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号)
关于解决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建议
马晓珍(淮北代表团)
办理单位:淮北市政府
按照相关规定,参照外省做法,明确和落实对地方的扶持政策,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解决因企业剥离办社会给地方带来的突出问题。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马晓珍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请求解决淮北市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建议”,省政府批转我市办理,接件后,市政府高度重视,以负责的态度,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努力解决。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努力解决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存在的问题
自2004年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实施以来,我市共接收省属企业办学校44所,企业医院3所,企业公安分局3个、派出所1个,共接收在职职工24237人,在校学生51774人。几年来,为确保平稳过渡,维护稳定和谐的局面,我市在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挤出资金,力保移交职工待遇、力保事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一是2007年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4.3万名企业移交学校学生,市财政支付免杂费等改革资金1500万元。二是我市接收破产企业学校教职工466人,过渡期满后,市财政每年增加经费1620万元,保工资、保运转。三是对企业移交学校的危房改造、改善办学条件等及时拨出经费,先后解决资金790万元。四是切实增加教育投入,今年1—3月份我市教育投入比去年同比增长19%。
二、淮北市无力满足企业剥离社会职能所需资金
我市正处于经济转型期,GDP和财政收入增幅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收入增长缓慢,新增财力十分有限。一是市区境内矿井衰竭,税收大幅下降;二是煤矿产业外移其它地市,税收归属当地;三是市辖区主要为农业区,财力十分薄弱,保障水平低,三区地方可用财力、人均可用财力均排在全省30多位。
三、请求省政府解决企业剥离办社会带来的困难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9号)及移交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请求省政府明确和落实对地方的扶持政策,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切实解决因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给淮北带来的突出问题。一是解决过渡期内出现4亿元的资金缺口,2007年省已安排3000万元补助,请求给予补足必要的资金,确保移交职工待遇的落实。二是对因企业学校移交,增加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纳入省补助范围,保证全面落实改革政策。三是将企业移交学校危房纳入省中小学危房改造扶持范围,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四是企业学校移交前,各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全部交到省里,现在企业学校已移交地方,退休后工资由地方发放,不需要再交纳养老保障金,请求省将这部分已交资金划给我市。五是对省安排我市接收的、位于宿州市境内的原皖北煤电集团所属孟庄矿、毛郢孜矿两所学校及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请求省政府予以调整,划宿州市接收和管理。六是请求省政府就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问题,根据我市实际接收的财政供养人员和工作量,按标准支出计算支出基数,增加对我市的专项转移支付,并进入体制补助,确保过渡期满后,移交的社会职能正常发挥作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淮北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561—3198508
(第202号)
关于加强乡镇医院医疗设施建设和
保障乡镇医疗工作人员待遇建议
杨保愉(淮北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卫生厅
目前农村乡镇医院医疗设施和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很多医院都处在自负盈亏的局面,有些医院政府对其没有一点资助,医院处在两难境地。建议: 1、政府要对乡镇医院加大资金投入,增加乡镇医院的基础医疗设备的投入。2、把农村乡镇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由政府统一解决或部分由政府解决。以此来稳定农村医疗技术人员的队伍,以此来进一步吸引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农村来更好的为农民服务。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杨保愉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医疗设施建设和保障乡镇医疗工作人员待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在农村卫生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和人员队伍建设对于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意义重大。您提的建议也是当前我厅的工作重点。
一、关于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我省部分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较差。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将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省政府民生工程加以推进。从2007年起,用5年时间,投入6.4亿元,建设1230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其中:投资3.6亿元,改扩建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60万平方米;投资2.8亿元,添置和更新1230所乡镇卫生院诊疗设备。目前,我厅已按第1年度建设计划,为369所乡镇卫生院实施了业务用房建设,为297所乡镇卫生院配置了500MA高频X光机、全数字化黑白B超、血细胞分析仪等诊疗设备。相信随着该项民生工程5年建设任务的逐步完成,我省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条件将会得到明显改善。
二、关于乡镇医疗工作人员待遇问题
2007年8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7]77号)。会议和《意见》都着重提出要关心维护农村卫生人员的利益,改善农村卫生人员的生活待遇。会议和《意见》指出: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新增财力安排等途径,逐步提高乡镇卫生院人员待遇,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的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意见》要求,从2008年起,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的财政差额补助标准。近期,我厅正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相关调研,研究制定提高差额补助标准的具体措施。在省政府的关心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一定会得到切实保障。
杨保愉代表,我厅对您关心支持乡镇卫生院的发展表示诚挚的感谢!欢迎继续对卫生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
联系电话:0551—2635557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第203号)
关于建立中小学教师编制动态管理及其辅助机制的建议
马晓珍(淮北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教育厅
1、建立中小学教师编制的动态管理机制;2、建立教育系统内教师的流动机制;3、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4、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5、推行无校籍教师制度。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马晓珍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建立中小学教师编制动态管理及其辅助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问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皖政办〔2002〕60号)规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况相应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省对市、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原则上每3年重新核定调整一次”。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自2002年启动,至2004年8月完成编制核定到县工作。各地教职工编制数以2001年底的在校学生数为基数核定,几年来,随着高中阶段教育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高中阶段和城区学生数大幅度增加,教职工编制缺额较大,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讲,教职工编制学段结构、城乡结构矛盾也较为突出。2008年3月,省教育厅与省编办、省财政厅一道先后赴滁州市、阜阳市、池州市等地,就中小学新一轮核编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正在着手启动新一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以重点解决农村学校、山区库区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教职工编制问题。
二、关于建立教育系统内教师流动机制,促进教职工合理流动问题
为加快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立教育系统内教师流动机制,促进教职工合理流动,2003年省教育厅、省人事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意见》(皖人发〔2003〕90号),该意见规定:“中小学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和教师职务结构比例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城镇中小学、农村中心学校和其它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要设置5-10%的流动岗位,用于聘用本校以外的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逐步建立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机制”。2005年、2007年省教育厅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各地要建立学区内校长(含副校长,下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城市、县镇学区范围内的校长、教师,凡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校长和任教满6年的教师,原则上要交流。我省一些市、县在教师转任流动、疏通出口、业务考试考核以及城镇教师定期到农村任教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可喜进展。如宣城市从2001年起实行教师全员定期业务考试,考试成绩作为职称评聘、竞聘上岗、待岗培训、转岗分流的主要依据。望江等县为了解决农村与城区教师资源配置不均衡、教师工作量不平衡的状况,一方面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及时补充了新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实施了教师定岗定员、超员调配工作,从城区及周边学校向农村学校调配教师,并辞退长期聘用的代课人员和临时工。
三、关于实施重点扶持政策,鼓励城区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推行教师无校籍制度等问题
