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议案目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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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号   关于制定全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规划的议案 

2 号   关于尽快制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关政策的议案 

3 号   关于建设新农村 搞好村庄规划的议案 

4 号   关于加大落后地区的财力分配尽快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议案 

5 号   关于调整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县经费补助比例的议案

6 号   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议 

7 号   关于要求切实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量大成本高问题的议案 

8 号   关于要求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投入的议案  

9 号   关于要求加大国家级扶贫开发县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议案 

10号  关于要求适当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议案 

11号  关于建立安徽省义务教育办学标准的议案 

12号  关于城市教育附加足额征收并主要用于义务教育的议案 

13号  关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的议案 

14—21号 关于加快制定限制、淘汰粘土实心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地方法规的议案

22号  关于开展发展循环经济立法调研的议案

23号  关于尽快出台《安徽省可再生能源条例》的议案

24号  关于立法保护我省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议案 

25号  关于尽快出台《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议案 

26号  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议案 

27号  关于制定《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

28号  关于制定《安徽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 

29号  关于尽快制定《安徽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议案  

30号  关于制定《安徽省市区山林资源保护和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议案  

31号  关于修改《安徽省有线电视管理条例》的议案 

 

(第1号)

关于制定全省建设社会主义

新农村实施规划的议案

 

宣城市代表团阮一君等12名代表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任务艰巨,加之各地发展不平衡。建议省政府尽快组织力量,深入调研,制定出科学可行的实施规划,以指导全省各地扎扎实实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2号)

关于尽快制定建设社会主义

新农村相关政策的议案

 

淮北市代表团任明辉等11名代表提出,党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战略,农民非常欢迎,但是新农村建设要靠政策、靠机制、靠投入,解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投入、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保障等问题。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建立与中央政策相配套的支农政策,使农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得到实惠。

 

(第3号)

关于建设新农村 搞好村庄规划的议案

 

亳州市代表团田淑侠等11名代表提出,目前村镇建设的现状是,“外看村庄楼房高耸美观,入村庄看七拐八弯臭脏乱”,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村镇没有很好的规划。建议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心村镇建设规划工作,加强各自然村建房的规划与管理工作。

 

(第4号)

关于加大落后地区的财力分配

尽快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议案

 

宿州市代表团周玲等15名代表提出,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在资金分配上,要区别对待,给予倾斜,达到基本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目的。

 

(第5号)

关于调整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省、市、县经费补助比例的议案

 

阜阳市代表团许新华等13名代表提出,近几年来,我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基础性的民心工程,让农民得到实惠。但对于贫困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农业为主的县、市、区而言,配套经费难以筹集。建议补助比例由过去的省、市、县:3:2:5,调整为:5:2:3,以利于这项民心工程的建设。

 

(第6号)

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

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议案

 

阜阳市代表团马永业等16名代表提出,目前我省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差,卫生技术人员匮乏,业务技术差,农民得了大病仍要跑到县以上医院就诊,很多农民因病致贫、返贫。建议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第7号)

关于要求切实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

工作量大 成本高问题的议案

 

滁州市代表团张家水等12名代表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都是靠广大乡镇干部到每户宣传、发动来筹资的。这种筹资方式工作量大、效率低、成本高,给乡镇财政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建议、1、制定政策。规定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从国家给予农民的各种补贴中一次性代缴,并开据专用发票(省级)。2、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投入,农民免缴费。

 

(第8号)

关于要求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投入的议案

 

六安市代表团马玲等17名代表提出, 霍邱县2001年实行税费改革后,由于取消了原有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而新的投入机制又没有及时建立,造成了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建议政府依法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保障中小学正常运转,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第9号)

关于要求加大国家级扶贫开发县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议案

 

合肥市代表团薛信银等13名代表提出,目前国家级贫困县的师资质量不高、教学条件差、生活条件差,教师队伍难稳定。为改变现状,建议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

 

(第10号)

关于要求适当提高义务教育阶段

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议案

 

六安市代表团夏跃武等33名代表提出,我省目前小学生平均公用经费为每生每年150元,初中生为205元,而根据分析调查,要保持中小学最低运转水平,小学每生每年需205元,初中325元,分别差55元和120元。建议省财政适度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

 

(第11号)

