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人大三次会议议案摘要及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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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号)

关于制定《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议案

 

蚌埠市代表团潘虹等13名代表提出:我省水利工程管理滞后的现象十分突出,特别是农田水利工程重建设轻管理,管理工作薄弱,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议案尽快制定《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2号)

关于尽快制定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

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合肥市代表团尚宏成等15名代表提出:尽快制定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保证《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第3号)

关于尽快制定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

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黄山市代表团金秋辉等11名代表提出:《中小企业促进法》原则性规定多,留给地方立法的空间大。应尽快制定一部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第4号)

关于尽快制定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

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铜陵市代表团杨来根等13名代表提出:《中小企业促进法》原则性规定多,留给地方立法的空间大。应尽快制定一部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第5号)

关于尽快制定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

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马鞍山市代表团麻元友等10名代表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原则性规定多,留给地方立法空间大。应结合安徽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我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第6号)

关于尽快制定《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议案

合肥市代表团徐辉等17名代表提出:《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应尽快出台,促进我省燃气市场的快速发展。

 

(第7号)

关于尽快制定我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的议案

 

蚌埠市代表团华培莲等14名代表提出:我省拥有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些文化的传承面临着断层、流失、甚至消亡的危险,应立法加以抢救和保护,建议在国家和我省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我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规范我省民间文化保护的原则要求、内容保护制度等,为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发展、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华培莲等代表:
    你们在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我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的议案,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你们提出的立法议案,省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认为:通过立法手段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维护文化的多样性,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我省历史悠久,民族民间文化积淀厚重,通过地方立法,加强我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对于传承中华文化,培育民族精神,聚集我省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此,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时修订了今年的立法计划,将《安徽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列入《安徽省2005年立法计划》的调研论证类,提上了立法议程。根据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将《条例》的制定列入2005年工作计划,进行调查研究。
    2005年4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组织召开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工作座谈会,省文化厅、财政厅、民委、文联、蚌埠市文化局等单位,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议案领衔代表华培莲参加了座谈会。座谈会上,大家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法规需要调整的内容和立法框架进行了交流、论证,并对当前加强保护我省民族民间文化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议。通过座谈论证,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认为:国家十分重视通过立法保护文化遗产,1982年,颁布了《文物保护法》,以保护有形的文化遗产,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文物保护法》作了较大修改并重新颁布实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8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后,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列入立法计划。近年来,一些外省市正在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如云南省在2000年制定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福建省在2004年制定了《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我省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制定了《花鼓灯艺术保护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和做法,为我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提供了重要依据。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将进一步加强调研论证工作,初步计划在今年下半年再组织一次考察调研。在充分调研论证后,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起草法规草案,按程序进行审核,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推动我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对议案提出的有关我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方面的工作建议,以及我们调研论证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已及时反馈给省文化厅研究处理。省文化厅结合我省实际,于今年上半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我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从现在起到2020年,我省将组织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提出了保障措施和具体要求。《意见》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我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5年5月16日

 

 

(第8号)

关于尽快制定安徽省个体工商户

环境管理办法的议案

 

芜湖市代表团尹卿等11名代表提出:随着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问题越来越严重。但我国现有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中,对个体工商户的环境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环境管理问题难以处理,因环境污染纠纷引发的群众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建议尽快制定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环境管理办法。

 

(第9号)

关于要求制定《安徽省奖励和保护

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议案

 

池州市代表团管叔其等10名代表提出:制定《安徽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十分必要,建议条例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明确主管机关,界定奖励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二是规范申报程序,保障并畅通见义勇为人员的申报权利,杜绝表彰的随意性;三是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落实见义勇为受伤致残或牺牲人员的救治和抚恤待遇;四是明确见义勇为经费来源及其用途,解决目前经费来源不确定的问题。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将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号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第9号议案是池州市代表团管叔琪代表领衔,鲍观华等9位代表附议提出,议案的内容是关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亟待法制化。
    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者应得到全社会的关爱和帮助,他们的行为应得到褒奖,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多年来,全省各地开展了大量的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目前,全国已有北京、陕西等14个省份制定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地方性法规。我们认为,借鉴外省做法,在我省开展专项立法以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既十分必要,也切实可行,省综治办将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做好起草准备工作。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该法规列入明年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按照立法程序进行。