近几年,省教育厅一直把农村教育工作放在重中之重位置,把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列为重点工作,认真部署,强化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制度主要有以下措施:一是省教育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定期服务制度,并推行城镇新进教师先到农村学校任教办法;大力推进优质学校与农村薄弱学校“结对子”活动,发挥优质学校师资资源优势,与薄弱学校“合作办学”实行协作帮扶;成立由特级教师、“教坛新星”和市县学科带头人组成的讲师团,有计划地组织其支援农村地区的教育教学,加强对农村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训,提高农村地区学校的教育教学整体水平;加强农村薄弱学校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农村薄弱学校骨干教师的培养和选拔;建立定期交流制度,特别要引导超编学校的富余教师向教师缺额学校流动,重点加强城乡薄弱学校和农村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二是充分发挥教师职称评定的杠杆作用,引导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农村任教。我省从2002年开始执行 “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必须有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的规定;在职称评审标准中的学历资历、教育教学和教学科研等要求向农村教师实行倾斜;2006年,省教育厅和省人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我省农村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通知》(教人〔2006〕3号),农村初中中学高级职务的比例提高7个百分点,农村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三是不断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多年来,全省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以中小学教师聘任制为重点的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加大农村教师补充力度。
我省一些市、县在教师转任流动、城镇教师定期到农村任教等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可喜进展。如合肥市出台了本市教育系统中青年教师支援农村薄弱学校的办法,组织城区(含县城)各级各类学校对口支援区域内农村薄弱学校和缺编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选派青年骨干教师到受援学校任教或参与教育教学管理,每期不少于100人,每年一期。芜湖市开展了城区学校与农村薄弱学校“手拉手”活动,每年选派一定数量城区的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送教下乡”活动,每年下半年,组织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讲学,把先进的教育理念,丰富的课程改革经验带给农村学校;选派优秀教师“送课下乡”,到农村学校上优质课。芜湖县、明光市、广德县等,积极推行教师无校籍制度,对紧缺学科教师以中心学校或学区为单位,对紧缺学科教师实行“走教”制度,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四、关于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优化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问题
2001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加大了对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据统计,自2002底至2007年底,全省小学减少5478所,但随着农村学龄人口的变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农村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小学的在校生规模在逐步缩小,办学效益不高,仍需进一步加大布局调整的力度。为此,省教育厅通过实施初中工程建设,支持办寄宿制学校等措施,引导各地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
今后省教育厅将一方面进一步加大政策研究和协调力度,力争制定出更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广一些地区在教师管理方面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另一方面加大指导力度,督促县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定的各项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最后,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教育厅
联系电话:0551-2822080
(第204号)
关于将淮北市电力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建议
程国全(淮北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淮北市是一个以煤电为主的资源型城市,有关部门对淮北市变电力优势为经济优势的工作也非常支持,做了大量的工作。建议:对企业集团拥有的资源综合利用,对自备机组扣除自发自用后富余电量予以转化;对公用主力电厂富余电量实行联动发售。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4号建议的答复
程国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淮北市电力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淮北市是重要的能源基地。经国家发改委批准,近年来淮北市能源结构有了比较快的转变,一批电厂相继建成。我委一直支持淮北市利用本地电厂富余电量供应经济开发区和工业项目新增大企业使用。以发改能源函〔2007〕458号文件和〔2007〕506号文件向省政府办公厅、淮北市人民政府提出相关支持意见。
我委在收到您的建议后,专门召集省物价局、省经委、省电力公司召开了相关会议,针对您提出的两个方案,进行了认真研究。
关于利用富余电量促进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企业集团自发自用模式。利用符合国家政策的矸石机组、煤泥机组、余热机组等综合利用的自备电厂机组富余电量,供应淮北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增大工业,这个意见我委已出文支持。如果方案落实,尤其是过网费用等关键问题解决,可由淮北市上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关于利用富余电量促进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发售联动模式。对公用主力电厂富余电量实行发售联动,属于大用户直供方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用户直供电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审批。淮北市可提出具体方案,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经济发展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办
联系电话:0551-2627639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4号建议的答复
程国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淮北市电力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支持淮北市利用本地电厂富余电量供应经济开发区和工业项目新增大企业使用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省物价局已向淮北市人民政府提出相关支持意见。
收到您的建议后,省发改委专门召集了省物价局、省经委、省电力公司针对您提出的两个方案,再次进行了认真研究。
关于利用富余电量促进经济发展实施方案——企业集团自发自用模式。利用符合国家政策的矸石机组、煤泥机组、余热机组等综合利用的自备电厂机组富余电量,供应淮北市符合国家产业业政策的新增大工业,这个意见省政府已明确支持。如果方案落实,过网费用问题,可上由淮北市上报我局批准实施。
关于利用富余电量促进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发售联动模式。对公用主力电厂富余电量实行发售联动,属于大用户直供方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用户直供电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审批。淮北市可提出具体方案,由省发改委会同我局转报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最后,感谢你们对我省经济发展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物价局
联系电话:0551-2647816
(第205号)
关于解决采煤塌陷失地农民就业和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
陈朝军(淮北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是近年来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话题。建议解决已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就业训练问题;加大省就业再就业资金对淮北市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强基层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陈朝军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解决采煤塌陷失地农民就业和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2005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最近,省政府正在着手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等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省劳动保障部门已经建议省政府一揽子解决沉陷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并建议明确所需资金由用地企业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目前,我省已经全面建立了包括覆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总的说来,包括广大失地农民在内的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都得到了有效保障。
由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问题复杂,我们认为应在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内解决。否则,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新的更大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二、关于失地农民就业训练和加强基层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问题。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会稳定之源、和谐之基。去年《就业促进法》颁布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城乡统筹就业方针,进一步完善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统一了再就业培训和农民工培训补贴标准,整合了农民工相关培训资源和市、县就业服务机构,支持建立和完善统筹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和困难群众就业援助体系。我们相信随着“三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将会享受到与城镇职工平等的就业训练和服务。
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加强联系,多提宝贵意见。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联系电话:0551-5100242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陈朝军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解决采煤塌陷失地农民就业和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采煤塌陷区失地农民就业和养老保险的问题,目前省政府正在研究。基本思路是将沉陷区失地农民统一纳入到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内,按照省政府皖政[2005]63号文件规定,统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对象和标准。资金筹集问题是解决塌陷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核心,过去采煤沉陷地基本上都是属于无偿划拨用地,当地政府在这类用地中没有征地出让金收入,省政府63号文件也没有涉及无偿用地对象和筹集方面的规定,解决好这一群体养老保险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地看待这一问题,因此,采煤塌陷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拟由沉陷区所在地政府、煤炭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目前,省政府就采煤沉陷区失地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问题,正在作进一步论证。