关于建立安徽省义务教育办学标准的议案

 

铜陵市代表团方兴等10名代表提出,我省一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上个世纪制定的“两基”验收标准,一些指标已经过时,不能适应现代教育教学的需要。为此,建议尽快制定《安徽省义务教育办学标准》。

 

(第12号)

关于城市教育附加足额征收

并主要用于义务教育的议案

 

阜阳市代表团王如达等16名代表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十多年来,各级政府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征收,但在使用方面不规范,有的地方未按规定比例足额及时征收,或者征收上来并未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建议对城市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和使用上加强监管检查。

 

(第13号)

关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的议案

 

池州市代表团鲍雪梅等12名代表提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偏低并呈现负增长趋势,这是困扰学校发展、影响学校教学质量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需要,强化农村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建议省政府应在宏观政策的调控中,着力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

 

(第14—21号)

 关于加快制定限制、淘汰粘土实心砖

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地方法规的议案

 

黄山市代表团苏智仁等12名代表、六安市代表团姜玉堂等14名代表、马鞍山市代表团王晓焱等10名代表、池州市代表团严安等12名代表、宿州市代表团杨念恩等14名代表、淮南市代表团姜其斌等12名代表、蚌埠市代表团张玉启等14名代表、合肥市代表团尹涛等11名代表提出,国家早在1991年就开始以政府行为限制、淘汰粘土实心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但目前在我省建筑中,粘土实心砖的使用仍占据主导地位,对我省的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浪费和破坏。建议制定一部限制、淘汰粘土实心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地方法规,依法加强限制、淘汰粘土实心砖和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工作。

(第22号)

关于开展发展循环经济立法调研的议案

 

阜阳市代表团李兴武等16名代表提出,发展循环经济,是坚持以人为本,建设节约型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我省领导对此很重视,示范成效比较好,而且有一批好专家,建议我省抓紧前期立法调研,广泛学习国内外经验,率先制定循环经济条例。

 

(第23号)

关于尽快出台《安徽省可再生能源条例》的议案

 

合肥市代表团檀莉等17名代表提出,因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能源可以循环往复使用,已成为重要的战略能源。建议我省尽快出台《安徽省可再生能源条例》,依法推动我省可再生能源事业和经济的发展。

 

(第24号)

关于立法保护我省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议案

 

六安市代表团吴昌期等35名代表提出,我省传统工艺美术在全国的地位较高,文房四宝,铁画、铜雕、木刻、剪纸等艺术作品享誉海内外。但我省的行业技术水平和行业管理及发掘、保护工作的开展状况极不适应;一些事业人才长期的不道相应荣誉和待遇;一些传统技艺的不到保护和宣传,甚至瀕临失传;技技失传,人才外流现象严重。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在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参照兄弟省市的做法,制定颁布相应的地方条例。

(第25号)

关于尽快出台《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议案

 

宿州市代表团常洪等13名代表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经实施五年了,我省的实施办法还迟迟未出台。建议尽快出台《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逐步把语言文字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第26号)

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议案

 

滁州市代表团郭奇等10名代表提出,要适时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特别是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新建9层以下(含九层)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的规定,此款制约了我省人防工程建设的发展步伐。

 

(第27号)

关于制定《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

淮北市代表团周凌彩等11名代表提出,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我省没有《环境保护法》实施条例。建议尽快制定《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28号)

关于制定《安徽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

 

阜阳市代表团吕存鑫等12名代表提出,为规范人才市场活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建立健全人才市场体系。建议制定《安徽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对中介服务机构、人事代理、招聘、应聘活动等方面进行规范,并明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29号)

关于尽快制定《安徽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议案

 

蚌埠市代表团冯燕娴等12名代表提出,为强化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租赁等行为,整顿市场秩序,促进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应尽快制定《安徽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30号)

关于制定《安徽省市区山林资源保护

和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议案

 

蚌埠市代表团潘虹等13名代表提出,为有效保护山林资源,管理森林公园,培育林业资源,建议制定《安徽省市区山林资源和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31号)

关于修改《安徽省有线电视

管理条例》的议案

 

合肥市代表团陆阳德等10名代表提出,1998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安徽省有线电视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已过时,或不适应变化的客观实际,建议对该条例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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