 

                                    二ОО五年五月十三日

 

(第10号)

关于制定《安徽省实施〈电力法〉办法》的议案

 

巢湖市代表团吴平等10名代表提出:为进一步打击电力违法犯罪活动,建立良好的电力发展秩序,建议省人大将《安徽省实施〈电力法〉办法》的制定纳入2005年省人大立法规划。

 

(第11号)

关于修改《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的议案

 

阜阳市代表团吕存鑫等12名代表提出:我省征兵工作条例与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后的征兵工作条例内容有多处不一致,应予修改。


吕存鑫等代表:
    你们在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修改《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的议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1999年10月1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条例对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国防建设,发挥了较好的作用。随着实践的发展,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征兵工作条例》,已于2001年9月5日修改后重新颁布施行,《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与修订后的《征兵工作条例》内容上有多处不一致。为便于兵役机关执行、操作,保持法规的一致性,修改《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确实很有必要,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此项修改工作列入2005年立法调研计划,着手进行调研修改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5年4月 日

 

(第12号)

关于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

重视农村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议案

 

淮南市代表团张树田等21名代表提出:省人大应组织调研,督促政府加大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力度,把保障农村义务教育质量的具体措施列入省人大的立法计划,或作出有关决定,以推动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将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号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第12号议案是淮南市代表团张树田代表领衔,高福平等20位代表附议提出,议案的内容是关于进一步重视农村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省农村教育事业发展较快,但的确存在议案中提到的部分农村初中辍学率高、教育教学质量较低、农村高中和职业教育发展水平较低等一些突出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关于农村初中辍学率高和教育教学质量低问题
农村初中学生辍学问题,一直是困扰义务教育普及工作的一个难题。近年来,我省始终将控制学生流失尤其是控制农村初中学生流失工作作为巩固提高“两基”工作的重点来抓。2004年,全省农村初中年辍学率为2.39%。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农村初中辍学率高和教育教学质量低的问题。
    (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强化县级政府作为控制流生工作的责任主体意识,继续实行控制流生的“八项制度”:政府和教育系统“双线承包责任制度”、入学通知制度、乡长校长师长家长“四长负责制度”、流生报告制度、流动学生就学制度、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司法公证制度”、经济救助和处罚制度、督导检查监测制度等,进一步增强家长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意识,增强学校控制学生流失的意识。同时,省教育厅将继续把控制流生作为工作重点,总结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切实降低农村中小学的辍学率。
    (二)多渠道减轻农村学生经济负担,不让学生因贫困而失学。一是减少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并逐步推进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学生用书的选用制度,努力减轻学生书包重量。三是建立贫困学生助学制度。2005年,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启动“两免一补”项目,对农村贫困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免除杂费、补助生活费,到2007年覆盖全省所有贫困学生。从2001年至今,中央和省已下达农村地区贫困学生免费教科书项目经费达1.16亿元。2004年,免费教科书资助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县(市、区),有135万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生获得国家提供的免费教科书。2005年,中央提高了免费教科书的补助标准,我省免费教科书项目资金增加到1.2亿元。同时,省财政设立了1.17亿元专项经费,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农村贫困学生免除杂费;各市、县负责对农村贫困学生补助生活费。
    (三)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让学生因厌学而辍学。大力推进课程改革,在农村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使农村初中教育与农村经济生活紧密联系,与学生发展的需要紧密联系,使每一个学生都学有兴趣、学有所得、学有所长。改进对学校办学的评价制度,引导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兴建农村寄宿制初中。启动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2004—2007年,中央将向我省投入2.3亿元专项经费,结合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危房改造工作,在山区、库区和农村偏远地区,兴建农村寄宿制学校,改善农村初中办学条件,解决初中学生住宿问题,为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提供方便。