关于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省政府6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从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安置用地,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要把适合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积极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他们参加引导性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积极向他们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
近年来,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指导意见》精神,通过加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春风行动”专项活动、组织就业培训等多种形式,促进被征地农民等就业群体就地就近实现就业。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完善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近年来,全省17个市和90个县(区)都相继建立了功能齐全的劳动力市场;全省建立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1548个,配备了3607名专(兼)职工作人员,积极为失地农民等就业群体提供就业服务。
(二)加强对被征地农民技能培训。从2005年始,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即免费向失地农民等就业群体提供求职咨询、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一条龙”服务。去年为包括被征地农民在内的41万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其中24万人经过培训考核后,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能力证书。如芜湖市鸠江区和弋江区去年以来举办了20多期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班,免费培训近2万人。合肥市包河区不仅免费对失地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还与美菱集团等单位合作,采取订单培训、定向安置的方式帮助失地农民及时就业。
(三)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除日常针对被征地农民等就业群体的免费就业服务外,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还从2005年开始,连续4年开展了旨在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春风行动”专项活动。仅2007年专项活动期间,全省就向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免费发放春风卡、《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以及其他宣传材料110多万份,组织面向农村劳动者的免费专场招聘会523场,组织劳务输出7.8万多人。推荐放心民办职业介绍机构198家,为农村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成功逾6万人。活动期间,还分别为7.4万和1.17万农村劳动者提供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合肥市劳动保障部门连续3年在“春风行动”专项活动期间举办滨湖新区被征地农民大型专场招聘会。仅今年就安排被征地农民870人在美的集团、家乐福环球广场、好又多超市等70余家用人单位就业。2007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共为60多万进城务工农民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这一受惠群体其中就有很多是被征地农民。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农村保险处
联系电话:0551—2624125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第206号)
关于柳孜码头运河遗址申请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建议
蔡士兵(淮北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文化厅
高度重视隋唐大运河遗址申请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建议省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坚持保护开发并重,制定柳孜码头运河遗址保护整体规划。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蔡士兵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省政府加强柳孜运河码头遗址申请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很好,对保护隋唐大运河具有积极意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大运河是世界上开凿最早、航程最长的人工运河,是我国劳动人民的伟大创造和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古代文明的象征。保护和利用好大运河,对传承优秀文化,展示古代劳动人民杰出才智,进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们十分重视我省境内隋唐大运河(通济渠)的保护。先后组织开展对濉溪柳孜运河码头遗址和宿州市城区部分地段运河遗址的抢救性发掘,出土大量珍贵文物;组织开展对我省境内隋唐大运河的全面调查;积极组织开展大运河申报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工作,2007年初,包括我省隋唐大运河柳孜遗址在内的大运河被国家文物局公布为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2007年底,我们还积极配合全国政协考察组对我省境内隋唐大运河进行考察、调研。
国家文物局十分重视大运河的保护与申遗工作。今年3月24—25日,国家文物局在江苏扬州召开“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工作会议”,我省淮北市、宿州市、濉溪县政府分管领导、文化和文物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明确了大运河申遗的工作目标:争取用3--5年的时间完成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相关工作。会议要求各省抓紧编制大运河保护规划,要求大运河沿线8个省分别于明年底前完成各省的大运河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上报国家文物局。
目前,我们正按照国家文物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督促淮北和宿州市狠抓落实,扎实推进。抓紧开展大运河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认真做好大运河的保护和整治工作,确保文物遗迹和环境风貌不受破坏。也请您继续帮助呼吁地方政府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大运河保护与整治力度,特别是不能再在大运河遗址上进行任何工程建设。这样,上下共同努力,以争取我省大运河能够早日成为世界文化遗产。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文物局
联系电话:0551—2839790
(第207号)
关于规范医疗检查业务资格的建议
王子干(淮北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卫生厅
为维护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以及有效避免医疗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建议全面禁止个体诊所购买B超、彩超从事超声检查业务;彻底取消在医院范围之外设立的、单一或专门从事彩超诊疗业务、CT诊疗业务、MRI诊疗业务、DSA诊疗业务的机构。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王子干代表:
您在省第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禁止个体诊所从事B超、彩超业务及单一或专门从事大型医疗器械检查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设有医学超声项目;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超声诊断人员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书,超声诊断人员还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符合购置B超的条件的医疗机构,必须在一个月内将所购B超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以及操作人员的名单,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或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违反上述规定购置和使用B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超声诊断室和染色体检查室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坚持双人双锁制度。
对于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医疗机构未经许可擅自执业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问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二、根据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严禁使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严禁购置国外的二手大型医用设备”;“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师、技术人员)要接受岗位培训,取得上岗资质”。
三、自卫生部颁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以来,我厅高度重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管理工作,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管理实施细则》。开展了安徽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调查,对全省在用的大型医用设备进行了信息采集、登记、汇总,根据调查情况,草拟并报卫生部核准了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2005-2007年)。对于大型医用设备的审批工作,我厅严格按照规划,严格把关,从严控制,达不到配置条件的,坚决不予配置。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我们则按属地化原则,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大型医用设备进行配置、管理和监督并委托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和操作规范情况以及应用质量的安全、有效、防护进行监督和评审,对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资质进行监督检查”。今年以来,我们继续加大了监督力度,紧急下发《关于加强我省大型医用设备规划配置与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发放和管理的紧急通知》,及时转发了《卫生部关于浙江省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规定配置伽玛刀有关问题的通报》,并根据卫生部部署,在全省组织对医疗机构采购与装备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情况进行排查,对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管理工作的,坚决予以制止;对已违规装备的大型医用设备,立即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省卫生厅计财处
联系电话:0551-2601961
(第208号)
关于实行省内二级以上医院的
检查单检验单互相认可和通用的建议
杨保愉(淮北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卫生厅
在省内二级以上医院的各项检查检验单,应当相互参考,互相认可。对有时限要求较强的、诊断治疗中必须重新检查检验的、对检查检验有异议的都应向患者解释清楚后,重新检查。以实现各医院间的信息共享,缩短病人的就诊时间,进一步减轻病人的医疗负担,减少医院有限的医疗资源浪费。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8号代表建议的回复
