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视察不能重“视”轻“察”
字体:   2008-7-9  阅读: 次  [关 闭]
    近年来,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和人大工作的深入发展,代表视察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了解社情民意、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和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逐渐深入人心。组织好视察活动,对于人大代表了解宪法、法律和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行使代表职权,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从代表视察工作开展的具体实践看,少数地方还存在着形式甚于实质的现象:视察时,场面热闹,前呼后拥,车水马龙,到了现场,走马观花,看看就走;座谈时,谈成绩、说好话的多,发现问题、指出问题的少。这种视察,流于表面,止于形式,了解不到真实的社情民意,难以看到问题的实质。
    “视察”二字,从词义上分析,“视”为“看”,是一种感觉过程,“察”是“为了解情况而仔细看”,侧重于思维过程。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有些地方的代表视察仅仅停留在“视”的过程,少有深入或懒于深入到“察”的阶段。作为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的有效途径,代表视察不仅需要看,更需要代表运用智慧仔细看;不仅要有“视”的过程,更要向“察”的过程发展。
代表视察如何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视察”呢?
    首先,视察前代表要做到全面翔实地“知”。很多流于形式的视察往往与代表无准备、不了解情况有关。因此,代表了解视察内容,全面翔实地占有材料是开展代表视察活动的前提条件。代表要想看出问题,看到实质,必须做好知识上的准备。一方面,各级人大常委会应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提前向代表通报视察内容,对一些涉及专门领域的视察,可适当举办知识讲座或向代表邮寄相关书籍,扩大代表知识面;“一府两院”相关部门要在视察前向代表主观汇报有关情况。另一方面,作为视察主体,代表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要在视察前主动了解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及时为参加代表视察储备好相关知识。同时,代表还可根据视察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与研究,切实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快速进入角色。
    其次,实地视察时要做到一分为二地“看”。满足于一般意义上的“视”是对代表视察本意的误解,实地视察需要代表认认真真地“察”,一分为二地看。代表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实地视察。视察时要带着问题有目的地看,不仅要看成绩,还要看到不足;既要看有准备的,又要看无准备的;要将视察对象的书面汇报与现实情况对照,善于发现问题。作为代表视察的组织者,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改变过去“你讲我听,我讲你记”的单一视察方式,适当增加自由访和重点查;要改变过去只听被视察单位的意见,适当增加群众在现场视察的随即参与,要让代表多听群众的意见,让代表看到全面真实的情况,避免被视察单位和部门“牵着鼻子走”,影响代表的知情权。
    再次,座谈发言时要做到实事求是地“议”。代表视察,需要代表带着问题仔仔细细地“察”,也需要代表结合察到的结果认认真真地议。座谈发言时,代表要根据视察前的准备,并结合自己的调查研究认真发言;要对照实地视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论;要敢于讲真话,道实情,切忌隐而不言、晦而不说。座谈会的主持人,要引导代表集思广益,畅所欲言,积极发表意见和看法,要留下充足时间,让每位代表都有机会发表意见。同时,要确保代表意见能很好地“落在纸上”。
最后,视察结果要做到及时跟踪、主动督办。视察效果如何,关键看代表“察”出的意见建议能否得到落实。座谈结束后,常委会要及时归纳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严肃认真地搞好交办工作;要及时跟踪主动督查,必要时可再次组织代表视察或听取相关部门办理代表视察建议情况的汇报,对主观原因使建议办理未落实的现象,要敢于“较真”。代表在视察结束后,也要主动跟踪问效,积极督办建议、意见的落实。(方  军)


 来源: 发布人: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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