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

的决定》的决议

20086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

的决定

(2008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鉴于《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已在我市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中被取消,其它主要内容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有明确规定,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其予以废止,并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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