个粮食净调出大省之一,也是粮食收购、储备、加工、销售大省。我省粮食安全保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距离粮食安全保障强省目标还有差距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发挥产粮大省优势,建立我省耕地保护、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节约等环节的制度规范,为我省粮食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二、办法制定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办法列入2025年立法计划。2025416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草案)》。512日、77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安徽人大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并赴部分设区的市、县开展立法调研和实地考察,召开多次研究修改会议,集思广益,提高办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3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粮食安全保障的总体要求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规定:一是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协同保障机制,调动粮食生产者保护耕地和种粮的积极性。二是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三是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推进生产、储存、运输、加工、销售、消费全链条节约减损,形成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良好风尚。

  (二)关于加强耕地保护

为了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落实“藏粮于地的战略,办法规定逐级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对补充耕地的数量进行认定,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加强耕地质量跟踪评价。三是严格落实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中低产田产能,开展酸化退化耕地治理,推进撂荒地复耕利用。加强耕地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四是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

(三)关于促进粮食生产经营发展

为了提高粮食生产供给保障能力,促进粮食生产经营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办法规定:一是落实粮食生产相关任务,优化生产布局,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和品质。二是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加快种业科技创新,支持粮食作物良种培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三是统筹做好粮食生产资料稳定供应工作,引导种植优质高产的粮食品种。鼓励和支持名特优粮食品牌培育,强化粮食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四是开展全域水患治理,组织做好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提高保障粮食生产用水能力。五是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鼓励和支持大型高端智能农业机械装备、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和农业机械关键核心零部件研发应用六是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强化农业气象灾害风险监测预警预报能力。七是支持粮食生产集约化,鼓励粮食经营者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合作。八是落实粮食生产奖补政策和政策性收储规定,完善保险补贴等支持政策体系,健全对产粮大县的利益补偿机制。

(四)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维护粮食流通良好秩序

为了加强粮食储备管理,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办法规定:一是建立粮食储备体系以省级粮食储备为主,市、县两级粮食储备为辅。承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承储市、县两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将储备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二是明确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全过程记录承储粮食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信息的五个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引导和支持社会储粮、鼓励粮食经营者建立合理商业库存。加强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建设与政府粮食收储任务相匹配、符合现代化储粮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加强粮食收购管理,落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保护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用途。对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食品安全指标的小麦和稻谷,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小麦、稻谷实行保护性收购。健全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增强支持地方粮食储备、维持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等的能力和水平。落实财政、税收、金融、保险、土地、用电、物流等粮食产业支持政策。推动粮食产销跨区域合作,鼓励粮食经营者到主销区开设粮食销售窗口;运用农业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依托粮食交易大会、农产品展销会、电商平台等,拓宽粮食销售渠道

(五)关于健全粮食应急体系,推进粮食节约工作

为了健全粮食应急体系,及时有效应对粮食市场突发性事件推进粮食节约工作,办法规定:一是健全粮食应急体系,科学布局、合理构建粮食应急储存、运输、加工、供应网络,动态管理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定期开展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二是规定政府要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要求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五个部门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推广农作物科学种植、机收减损和产地烘干实用技术,推进储存环节节约减损,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加强粮食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粮食节约工作三是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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