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在城管执法工作中的监督协调作用
字体:   2008-6-4  阅读: 次  [关 闭]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行使国家权力的重任。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城管执法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个组成机构,主要担负着对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也许不少人会片面地以为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只是存在监督与被监督、检查与被检查的关系,但一些地方人大对城管执法部门的监督、指导协调实践,就被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发挥的作用远不止这些。
    一、监督保障作用。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具体到城管执法部门,监督作用的体现则更为直接:一是监督执法工作。通过组织代表视察、明察暗访、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包括执法程序、执法过程、执法技巧、执法绩效等方面,主动推进和引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二是监督执法人员。人大代表通过视察和日常检查,对执法队员在执勤过程中的队容风纪、执法形象、语言技巧、仪容举止等进行督查,确保执法队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依法执法。三是保障人民利益。人大代表本身就是代表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因此,从具体来说,人大代表一方面通过监督城管执法工作,从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角度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也通过监督来促进城管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从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角度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协调指导作用。一是沟通上级。人大代表通过视察、检查、调研发现问题,比如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法律不适用或者影响当前执法工作并急需解决的问题,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反映,争取一定的支持,有助于改善执法环境,促进执法工作开展。二是协调同级。尤其是针对城管执法工作中需要其他职能部门支持协助的情况,人大常委会能起到积极协调沟通的作用,组织多部门协作,有效架起沟通桥梁,形成城市管理合力。三是指导工作。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界,对城管执法工作可以说不是很了解,但如果从他们各自的认知角度出发,提出对城管执法的见解和看法,能对城管执法工作起到“跳出执法看执法”的效果,通过提出意见建议,将有助于城管执法部门不断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和效率。四是推动促进作用。首先是推动法律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权力机关,人大代表通过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调研,可以发现具体的法律法规在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本级人大向上级人大反映后及时作出修改。其次是促进队伍建设。人大代表的视察、检查,一方面了解城管执法部门的工作情况,另一方面也了解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并针对队伍发展、管理、建设方面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一定的意见建议,促进城管执法队伍的健康发展。再次是改善执法环境。通过对法律执行、队伍管理、执法现状的调研或者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执法监督、现场察看等工作,有利于人大代表对整体执法环境的直观了解,并利用人大代表的身份,为城管执法工作营造更好的环境。(孙炼栋 黄卫国)


 来源:安徽人大工作通讯 发布人: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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