杨保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在省内二级以上医院的检查单和检验单互相认可和通用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根据卫生部文件精神,我厅2006年已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医疗机构间开展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和医院间开展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计秘[2006]226号)。
检查互认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医疗常规和诊疗原则,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文件明确规定目前对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稳定性好、质量比较容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院间逐步开展检查互认工作。
临床检验类项目二级以上医院间,对方法学相同、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予以互认;对二、三级医院参加临床检验室间质量控制合格的实验室,开展的临床检验方法学相同的常规项目,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检测结果二级以上医院间也予以互认。二、三级医院CR、DR甲级片;螺旋CT以上档次的CT检查片;0.23以上场强的MRI检查图象予以互认。省级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间部分病种超声检查可在一个月内检查互认。另外,我厅还对一些不适合互认的检查结果做了说明。目前此项工作已在全省全面展开。
办复类别:A 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卫生厅
联系电话:0551-2647701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第209号)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建议
沈志华(淮北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卫生厅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制定和出台有关“新农合”报销新政策,尽快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生病确实需要中药汤剂治疗而产生的药费纳入与住院同等报销比例的范围中。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沈志华代表:
您提交的“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和出台有关新农合报销新政策问题
省卫生厅高度重视新农合报销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在多年试点与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又在以下几个方面出台了新农合的报销新政策。
一是全省统一了补偿方案。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下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07]89号),2008年全省实现补偿实施方案的“八个统一”:一是统一补偿模式、二是统一起付线和封顶线、三是统一补偿比例、四是统一保底补偿、五是统一取消家庭账户实行门诊统筹、六是统一慢性病病种和补偿办法、七是统一规范二次补偿和健康体检、八是统一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保证了参合农民在全省范围内享受相对一致的补偿政策。
二是扩大了报销范围。我省新农合报销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个方面:一是从2008年起,我省新农合报销的起付线分别降低了100-200元,如乡镇卫生院由300元降低到100元,县级医院降低到300元,县外医院降低到500元。二是提高了补偿比例,乡镇卫生院的名义补偿比例提高70%,县级医院提高到65%,县外医院1万元以内为55%、1万元以上为65%。三是提高了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由过去的3万元提高到5万元。四是增加了慢性病补偿品种提高了补偿比例,可报销慢性病由过去的8种增加到16种,同时补偿比例由过去的20%提高到40%。五是部分重大疾病的门诊治疗参照住院补偿执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突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六是实行保底补偿政策。由于县外特别是省外医疗机构不执行我省的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等政策,导致参合农民实际报销比例骗低,所以实行保底补偿政策,保底补偿比例不低于30%(农民实际所的补偿金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七是大力推行门诊统筹。从2008年起逐步取消家庭账户推行门诊统筹,这样参合农民小病也能得到及时和一定比例的报销,进一步扩大了受益面。
二、关于将中药汤剂治疗费用纳入住院同等报销范围的问题。
省卫生厅高度重视中医药在新农合中的作用,并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一些规定。
一是将住院患者中药汤剂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之内。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08版)共计收入药品1157种,其中,中成药404种。
二是列入慢性病病种的门诊中药汤剂治疗费用,符合我省基本药品目录的也纳入了报销范围,并且部分特殊大额慢性病的中药汤剂在符合我省基本药品目录的医药费用可以比照同级住院补偿执行。
三是《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皖卫农[2008]18号)规定,在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在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内的门诊中药汤剂也能按照一定比例报销。
四是《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08]89号)规定,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和中医诊疗项目,中医药治疗费用在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比西医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第210号)
关于实施包浍河流域综合治理的建议
沈志华(淮北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水利厅
省政府应关注包浍河综合治理工程,尽快做好向国家申报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进行流域综合治理,彻底解决洪涝灾害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长期困扰。
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10号建议的答复
沈志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包浍河流域综合治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包浍河是淮北地区主要排水河道之一,地跨豫、皖两省,流经商丘、虞城、夏邑、永城、濉溪、涡阳、宿州境内,于安徽固镇九湾汇入怀洪新河。包浍河流域地处于黄淮海农业开发区内,流域内总人口287万,耕地面积495万亩,是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和能源基地。
国务院在1991年召开的治理淮河、太湖会议上,将包浍河初步治理工程列为十九项治淮骨干工程之一。包浍河初步治理工程于1994年3月开工,2000年1月通过竣工验收。工程完成后,河道干流除涝标准已提高到3年一遇的82%,防洪标准提高到了20年一遇。由于治淮任务还很重,而包浍河初步治理工程刚通过竣工,近期内再次作为治淮重点项目进行治理难度较大。我厅将和有关方面共同积极推动包浍河进一步治理工作。
至于河道治理与航道治理同步实施的建议,包浍河本干已治理,我厅将积极配合并支持交通航运部门做好航道建设有关前期工作。
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
联系电话:0551-2128097
(第211号)
关于将艾滋病预防知识列入我省中高考试卷的建议
何芳(亳州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教育厅
为在全社会树立“预防艾滋,人人有责,从青少年做起”的良好氛围,建议将艾滋病预防知识纳入中高考范围。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1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何芳、刘福彬、王祥、陈建军、孙梅、赵翠琴、高亚飞、汪昊、冯彬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将艾滋病预防知识列入我省中高考试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艾滋病预防工作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教育部于2003年印发《关于颁布预防艾滋病教学大纲的通知》(教基厅〔2003〕3号),明确规定:从小学到高中每学年开设4节预防艾滋病课程。我省已于2005年将预防艾滋病的相关内容纳入初中《安全教育读本》中,各级各类学校对此非常重视,开展了多渠道、多形式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例如合肥一中,多年来坚持开展“同伴教育”等预防艾滋病的系列活动,使学生在活动中较好地掌握预防艾滋病知识,增强预防艾滋病的意识与能力,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省教育厅正在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使预防艾滋病等知识为更多的青少年所掌握。不过,也应看到由于这门课程不是必修课程,目前在我省中小学远未达到普遍开设的程度,因此尚不具备纳入考试范围的条件。当然,如果中考、高考命题选材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也无不妥,但如果将其固定为占多少分值则有违教育教学基本规律。
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说,积极预防艾滋病,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进行预防艾滋病教育的重点是农村和青少年。我们衷心希望全社会共同关注预防艾滋病问题,并进一步共同做好针对农村和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工作。
最后,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教育厅
联系电话:0551-2675958
(第212号)
关于增加艾滋病人生活补助的建议
何芳(亳州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财政厅
随着物价上涨,现有的艾滋病人补助标准偏低,建议适当增加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1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何芳等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增加艾滋病人生活补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对艾滋病人的现行生活补助标准,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艾滋病重点救助关怀村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06〕3号)中确定的,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艾滋病人及其家庭的关心和爱护。省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只是省级财政安排补助经费的标准,并不是市、县政府对艾滋病人的补助限额。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对艾滋病人的生活补助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实际工作中,利辛县从2004年开始,先后开展“五个一(棉被、大衣、面粉、食用油、打井)”工程,“午季补贴110元”、“12.1一日捐”等活动。从去2007年底开始,利辛县政府每天为艾滋病感染者、孤儿、孤老免费提供两枚鸡蛋,基本保障了艾滋病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利辛县的有关做法,值得其他市县学习和借鉴。
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加强联系,多提宝贵意见。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551-5100316
(第213号)
关于艾滋病人外出参加试验必须经过地方政府审批的建议
何芳(亳州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卫生厅
