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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卢新江辞职请求的决定

来源:人事任免处  编发:人事任免处   发布日期: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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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卢新江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卢新江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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