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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备案审查 增强制度刚性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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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11日起施行。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要决策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的需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多次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重要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要求今年内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完成备案审查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工作。因此,有必要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制定备案审查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是保持法制统一的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于20223月修改的地方组织法20233月修改的立法法202411月修改的监督法,分别对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衔接联动机制、规范性文件撤销权限等作出新的规定。2023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与上位法保持衔接。

三是促进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需要。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制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2017年和2021年两次修改,对推动和规范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在审查建议处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有必要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备案审查法规进行完善。

二、立法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法工委成立修改专班,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等相关规定,在我省《规定》基础上,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的参考范本,拟废旧立新,以条例形式制定备案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拟了《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安徽人大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意见;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研、召开立法座谈会、邀请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的同志参加集中改稿等形式,广泛听取省市县人大、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以及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深入研究论证、充分吸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了《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草案)》111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于1119进行了审议,1122日表决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总则备案审查处理、保障与监督、附则,共六章四十九,与《规定》相比,主要充实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并要求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三条、第六条)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备案范围

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落实有件必备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进一步进行界定,同时规定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依照地方性法规的要求专门事项作出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问题。(第二条、第九条)

(三)关于备案审查职责分工

2007《规定》实施以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各自“统”和“专”的优势,共同做好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延续了《规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鉴于目前有些市县备案审查工作分别由法工委、监司工委、办公室、研究室等承担,情况不一,《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备案审查工作分工。(第四条)

(四)关于审查方式和程序

在审查方式上,进一步明确移送审查的具体要求,对专项审查情形列举细化,对跨区域联动审查作出规定,建立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机制在审查程序上,进一步明确分送审查、审查时限相关规定。在处理程序上,根据新修订的监督法关于规范性文件撤销权限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制定机关不自行纠错情况的处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五)关于保障与监督制度

为了推动、规范和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一是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计划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安排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工作报告;二是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常委会所作年度报告内容、公开程序进一步具体化;三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四是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开展本系统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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