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镇)人大、人大主席团和人大主席概念的认识和理解
字体:   2008-5-12  阅读: 次  [关 闭]
    在基层人大工作实践中,将乡(镇)人大、人大主席团和人大主席三个人大工作中的专用术语概念混淆的情况时有出现。出现以上混淆三个专用术语概念的情况,说明有部分人对人大基本知识和乡(镇)人大工作还不够深入了解。笔者从事乡镇人大工作多年,下面结合本人多年从事人大工作的实践,谈一谈对乡(镇)人大、人大主席团和人大主席三个专用术语概念内涵的理解。
“乡(镇)人大”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乡(镇)人大代表组成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十三项职权,《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了乡(镇)人大有提出罢免案的权力。概括来讲,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三项,即:决定权、监督权和选举权。
    “人大主席团”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全体会议前,在预备会议上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持人,是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主席团的简称。人大主席团主要负责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主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并非是各级人大的常设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和十六条规定了选举产生的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除此之外,一般在闭会期间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内的相关事项。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按《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有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联系代表,组织开展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大主席”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简称,是由全体人大代表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的,其工作职责除《地方组织法》作原则规定外,关于乡镇人大工作的地方性法规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有八项工作职责,具体负责乡(镇)人大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工作。
    以上通过对乡(镇)人大、人大主席团和人大主席三个专用术语的基本概念涵义的分析,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的职责范围,三者之间有联系,但其概念内涵各不一样,不能混淆。笔者在人大工作实践中,经常听到或看到一些人在讲话或写文章时,有混淆乡(镇)人大、人大主席团和人大主席三个专用术语概念的现象发生。其一、乡(镇)人大主席工作报告标题的常见错误。人大主席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主要是闭会期间的工作,而不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也不是人大主席团的工作。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没有常设工作机构,人大主席团也不是人大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仅有“人大办公室”之类的办事部门,其闭会期间的工作主要是人大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的工作。因此,乡(镇)人大主席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标题应写为“××乡(镇)人大主席工作报告”更为贴切。人大主席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的,人大主席不能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二字不能缺;同时人大主席团同样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的,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人大主席只是人大主席团成员之一,也不能代表人大主席团。否则都会出现主题错误。其二、常见混淆概念的表述。如:人大主席在汇报、交流、通报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时,用“人大主席团组织开展了什么什么工作”、“人大组织开展了什么什么工作”等口气和语言表述,都是不准确的,用“我(或我们)组织开展了什么什么工作”应更为准确。(滕修福)


 来源:安徽人大工作通讯 发布人: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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