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之管见
字体:   2008-8-27  阅读: 次  [关 闭]
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之管见
宋欣国
 
    监督法第二章到第八章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形式作了七种规定,在这7种监督形式中,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最主要的监督形式。毫无疑问,开好常委会会议、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中心环节。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开展好监督工作,必须把着力点转移到常委会会议上来。那么,新形势下,如何才能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质量呢?本文试图就此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
    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例会质量,首先就要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就难以提出高水平、高质量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常委会会议也就难以作出正确的、科学的决策。这样,常委会作用的发挥就势必受到影响。
    (一)注重改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群体结构。提高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一是要配备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既要有能干满一届、阅历丰富、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又要有能连任两届、年富力强的中年同志,还应有能够担当重任的优秀年轻干部;既要有熟悉全面工作或部门工作的党政干部,又要吸收有关专家、学者,特别是一些在经济管理、专职从事人大工作的代表,真正形成梯形结构和年龄结构,以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提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时,要向代表作出详细的情况介绍,让候选人到代表团“亮相”,向代表“供职”,并接受代表询问,使代表更多地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三是人大代表要有高度负责的精神。在酝酿、选举常委会组成人员时,人大代表要认真考虑所提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自己的意见,真正把具有较高的议政决策素质的人选入人大常委会。
    (二)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人大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同时,人大工作又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有自己的独特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因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面临着一个学习有待于加强,认识有待于深化,知识有待于提高,经验有待于丰富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除认真从事人大工作实践外,还必须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培训。一是自学。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抽出一定的时间进行自学,尤其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人大业务知识的学习,熟知人大工作目标和任务、职权和程序、原则和方法,夯实理论功底。二是集中学。无论是常委会会议,还是主任会议,都要围绕会议内容坚持“一会学一法”制度,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其形式可采取在常委会会议结束时举办专题法制讲座,邀请专家、学者上课,时间以半天为宜;主任会议可选学有关法律法规条款,针对会议内容进行讨论座谈,时间以一个小时为宜。三是培训。有计划、有步骤选派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和党校举办的各种理论、法制培训班,进行系统学习,逐步提高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质量
    一般来说,地方人大常委会例会的整体活动有4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即选取议题、会前准备、会中审议、会后督办。要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例会质量,必须把握这4个环节。
    (一)选取议题,这是提高常委会例会质量的前提。按照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可根据“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和“‘一府两院’的要求”这两种方式及途径来确定。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形成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选取议题时,要根据常委会全年工作要点,结合实际,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来选取。一要突出一个“早”字。即早着手、早安排。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年初就要拟定好全年每次例会的议题。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府、“两院”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切忌匆匆忙忙,临时议定。二要突出一个“准”字。即抓住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点、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难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选准议题。切忌无的放矢,主次不分。三要突出一个“实”字。即根据情况变化,因地、因时制宜地调整人大常委会例会议题。因为年初安排的议题毕竟是初步的,随着时间和形势的变化,原定的某些议题,就必须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切忌死搬硬套,机械教条。
    (二)会前准备,这是提高常委会例会质量的基础。一是围绕议题开展视察调研。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应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相关人大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掌握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后,形成相关的报告,供常委会审议时参阅。二是报告单位向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征求意见。报告单位将报告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三是向报告单位反馈意见。人大视察、调研活动结束后,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将视察或专题调研就该项工作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汇总,对报告提出修改意见,交报告单位研究。报告单位针对所提问题和意见进行修改报告内容。四是明确报告送达时限。报告单位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使其提前阅读到报告,做好审议的准备。
    (三)会中审议。这是提高常委会例会的关键。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每个议题,都应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体现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这一特点。一是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报告单位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二是增强常委会会议的透明度。每次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专项工作视察和会议内容相关的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报告,提出意见。还可邀请公民旁听、进行现场直播等有效途径和形式,努力做到重要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让人民讨论。三是提高审议发言质量。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审议发言,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对政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开门见山、一针见血地指出来,不要投其所好,人云亦云,要做到紧扣主题,不说题外话;要熟悉法律,不说外行话;要敢于直言,不说恭维话;要实事求是,不说过头话。四是提出审议意见。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会中审议情况及时汇总,形成审议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四是适时作出决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经审议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四)会后督办,这是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核心。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程序,就要一抓到底,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来。贯彻落实工作做不好,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例会上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便成为空谈,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也就是一纸空文。为此,必须高度重会后的督办工作。一是对于常委会或主任会通过的审议意见,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闭会后五日内以常委会文件的形式印发,并采取适当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二是“一府两院”应当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把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三是“一府两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四是人大常委会可委托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除此以处,每年年底,人大常委会还要组织力量对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发现落实不力,可向政府、“两院”提出询问或质询,直到全面落实为止。五是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让人民群众了解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和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情况,
    三、建立对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活动的监督机制
    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整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是由代表选举产生,对代表负责,受代表监督。因此,常委会会议活动自然也是代表监督的重点。在新的形势、新的情况下必须加强代表对常委会会议活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监督。
    (一)加强代表对常委会会议活动的监督。一是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让更多的代表了解常委会会议活动的内容、方式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审议情况,起到直接监督的效能,市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每次邀请列席会议的代表应在10名以上,县级应在5名以上。二是组织代表对常委会会议活动进行测评。测评前,常委会可将每位组成人员在会议中的审议发言记录,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政府、“两院”贯彻落实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情况汇报等有关材料提供给参评代表,让参评代表了解每次例会的全貌,然后由参评代表组成若干个小组,深入各地和市直有关单位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政府、“两院”、有关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整理发言提纲。在由常委会组织的测评会上,选派中心发言人对常委会例会活动进行全面评价,然后由代表进行无记名打分。对代表提出的意见,人大常委会应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全体代表作出书面汇报。
    (二)加强代表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并坚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代表述职制度,这是代表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有效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可分为书面和口头述职两种形式,一般以每届二次为宜。书面述职,是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在届中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将自己履行职责、执行职务、遵守法律法规、为民办事、廉政建设等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打印发给全体代表,然后由大会主席团安排时间,组织代表审议,并对全体组成人员给予“优秀、称职、一般、不称职”四个等级的评价。口头述职,一般应由书面评出的“一般”或“不称职”的组成人员在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述职,并接受代表们的再次测评。
    (三)及时调整不称职或不适合人大工作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经选上,5年不变这似乎已成常规,但又似乎不合情理。实践证明,极少数常委会非驻会委员,由于本职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和精力参于人大工作,即使能参加常委会会议,也只能是一言不发,当个“摆设”委员。对这样的“不称职”,或 “一般”的极少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劝其向人民代表大会辞职。与此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再补选出有威望、有文化、有较强政治水平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代表为人大常委会委员。只有这样,才能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感到压力大,责任大,人大常委会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
    (六安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来源: 发布人: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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