为进一步规范艾滋病人参加新药试验,省卫生厅要向卫生部报告,同时出台专门艾滋病人参加新药试验的规定,给基层提供管理依据。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1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何芳等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出台艾滋病人外出参加实验必须经过审批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新药的注册检验与临床实验审批权限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与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联系,并根据《药品法》的有关规定,艾滋病人参加新药临床实验,须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审批的新药临床实验基地签定知情同意书,这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其他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同时,根据《艾滋病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不宜设立任何行政规定来剥夺或者限制艾滋病人自愿参加新药实验的权利。
二、我厅将按照您的建议,通过适当的方式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加强新药临床实验基地的管理,特别是规范艾滋病人参加临床实验的管理。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214号)
关于将艾滋病人开展生产自救列入专项经费的建议
何芳(亳州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财政厅
为引导好全省艾滋病弱势群体树立对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政府应积极鼓励和扶持他们开展生产自救,并拨出专项资金,使其早日脱贫致富。
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1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何芳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将艾滋病病人开展生产自救列入专项经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关爱艾滋病病人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财政支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省财政进一步加大农村社会事业投入,着力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财政公共服务能力。从去年开始省级财政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今年又新增加六项民生工程,此项政策将惠及全省5000多万群众,这些都充分说明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关心。您提出的鼓励和引导艾滋病病人开展生产自救,是一个很好的建议。今后,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将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抓好扶持艾滋病病人改善生活和生产条件政策措施的落实,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财政支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工作水平。省级财政将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扩大公共财政向农村的覆盖,财政专项投入向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倾斜,让广大群众更多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加强联系,多提宝贵意见。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处
联系电话:0551-5100182
(第215号)
关于增加艾滋病人医疗救助标准的建议
何芳(亳州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卫生厅
利辛县是全省艾滋病疫情重点地区之一,随着病人住院人数的增加及治疗费用的上涨,目前的财政补助标准显得过低,建议适当提高艾滋病人的医疗补助标准。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1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何芳等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增加艾滋病病人医疗救助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省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病人医疗救助工作。2007年1月,时任省长的王金山同志亲自到利辛县调研,指示要增加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救治补助经费。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根据王金山同志批示精神,自2007年起将艾滋病病人的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经费由原来的平均每人每年2400元增加到4800元。同时,省政府将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救治和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工作纳入到省政府组织实施的十二项民生工程,并通过实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省财政艾滋病防治项目,为艾滋病人和感染者提供免费抗病毒药物、CD4、病毒载量等检测和病人督导管理工作。
二、完善艾滋病病人县、乡、村三级救治网络。根据国内外各方面的经验,艾滋病病人的治疗以社区和家庭治疗为主,这一方面可以方便病人,提高医疗救助服务的可及性,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医疗救治费用。当然,对于重症艾滋病患者可以通过逐级转诊的方式到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实行双向转诊。近年来,我厅已指导利辛县初步建立了三级救治网络,但是因为运行机制、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医疗救治费用居高不下。下一步,我厅将指导利辛县完善艾滋病病人县、乡、村三级救治网络,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培训和指导,完善管理机制,在为艾滋病病人提供更加方便、优质诊疗服务的同时,努力降低医疗费用。
三、整合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今年我厅已会同省财政厅根据2007年年底核定的利辛县实际艾滋病人数,下拨了2008年度艾滋病病人抗机会性感染医疗救治补助经费。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加大对利辛县中央和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整合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如果利辛县在改进运行机制后,2008年艾滋病病人的救治资金仍有较大缺口,我厅将在调研基础上,建议省财政适当增加利辛县补助资金。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216号)
关于改造省道316巢湖至庐江公路的建议
姚亚妹(巢湖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交通厅
省道316巢湖至庐江公路,全长约73公里,现状为二级公路。建议省政府有关单位早日立项,对省道316巢湖至庐江段进行升级改造,将这条路改建为一级公路。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1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姚亚妹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改造省道316巢湖至庐江公路的建议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省道316巢湖至庐江公路起于巢湖市居巢区望城,经沐集、盛桥,终于庐江县城,全长72.916公里。该路作为安徽公路世界银行项目I的子项目已于1999年10月改造完成,道路现状为全线二级公路,路基宽18-21米,路面宽12-15米。
根据巢湖市S316两个交通量观测站2007年的观测数据折算,日均交通量分别为5291辆和4305辆。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的规定,“双车道二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5000-15000辆”。由两观测站的交通量观测数据以及未来交通量增长趋势推算,现在S316的技术标准能满足目前及将来一段时期内通行需求。
公路发展要兼顾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地方,在全省范围内合理安排公路建设。鉴于S316巢湖至庐江公路现状,公路部门主要以改善路面状况,加强路政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主。将来视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车流量增长情况,在适当时机对此路进行改造。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并期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省的交通事业。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省交通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3623520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第217号)
关于恢复镇村电影队的建议
马仁俊(巢湖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文化厅
农村文化生活单调,村民精神文化生活缺乏。建议尽快恢复镇村电影队,丰富广大农村的文化生活。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1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马仁俊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要求恢复镇村电影队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十七大指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省力竞争的重要因素。电影作为一种文化载体,一直深受人民群众所喜爱,让广大农民群众看到看好电影,满足他们的渴求,是做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一项核心内容。
多年来,我省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围绕着恢复农村电影放映队,解决农民看电影难和电影放映难、收费难等问题,各级文化、电影部门付出了极大努力。
一、关于恢复农村电影队,解决农民看电影难所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999年初,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即:在21世纪初,基本实现全国农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省文化厅制订了具体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了有关经费扶持政策。“十五”期间,省文化厅向全省分配国家资助16mm放映机242套、流动放映车40辆、放映大篷8套、16mm拷贝647部,省财政补贴拷贝经费180万元,全省农村电影放映累计达60多万场,农民观众达1亿人次以上。农民看电影难的状况得到了缓解,农村电影放映呈现出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和多种放映方式日趋活跃的局面,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了多样化的电影服务,受到了农民的称赞。
但是,农村电影放映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是我省农村电影的基础设施条件比较薄弱,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较多,老少边穷地区还存在放映空白点。全省大部分农村电影放映设备陈旧,乡镇影剧院几乎全部停止电影放映活动而改作他用。
二是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机制改革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培育和壮大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主体的任务仍然艰巨,尤其是需要进一步探索“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买服务”的农村电影放映运作机制。
