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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来源:备案审查处  编发:备案审查处   发布日期: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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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蚌埠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决议

 

202012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了《蚌埠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蚌埠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201029日蚌埠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12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第二章  选型配置、安装、改造和修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第五章  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选型配置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有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权责明确综合治理的原则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中电梯选型配置设计审查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导轨支架预埋等土建工程质量监督

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

和规划卫生健康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配合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电梯安全意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安全文明使用电梯

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教育增强中小学生、幼儿文明使用电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安全使用电梯的公益宣传倡导公众文明乘坐电

 

第二章  选型配置安装改造和修理

 

 建设单位对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节能环保、消防急救和无障碍通行等要求不得选配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报废的电梯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时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电梯土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土建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对电梯土建工程和待装电梯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装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温度调节器实现载人电梯轿厢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和视频监控覆盖

推动智慧电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一键报警、智慧救援、动态监管等功能的智慧电梯系统

第十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被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再具备相应许可资格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修理。

承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负责并向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技术资料对电梯进行改造的应当更换电梯产品铭牌承担电梯制造单位的义务

第十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应当经检验检测

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  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未将配有电梯的建筑物出售或者虽出售但尚未交付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为电梯使用单位

未委托管理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共有的,实际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配有电梯的建筑物出租,出租期间,出租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改造、修理或者使用单位变更等,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三)依法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依法聘请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并签字确认

(五)开展电梯运行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非正常使用电梯的行为

(六)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维护保养信息

(七)保持电梯干净卫生机房井道底坑干燥网络信号和视频监控正常使用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八)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应急救援通道畅通按照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九)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选型配置安装改造修理资料和日常管理台账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等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在使用单位变更时完整移交相关档案

(十)电梯出现故障或者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出入口设置显著的停用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自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将维护保养单位名称维护保养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向业主委员会报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报告

(三)在退出物业管理前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整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乘客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乘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的电梯

(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带入载人电梯

(四)采用非安全方法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五)用尖锐物体点击电梯按钮或者随意启动紧急报警装置

(六)吸烟蹦跳,或者涂改污损撕毁电梯使用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等

(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追逐或者在出入口处滞留

(八)损坏拆除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九)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十)扰乱电梯使用秩序危及电梯运行安全的其他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乘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

 

第十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数量的持证人员快速抢修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书面告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维护保养单位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现场持证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少于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已报停报废以及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电梯的应当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建立维护保养记录档案并保存四年以上

(四)对电梯故障等情况及时详细记录。

(五)定期组织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记录存档备查

(六)维护保养合同终止时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电梯情况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十五年以上的电多次发生故障或者困人事故的电梯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保养项目,加强检验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自接到定期检验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检验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核发电梯使用标志

发现电梯导轨支架预埋发生改变机房控温设施不符合要求或者出现渗水墙体剥落坍塌以及其他检验项目不合格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配合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电梯使用单位止使用电梯限期办理定期检验或者修理改造

第二十  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电梯使用功能办理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电梯故障频率高或者受水灾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第三方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电梯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出具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负责

在评估结论确认电梯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该电梯

第二十  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承担共有产权的住宅小区电梯由共有人共同承担。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住宅小区电梯发生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需要立即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不足的由共有人共同承担

利用住宅小区电梯张贴播放商业广告的收入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优先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修理改造等

 

第五章  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  区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整合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社会救援组织和行政监管单位等力量,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  电梯发生事故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实施现场救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困人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实施救援。城区范围内到达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其他区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

 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有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区人民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对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第一项、第四项、第九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依法聘请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法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依法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  违反本条例第十第一款规定乘客未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  违反本条例第十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存在事故隐患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的发现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已报停报废以及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未按要求建立维护保养记录档案并保存四年以上

(三)未按要求对电梯故障等情况及时详细记录的。

第三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

第三十  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第三十  本条例自2021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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