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着力增强监督实效,推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推进法治安徽建设,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建设创新型三个强省作出新的贡献。现对常委会2016年监督工作安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0项)
(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际友城工作情况的报告,视情就我省与国外建立省级友好关系作出决定。重点报告我省友城工作现状,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以及友城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和举措。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六五”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就我省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作出决议。重点报告全省“六五”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七五”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安排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旅游业发展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发展旅游业,深化旅游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旅游业与文化、生态、健康、养老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旅游产品开发和营销体系建设,推进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政府投资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2015年中央对安徽投资和省级投资使用情况、2016年省级政府投资特别是重大项目投资的安排和执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实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我省贯彻实施情况,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以及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等情况,包括互联网金融、银行理财产品、政府融资平台等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近年来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思路和举措等。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举措等。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转促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实施调转促“4105”行动计划,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重大项目谋划和实施、民营经济提升等情况,以及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思路和举措等。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省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医保支付、人事薪酬、分级诊疗等改革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十)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导向,实施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强化责任落实,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6项)
(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2016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半年工作意见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2015年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15年省级决算。
(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本级2015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2016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半年工作意见的报告。
以上3项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本级2015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根据财政运行情况,视情安排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2016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由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4项)
(一)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实施情况。结合对中央和省委加强人大建设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重点检查市县人大机构和队伍建设,乡镇人大职权行使、主席专配、闭会期间主席团工作开展,以及代表作用发挥等情况。执法检查拟安排在4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5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检查《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学前教育规划、普惠发展的体制机制、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贴、规范办园、师资配备以及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落实等方面情况。执法检查拟安排在6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我省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开展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发展,依法维护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等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执法检查拟安排在8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我省宣传贯彻环境保护法,落实《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依法加强环境监管、推动环境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推进实施环境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执法检查拟安排在10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四、专题询问(1项)
结合听取和审议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实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办公厅协助。
五、满意度测评(1项)
结合听取和审议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实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办公厅协助。
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认真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主动审查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被动审查工作规程,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积极开展主动审查,认真做好各方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和反馈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加强对下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开展“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任后述职
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依法组织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进行任后述职。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审议“一府两院”工作人员2015年度述职报告。由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做好2016年监督工作,要全面落实“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强化群众观念,持续改进作风。各责任单位要依照监督法及我省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强同“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尽早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提前介入、深入调研,全面准确反映各方面的意见,为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扎实做好工作。加强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督促“一府两院”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落实、切实改进、及时反馈,确保各项监督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