三是适合农村电影题材的故事片、科教片很少。这是制约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瓶颈。
二、近年来我省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恢复农村电影队,解决农民看电影难的情况。
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已列入我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一项很重要文化惠民工程。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买单、群众受益”的中国特色农村电影发展思路,我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继续扎实推进,加快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进程,组建和发展农村数字电影放映队伍,农民看电影难的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近年来,我省坚持探索和建立农村电影工作新机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了《安徽省农村电影“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安徽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十一五”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大力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着力推进工程建设,确保完成到2010年实现每村每月放一场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
2007年,省文化厅将开展送电影下乡活动作为第八届安徽省艺术节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了“八艺节请农民兄弟看电影——送10万场电影进乡村”公益放映活动。按照各市辖区范围内的行政村情况,确定每个行政区域行政村全年平均放映覆盖率应不低于60%,要求年放映总量达16万场以上。通过开展国家广电总局部署的“优秀电影进社区”、“国产新片进农村”、“优秀国产影片金秋展映月”、“第十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获奖电影展映”,以及省委宣传部组织的“党旗映江淮,百花颂和谐—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千场文艺活动”等公益放映活动,进一步扩大了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社会影响,圆满完成全年度公益性放映场次任务。
2007年,中央、省及地方政府投入1831.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851万元,省级财政765万元,市、县财政215.5万元。以上资金全部用于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场次补贴和数字化放映设备采购。
截至2007年,全省拥有农村电影放映队1376个(其中国办队325个、民办队627个、个体队424个),新增121个(其中新增流动数字电影放映队68个),电影放映员2259人,电影放映设备1284套(16mm设备1106套、35mm设备110套、流动数字电影设备68套)。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场次达165611场(包括爱国主义教育电影放映19566场),比上年增长5.3%;观众4338.9万人次,比上年增长47.3%; 2007年农村电影放映覆盖率达58.1%,比上年增长14.5%。
我省各地农村电影放映单位充分利用近几年来配送的流动电影放映车、16mm放映机、16mm拷贝和数字化放映设备,基本形成了乡村流动放映与固定放映相结合的放映网络,采取了多种放映形式,大力开拓农村电影市场,深入农村积极开展电影下乡活动,将农民群众喜爱的优秀科教片和故事片送到乡村,满足农民群众的需求,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同时,通过组建农村数字电影院线,以数字化放映为龙头,推广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建设全省农村数字电影节目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的信息化管理,积极探索“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买服务”的农村电影改革创新发展的新思路,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看电影难的问题,不断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八年四月七日
办复类别: B 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文化厅社会文化电影处
联系电话:0551—3608667
(第218号)
关于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建议
李桃春(巢湖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农委
目前我省各县区均已开展农业综合执法,但没有成立相应的综合执法机构,不利于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尽快成立省、市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1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李桃春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明确提出,要减少执法层次,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从我省目前实际来看,县一级农业综合执法试点推进较快,尤其是无为县多年前已实行农业综合执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做法值得肯定。您提的关于实行农业综合执法,加强农业执法工作的六条建议,切合我省实际,有很强的针对性。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省市一级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还不到一半,省里至今也未成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再加上执法经费得不到保障、执法装备落后等,农业综合执法确实面临着许多困难。对此,我们也是多方呼吁,主动向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积极争取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支持,但收效不大。
今年3月,我委已下发了《关于加强农业法制建设的意见》(皖农法[2008]71号),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强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全面实行综合执法。下一步,我们仍将继续加大推进农业综合执法的工作力度,争取省和市一级尽快成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二○○八年五月四日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农委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551-2624267
(第219号)
关于改造省道105合肥至巢湖段的建议
杨俊斌(巢湖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交通厅
省道105连接巢湖、合肥两市,目前年平均日交通量已达1万辆以上。建议尽快立项对省道105合肥至巢湖段进行升级改造,以一级公路为主,两市出口段按城市道路标准进行改建,桥头集与铁路交叉处建议采用互通立交。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1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杨俊斌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改造省道105合肥至巢湖段的建议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S105是我省与江苏省联系的重要通道。目前,已将S105巢湖至乌江段列入安徽公路世行Ⅲ改造计划,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双向四车道,路基宽24.5米,路面宽21米,总投资约10亿元,现正在进行设计,计划今年开工建设。
S105合肥至巢湖段现为二级公路,路面宽15米,为水泥混凝土路面。随着沿线经济的发展和交通量的逐渐增加,S105线合肥至巢湖段确实需要改造。目前,省交通部门正积极争取将该路列入亚洲银行贷款项目,并拟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待亚行贷款项目批准后,我们将抓紧进行改造,并在设计时充分考虑您的建议。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并期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省的交通事业。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交通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3623520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第220号)
关于要求设立312国道栏杆集镇互通口的建议
张黎明(巢湖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交通厅
栏杆集镇位于巢湖、合肥、滁州三市交界处,是东西方向合肥至南京,南北方向定远至芜湖的必经之路。建议312国道在栏杆集镇增设互通口,充分发挥312国道的交通作用。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2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张黎明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要求设312国道栏杆集互通道口的建议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合宁高速公路现有8个互通道口基本满足需要。由于巢湖市栏杆集镇距大墅收费道口仅为10公里,栏杆集镇车辆可以就近从大墅收费道口进出,而大墅收费道口的日通行车流量仍然尚未达到道口设计流量,不存在道口车辆堵塞问题。
二、不可否认,在高速公路上开设互通道口可以方便附近车辆上下高速公路,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但是,作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则侧重考虑它的经济可行性。开通收费道口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占用土地资源,一个中等规模的收费站约需资金4000万元,收费通道建成后,一年人员工资、管理费还需200万元。因投入与产出相差太大,开通道口就没有经济性。
三、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我厅将认真听取包括人大代表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督促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在当地城市发展到一定规模、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的情况下,超前考虑在高速公路上新增收费道口,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进行设计和建设。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并期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省的交通事业。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交通厅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3623520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221号)
关于解决商业保险公司侵占“新农合”基金的建议
姚亚妹(巢湖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解决商业保险公司侵占“新农合”基金问题,首先要明确“保险不得利”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其次要协调商业保险公司和其它政府保险机构,明确办理规则和程序,理顺参加商业保险和参加“新农合”的关系,以维护保险基金的科学合理使用,保障群众的根本利益。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2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姚亚妹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解决商业保险公司侵占农合基金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安徽保监局办理,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国家推出的一项惠民政策,目前在我省全面推开并取得良好效果。为提高保障水平,部分农民自愿参加了商业保险。这两种保险都是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涉及到理赔和费用补偿原则,中国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8号)第四条规定:“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不得超过被保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于补偿原则的复函》(保监函〔2006〕15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条款中没有明确说明不赔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对您反映的庐江县参合学生学平险医疗赔付问题,保险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就此问题及时向保监会做了专题汇报,并建议保监会通过采取统一理赔标准等多种措施,妥善解决商业保险与新农合重复赔付问题。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联系电话:0551-2601902
