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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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十七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实行师范专业毕业生任教服务期制度,任教服务期自毕业参加工作之日起不少于5年。任教服务期未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不得聘用。任教服务期满后,要求调离教师岗位的,须经行署、省辖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删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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