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我省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2006年第9号)
字体:   2007-12-24  阅读: 次  [关 闭]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我省义务教育

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教育厅厅长程艺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省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十五”以来,我省扎实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免杂费、免书费、补助寄宿生活费),积极探索加强素质教育和均衡教育的新途径,取得了新的成绩,促进了义务教育工作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但是,在新的形势下,我省义务教育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与人们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财政经费投入不足,各级财政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机制不完善,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学校教师数量不足、中小学生辍学率有上升趋势,办学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为此建议:

    一、大力宣传、深入贯彻义务教育法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提出了建立新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将实现均衡发展作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重要任务,为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把《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工作抓好;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提高对义务教育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要紧密联系实际,把宣传教育与解决当前义务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全省义务教育的统筹规划和落实工作,努力提高我省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二、依法保障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制定并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的有关标准

    各级政府要按照法定要求和国家部署,切实完善义务教育公共财政经费保障体制和具体办法,明确各级政府的分担机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校舍安全和教职工工资及津补贴按时足额发放;要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使义务教育经费完全用于义务教育;同时省、市、县应当从当年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义务教育。在2007年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交杂费以后,财政应依法保证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投入,并实现逐步增长。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中小学债务偿还机制,逐步消化债务,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办学基本标准,如义务教育的办学标准,学校的建设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省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和执行相关标准,以促进义务教育规范、健康的发展。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师质量

    鉴于新的教师编制在目前农村现实情况下贯彻有相当难度,建议省里在制定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求,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在农村实行“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办法核定教师数,充分考虑农村山区中小学区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多等特点,适当增加这些地方的学校教师数,保证这些地区学校教学的基本需求。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逐步教师流动管理机制和教师补充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教职工人数总额内,根据学校学生数、班额数和教学力量等变化情况,适时对学校教师进行调整,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每个学校的师资力量,均衡发展义务教育;针对我省北方地区部分县存在的教师缺口“有编难补”、代课教师多等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建立教师补充机制,增加正式在编教师数量,以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需要;建立农村教师终身教育体系,进一步加强教师培养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四、采取措施,防止中小学生辍学率升高

    面对农村中小学生辍学率升高的趋势,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以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为契机,针对形成辍学问题的主要矛盾,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加以解决。要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子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弱势群体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农村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强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五、抓紧提出我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

    我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是1987年4月制定的。近二十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我省实施办法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存在许多不一致的地方。为保证《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建议省人民政府及其法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修订我省实施办法的调研论证工作,抓紧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修订草案。

【查看办理情况】

 来源: 发布人:管理员 
上一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书(2005年第5号)
下一篇暂无内容
您是本站第:2081 位访问者  当前在线人数:5人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版权所有 推荐使用1024×768分辨率查看
技术支持:安徽龙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