(第222号)
关于城镇居民医疗和农村合作
医疗保障制度并轨运行的建议
姚亚妹(巢湖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依据保险的大数法则,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可以实行统一政策,合并运行,以减少政府负担,降低行政成本,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覆盖面。同时还要加大投入,改变审核方式,建立全省各管理机构和医疗机构计算机系统的连网,变手工审核为机器审核,减少人为因素,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2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姚亚妹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城镇居民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并轨运行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政府《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的原则和要求,从2000年起,我省各地陆续启动实施,并逐步形成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随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也相继建立,逐步向更广大的人群覆盖;2007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12项民生工程的重大决策部署,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在我省各市、县(区)全面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共同构建了我省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框架,加上全面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使得我省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到2007年底,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总人数为486.2万人,基本覆盖了城镇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等。同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是城镇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城镇未从业人员。到去年底,全省城镇居民参保达467.2万人,参保率超过了60%。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年基本实现全覆盖的目标要求,2008年,我省计划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数为510万人,同时城镇居民参保人数700万人,两项合计参保人数将超过1210万人,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据此,我省城镇全体居民(包括职工)都将纳入不同的制度,都可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加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也将在2008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按照上届政府明确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我省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都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并提供经办服务。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由各地的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应该说,在建立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医疗保障制度方面,前期我省各有关部门各自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但鉴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尤其是当前我国城乡的二元经济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各类医疗保障制度启动的时间先后不一、步骤不同,制度覆盖的人群也有所不同,存在着筹资原则、模式与水平的差异(主要是单位缴费、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水平、个人及家庭支付能力等方面)和保障待遇水平的差异,以及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均衡等因素,因而给医疗保障、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配套及制度间的衔接带来困难。
建议中提出 “将城镇居民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并轨运行”,总体上符合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一基本思路和精神,同时也是完全必要且现实可行的。整合现有的城乡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将分属于几个部门管理的各项医疗保障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衔接的管理机制和经办服务平台,可以减少人为区隔,降低运行成本,防止分割浪费,促进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推动各项医保制度衔接。为此,我们必须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逐步将城乡各类居民纳入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针对人口流动和城市化的趋势,制定适合各类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政策和标准逐步衔接配套的办法。同时,还要针对城乡二元结构的状况,充分考虑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别,实施城乡不同的医疗保障项目,体现医疗保障水平的差异。2007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并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办发[2007]20号),其中明确规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同时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要求,抓紧建立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平台,完善相关医保制度的管理办法和服务措施,最大限度发挥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是当前深化医改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据此,如浙江、江苏、四川、重庆、广东、海南等省的不少地区及我省的马鞍山等市,已着手开始对医疗保障管理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三、针对上述情况和问题,我们认为:应由省委、省政府进行宏观决策,统筹安排,根据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思路,在新一轮实行大部门制的机构改革中,应抓紧研究整合管理资源,理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将目前分散于多部门的城乡医疗保障工作,明确由一个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并协调各险种的经办服务,真正建立起制度合理、运转规范、保障有力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各项医疗保障制度间的无缝衔接。
四、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建立统筹城乡覆盖全民的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这一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创新,促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和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今年将要采取的具体举措:一是探索研究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二是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管理服务模式。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我省将安排一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较早、基础条件较好的市,先行探索城乡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三是研究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些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市,如马鞍山、铜陵等市,已考虑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政策、统一调剂基金、统一管理服务,努力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管理服务网络。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联系电话:0551—2663102
(第223号)
关于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入的建议
陆光英(巢湖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卫生厅
为使“新农合”在全省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全省农村居民的整体健康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议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程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工作,积极推进。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2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陆光英代表:
按照国家部署,2008年,我省新农合制度覆盖所有的县(市、区),覆盖农业人口达到5100万人,筹资标准提高到100元,平均参合率达到90%,2008年度筹集新农合基金约为45亿元左右。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我省新农合制度覆盖面迅速扩大,制度框架基本形成,越来越多的农民拥护和参加新农合制度,但新农合工资的完善与发展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现就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入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农合宣传工作,我省一直强调与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印发明白纸与签订参合协议等多种方式宣传新农合制度的内容和好处,参加新农合制度的权力和义务。要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张贴参合农民报销补偿规定、就诊流程、报销补偿手续,努力让参合农民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强调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做好新农合服务工作,最大程度地引导农民就近住院、简化报销手续,方便农民补偿。今年,在充分考虑参合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我省大力推行门诊统筹工作,对门诊医药费用进行部分补偿,进一步巩固新农合工作的群众基础。
