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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

来源:  编发:   发布日期:20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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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10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
 
    (2010年4月28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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