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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决定

来源:备案审查处  编发:备案审查处   发布日期: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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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3月27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
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决定
 
(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1990年9月1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安徽省乡镇治安联防队管理条例》(1996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三、《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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