    (五)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努力降低农村初中学生的升学压力。继续扩大招生规模,拓宽学生升学渠道,近年来,我省充分挖掘潜力,努力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初中毕业生升学率由1998年的31%提高到2004年的55.6%。同时,努力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缓解初中学生升学压力。
    (六)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督导评估机制。继续对控制流生工作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经费的分配挂钩。对考核不合格并整改不力的,取消“两基”县(市、区)称号并向全省通报。
    二、关于农村高中发展问题
    (一)不断扩大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规模。至2004年底,全省有普通高中758 所,招生40.27万人,在校生105万人,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分别比上年增长17%。积极开展高中学校办学多元化办学体制改革,变政府一元投入为社会多元投入,促进高中多元化办学格局的形成。
    (二)努力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均衡发展。一是示范高中计划内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校的比例逐年提高,2004年达45%,2005年将达60%。二是计划外择校生比例逐年下降, 2004年不超过35%,2005年将不超过30%。三是继续加大创建省、市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力度,进一步扩大全省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全省省级示范高中已达91所,15所高中已通过评估验收,待研究批准,尚有10余所高中正积极创建之中。四是继续举办“宏志”班,招收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优秀学生,满足家境贫寒家庭子女对优质高中教育的需求,促进高中教育的均衡化发展。
    (三)采取措施,积极支持农村高中发展。一方面对于布点合理的农村高中,继续采取加强其领导班子建设、城市教师支教、加大经费投入等办法,改善其办学条件,提高其办学质量。另一方面,针对少数优势学校采取不规范的手段吸收优质生源,影响农村高中学校的招生秩序和学校发展的问题,省教育厅已对示范高中招生宣传、招收择校生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意见,有力促进了规范办学和招生行为。
    三、关于农村职业教育发展问题
    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工作,建立了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连续多年召开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制定了职业教育五年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了加快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措施。当前,我省农村职业教育将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目标,构建和完善农村劳动者教育培训体系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体系,建立健全农科教结合的良性运行机制,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下一步,主要抓好三项工作:
    (一)办好农村职业教育,积极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服务,为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服务。建立以县示范性职业学校为龙头,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的三级实用型、开放性的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把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办成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扶贫开发服务的基地。加强与农业、科技部门的合作,学校、公司、农户相结合,培养一批科技示范户、致富带头人、农民经纪人,建设一批农科教结合示范基地,促进农业经济实体和各类农业专业市场的形成。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和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开展科技普及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村从业人员的职业技术水平,培养农业生产技术骨干,参与农村社会化服务建设。
    (二)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发展劳务经济服务。依托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建立一批“农村转移人员职教培训基地”,重点对刚毕业未进入高中或大学学习的初高中毕业生及常年外出打工的中青年,开展灵活多样、具有较强针对性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为农村劳动力“走出去”增强技能。
    (三)加强城乡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实现农村职教的新突破。按照“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加强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一县一校(职业学校)”、“一镇一校”、“校校联手”等活动。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市区职业学校将与农村职业学校建立合作办学关系,充分利用城市职业学校在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方面的优势,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实现城乡职业学校的共同发展。

 


                         二ОО五年六月三日

 

(第13号)

关于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将交警部门行政性收费

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议案

 

