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检察院建立“三项制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工作
字体:   2008-8-15  阅读: 次  [关 闭]

    一是建立了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每年人代会期间,组织干警深入各代表团,聆听代表审议本院工作报告,收集代表建议和要求,回答代表提出的相关询问,并将代表对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归纳总结,责任到人,逐项落实;坚持对人大常委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全年检察工作计划和查办职务犯罪、打击刑事犯罪、加强诉讼监督等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事项,采取专题报告、寄送《检察简报》等形式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对人大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和议案都作专题研究并登记在案,列入专项督案,如期反馈,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落实,案案有答复;坚持对一些重大、复杂的犯罪案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请示,使检察工作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坚持主动配合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如实汇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促进工作。二是建立了与人大代表联络制度。通过登门走访、召开座谈会、邀请代表视察工作、向代表专题汇报、寄送有关资料、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加强与代表联系,对检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三是建立了人大督办个案和代表建议办理制度。对人大督办个案和代表建议、意见,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党组成员分工制,定期通报制。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保证见面率、办结率和满意率都达到100%。 

  (宿州市人大研究室)



 来源: 发布人: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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