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是做好乡村规划建设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字体:   2008-6-4  阅读: 次  [关 闭]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特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城乡规划法》强调城乡统筹、资源保护;强调规划的实施和监督;重视按程序进行规划修改;强调责任追究、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更加注重强制性。它赋予了乡、村庄规划的法定地位,明确乡、村庄规划对引领农村地区建设发展的重要作用。深入贯彻《城乡规划法》,扎实做好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做好乡村规划建设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主要问题
    1、规划工作滞后。1992年前后,六安市各县(区)部分村庄结合洪水以后灾民建房和康居工程做了简单的规划布点,此后按国家《村镇规划标准》编制规划的寥寥无几。特别是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以后,乡镇政府对编制乡、村庄规划没有投入,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停滞不前,不少地方乡村建设布局零乱,规模偏小,没有形成中心村,乡村建设处于粗放发展的状态。
    2、管理力量薄弱。乡村建设和农民建房管理的责任在乡镇一级。乡镇直接从事这项工作的建设、土管人员只有2至3人,很难开展工作。同时,乡镇政府无权执法,一些分管乡镇长不熟悉业务,不了解有关法律要求,因此,小城镇规划、镇容镇貌、公用设施、用地、环境、建筑、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管理很难到位,对布局分散、点多面广的农民建房和乡村建设管理更是鞭长莫及、放任自流,违法建设不断出现。
    3、用地控制不力。农宅随意建设或超标占地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农户随心所欲,搞突击建房;有的为了办手续省钱,往往虚报,从少批多占逐步发展为超标占地;有的建房时随意取土,破坏了耕地;有的村组织统一建设,用增加面积来吸引农户;有的沿路建设的农户不断向房后扩大面积,蚕食土地,还有的追求整齐划一的效果和平均主义,没有严格区别占用耕地和非耕地的数量要求。农户盖了新房不愿拆老房,村庄内部形成了大量破烂的“空心村”,土地浪费极其严重。
    4、投资体制欠缺。农民建房靠自己投资,绝大多数乡村的基础设施靠农民自建。各级对小城镇建设的优惠政策都很难执行,投资很少,对乡村建设的投资更是屈指可数。投资体制单一,使乡村没有基础设施配套,群众住房、行路、供水、通讯等都比较困难,对公共厕所、公共照明、垃圾处置、卫生所、阅览室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实在无能为力。
    5、乡村环境较差。路面不平整、没有路灯、污水乱排、垃圾乱倒、沤肥乱堆、柴草乱放、电线乱拉、禽畜乱跑、厕所乱建、村庄骑路建设十分普遍。过境的道路没有交通防护设施,没有边沟,交通安全隐患较多。农民建房多数是无资质的互帮互助式的建房,建材质量难以保证,质量安全隐患较大,这种粗放式的无序发展,破坏了人居环境,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影响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城乡规划法》,做好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1、规划先行,统筹兼顾,着力形成规划体系。
    各县(区)、乡(镇)要扎实抓好规划编制工作,在做好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基础上,严格按《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重点做好四个规划,一是县域村庄布点规划。二是乡镇域规划(村庄总体规划)。对历史文化名村实行特别保护。三是县域供水、排污和垃圾处理设施布点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和村镇供水、排污设施,做到共建共享。四是村庄整治规划。选准中心村,列出整治项目,提出实施计划以及整治后运行管理的建议。要鼓励规划部门开展“上山下乡送规划”活动。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力求使各村做到“墙上有规划、柜内有档案、田间有标志、公开栏中有安排”,着力形成乡村一体、上下一致、围绕规划一任接着一任干的良好局面。
    2、加强领导,落实政策,全面强化制度保障。
    要进一步提高对乡村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成立机构,布置、指导、协调、督查乡村建设的各项工作。要进一步落实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部署,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使用范围,预算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乡村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从根本上解决乡村建设经费难问题。要全面加强城乡统筹的制度建设,特别是要建立部门联动、重点帮扶、工作责任和奖惩制度,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加大对乡村建设的支持力度。
    3、健全组织,认真培训,深入进行工作指导。
    市、县(区)、乡(镇)要把乡村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本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群众自觉性的原则,具体指导、帮助、引导乡村开展工作。要深入细致地抓好乡(镇)村两级的培训工作,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努力培育“带头人”,为乡村建设工作打好基础。
    4、尊重民意,便捷服务,注重发挥村民自身作用。
    一是规范各种要求。把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制成“明白卡”,在乡村的公开栏公开,在群众监督下履行报建程序。二是明确建设标准。把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节约用地等具体化,提供多份房屋设计图纸供农户选择,并以乡规民约的形式确保乡村建设统一风格、配套和管理。三是形成服务网络。完善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充分发挥村民组长、村委会主任、土建所长、分管乡镇长等“四长”作用,引导农民合理进行建设。四是强化技术服务。土管员和建设员,要增强服务意识,通过动态巡查来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
    5、突出重点,综合整治,严肃查处违法建设。
    要整合部门的项目资源,把建设部门的村庄整治、水利部门的饮水工程、环保部门的生态村、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复垦、农业部门的清洁能源和畜禽标准化养殖、交通部门的村村通等项目结合起来考虑,系统安排,综合整治。要强化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将规划点中的宅基地“安排权”交给村,将村容村貌的“管理权”交给村,将村庄综合整治的“组织权”放给村。对违法建设,县、区执法部门要提高现场执法的快速反应能力,不能留后遗症;乡镇政府和土建所要采取耐心说服与死看硬守并用的方法,坚持制止违法突击建房,防止出现“生米煮成熟饭”的现象,从而给执法增加难度,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给周边群众带来负面影响。
    6、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切实做好典型示范。
    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规定,只要是不违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的,都可以尝试。要紧紧抓住六安市市级50个重点镇及新农村建设示范镇建设,纵深向乡村建设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围绕四个方面内容开展试点:一是村庄综合整治的主要内容;二是政府和部门的帮扶形式和规模;三是村庄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以及管理体制和机制;四是保障农民参与权的制度。要打破制约乡村发展的制度性“瓶颈”,重点在乡镇一级在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执法权问题;适度核定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编制数量;合理确定农民建房的收费标准;适当扩大村民一事一议的项目范畴;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的产权证发放工作,使农民的房屋在可以入股、租赁、拍卖、抵押等方面取得突破。(孙  黎)


 来源:安徽人大工作通讯 发布人: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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