蚌埠市代表团张衡等11名代表提出:交警系统财务管理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存在很大弊端。建议将交警部门的行政性收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以理顺财政管理体制,确保公共支出改革落到实处。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将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号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第13号议案是蚌埠市代表团张衡代表领衔,冯燕娴等10位代表附议提出,议案的内容是关于强化非税收入管理,把交警部门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一、我省公安交警系统现行经费管理体制的政策依据及演变情况
    我省共有公安交通干警15387人,其中省属事业编制2497人,公安行政编制3947人,地方事业编制1674人,合同警2051人,协警3296人,聘用人员1922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精神,1987年,我省各级交通监理机构从交通部门成建制划归同级公安部门管理。到2002年,我省逐步形成了交警系统的行政编制、地方事业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供给经费,省属事业编制由省财政供给经费;行政性收费全部上缴省金库,由交警总队负责编制预决算和收支管理,罚没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留给同级财政,由当地公安部门编制预算和收支管理的经费管理方式。这种经费管理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调动广大干警依法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省交警总队在系统内进行合理的宏观调控以及集中财力实施全省性的科技强警项目等,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与实行综合部门预算、收支脱钩和财权事权相统一的财政管理原则不相适应等一些弊端。
    2003年,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经过充分协商,对我省交警系统经费管理体制进行了三项改革,并一定三年:一是省财政适当集中调控部分资金。从2003年起,省财政厅对全省交警系统上缴省级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以上年实绩为基数,基数内部分按实际入库数集中调控8%,超基数部分集中调控25%,不再返还交警总队(从2004年起,省直一般行政单位的行政性收费由省财政统一集中调控15%),主要用于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地方配套资金和解决省级政法部门一些突出困难;省交警总队按本系统行政性收费实际入库数集中调控8%,主要用于安排系统内部的大项建设,以及贫困地区交警补助,并在年度预算中按要求将此细化到具体市县和项目。二是改革收支预算编制及申报办法。从2004年起,县级交警部门上缴省级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公安、财政部门联合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市公安、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预算,由省交警总队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向省交警总队批复年度预算时,分别抄送市级财政部门。同时,市级财政部门将汇总的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交警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以便于各级财政部门合理编制预算,加强对交警部门财务收支的监督管理。三是改革经费拨付方式。从2003年起,全省交警系统经费纳入省国库支付中心实行集中支付。交警系统所属各支队、大队,以市为单位在省国库支付中心开设零余额账户。县级交警部门用款时逐级上报用款计划,由省交警总队连同本级用款计划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国库支付中心按规定方式付款。用款计划的申报和资金的拨付均通过网络实现。各地交警部门按月将执行情况报送同级财政。年终,省财政厅将全年实际执行情况通知各市级财政部门,以便加强监督。目前,从省财政、公安部门掌握的情况看,多数市县财政、交警部门对这一管理方式反映较好。 
    二、公安交警系统现行管理体制的有关情况说明
目前的交警系统经费管理体制,与其自身管理上的特殊性有很大关系:一是人员组成复杂。交警系统既有公安行政人员,又有省属事业人员,还有合同警、协警和地方事业人员,有的地方还聘有临时工。二是预算管理形式复杂。由于人员组成性质不同,财政供给方式也有差异。公安行政编制由市县财政预算供给,地方事业编制和临时工由市县交警部门从收费收入中解决,省属事业编制、合同警和协警由省级从收费收入中供给。供给渠道的多重性,不仅标准不统一,也给预算管理工作带来难度。三是收费管理形式复杂。既有省级收入,又有地方收入;既有预算内收入,又有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还有其他收入。这种多元化的特点,给财务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同时,当前在交警经费管理上还存在比较突出的矛盾:一是收入与保障的矛盾。一方面,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优化,交警收入不断减少已成趋势,另一方面,交警事业发展对经费的需求却越来越大。二是管理与征收的矛盾。由于法制不健全等多种原因,目前交警系统组织收入有一定的人为因素,弹性较大。管得过紧,又担心影响组织收入积极性。三是点上与面上的矛盾。我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交警部门自身发展也存在差异。因此,交警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既要从长计议,又要从实际出发;既要着眼全省,又要考虑各地差异;既要有利于加强监督管理,也要有利于交警事业的发展;即要大胆改革、完善管理,又要统筹兼顾,逐步推进。
    三、公安交警系统现行经费管理体制的改革意见
    据了解,目前全国各省市对公安交警经费的管理没有统一的模式。福建省对公安交警系统的经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交警系统各项收入全部缴入省金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各项支出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江苏省各级交警部门的收费直接缴入地方财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项支出由同级财政核拨,省级主要管理养路费计提补助收入和按比例从部分市县交警调剂的收入;云南省的管理方式则与我省类似。
    由于2003年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制定的经费管理体制2005年到期,省财政、公安部门已将制定新的公安交警经费管理体制列入了年度工作计划,拟本着适应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要求,兼顾省和地方利益的原则,研究制定既能调动地方积极性,又有利于加强省级调控和管理,促进全省公安交警事业发展的公安交警经费管理体制。

 


                二ОО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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