二、关于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针对2007年度各地统筹补偿方案差异较大,个别地区基金结余过多的状况,从2008年起全省统一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是全国以省为单位统一实施方案的三个省之一。该方案在省卫生厅网站以及媒体上向全社会进行公布,规定了统一的起付线、补偿比例和封顶线。2008年全省还将大力推行门诊统筹,努力减少资金结余,最大程度提高全省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和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
三、关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建设与监管,2007年起,省政府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工程,未来几年,计划投入12亿资金,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乡镇卫生院进行改建扩建,对1万个村卫生室进行标准化建设。另外,继续对农村卫生人员开展培训,组织省市级大医院医生到农村卫生院帮扶,组织卫生院医生到大医院临床进修,招募大专以上医药卫生类毕业生到卫生院工作,建立单独农村卫生人员职称评定办法等,不断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加大农村卫生人才培养,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在新农合医疗机构监管方面,去年省卫生厅出台了《安徽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方案》,各地认真落实,广泛开展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专项督查活动,对督查中发现的不合理收治、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收费情况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对规范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起到积极作用。多数县(市、区)通过采取医院垫付制、医疗服务信息发布、单病种限额收费、检查结果互认等措施有效地控制了医药费用增长,省里将从定点审批、协议管理、动态管理、专项考核与督查等方面,严把准入关、协议关、审核关、督查关,全面落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各项监管措施。
四、关于农村卫生人员待遇,去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给与经费补助,连续3年开展优秀乡村医生评选与表彰活动,努力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今后省里还将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县级政府落实乡镇卫生院补助政策,另一方面加强调研,争取出台更多的支持政策,以逐步提高乡镇卫生院工资福利等待遇。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办复类别:B 类
联系单位: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2633381
(第224号)
关于将合肥化工园迁移至我省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的建议
谢平(巢湖代表团)
办理单位:合肥市政府
合肥市内的化工企业给城市带来不利的环境影响,其搬迁势在必行。建议将合肥化学工业园搬迁至安徽省精细化工产业基地。
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24号建议的答复函
谢平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将合肥化工园迁移至我省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加快合肥市化学工业的发展,同时减轻化学工业发展对巢湖的环境压力,经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2005年,市政府决定将城区现有化工企业整体搬迁至肥东县桥头集镇,力争形成产业规模优势。选址肥东县桥头集镇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铁路专用线从桥头集车站接入淮南铁路,可方便入园企业运输。2、有近20公里长河流可发挥自净功能,符合国家关于污水不能直接排入江、海、湖,必须要有一段适当距离的能发挥自净功能的自然水体的规定。3、以巢湖为取水水源,可为搬迁工程提供稳定、优质的工业用水。4、距二电厂仅1公里,可直接从其接用电力。5、距定远盐矿和淮南煤矿均约90公里,可充分发挥周边资源优势。6、距四方化工、氯碱化工原厂区、生活区较近,有利于四方化工、氯碱化工职工搬迁。7、可充分发挥合肥每年毕业2000多名化工专业人才这一科教资源优势。
作为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绿色化工园、橡塑材料园、新型建材园、合肥主导产业配套区和物流市场区)的一部分,为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按照环保优先的原则,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切实做到环保先行。园区建有6万吨/日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中水回用工程和3000亩人工湿地等项目,尤其是人工湿地项目,已被列为建设部工业园区污染源控制、水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研究和示范的重大专项课题研究项目。
2、狠抓源头管理,严格实行项目预审制度。园区严格实行项目预审制度,不在循环经济产品链内的项目坚决不要,排放物中氨氮含量高、含磷而可能加重巢湖富营养化和生产过程中有恶臭气体产生的项目坚决不要,非高科技、创新型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以下的项目坚决不要。
3、园区设立环保专项基金,积极鼓励入园企业采用先进工艺。
作为省“86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以及安徽省循环经济的试点单位,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已成为环巢湖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下一步,市政府将本着环保先行、环保设施完善以及环保举措严密的理念,努力做好园区建设。
二○○八年五月
(第225号)
关于积极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大力引“凤”还“巢”促进经济发展的建议
何帮喜(巢湖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应采取具体措施积极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引导农民工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选准创业门路;把农民工返乡创业列入全省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返乡创办各类企业,实行政策优惠;强化服务理念,解决农民工返乡创业普遍遇到的融资难、办事难、用地难等突出问题,改善创业环境。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2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何帮喜代表:
您关于《积极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引“凤”还“巢”促进经济发展》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积极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引“凤”还“巢”促进经济发展的建议很好。近年来,我省无为等县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做法,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去年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领导先后来我省调研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情况,并作了重要指示。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鼓励和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有关政策措施,初稿已征求各省、各部门的意见,基本定稿后还将征求返乡创业农民工代表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民工返乡创业,早在2003年,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18号)和2006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都对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做了明确的规定。近年来,各地通过积极的政策引导和实施吸引农民工回乡创业“凤还巢”工程,极大地激发了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热情,一大批有资金、有技术、有市场经验的农民工因此纷纷回乡创业。截止2007年底,全省已有70多万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创办各类企业30多万家,吸纳220多万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按照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扶持措施(包括工商登记、融资贷款、技术、人力资源、税费减免、创业培训、土地使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届时也将征求各地、各部门和您及其他返乡创业农民工的意见,最后报省政府批准下发。
今后我们将把促进农民工回乡创业摆在突出位置,制定更加完善的优惠配套政策,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开辟“绿色通道”。一是用足用好现有政策,特别是把省委、省政府促进农民向城镇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等政策,如数落实到农民工回乡创业上。对外出务工农民回小城镇从事工业生产,凡符合条件的按当地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并且减少注册登记环节,免收各种证书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等;二是建立农民工创业扶持专项补助资金,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支持;三是设立农民工创业园区,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回乡创业较多的县(区)建立一批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业园区,充分发挥工业园区孵化器的作用,为刚起步的外出农民工提供创业场地扶持;四是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创造更好的“软环境”。不断健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机制,为其构建包括工资、劳动、教育、医疗和救济等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障机制。五是加大对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培训。今年将对5000名回乡创业农民工免费进行“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努力提高回乡创业农民工的经营管理能力。
我们相信,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您和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支持下,随着国家和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的出台,我省农民工返乡创业必将取得更大的发展。我们由衷地希望您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心和指导,谢谢!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2663161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第226号)
关于尽快建立安徽省人口福利基金的建议
王向阳(巢湖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民政厅
建立安徽省人口福利基金会,争取社会力量共同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促进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探索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资金资助、政策扶持、自我发展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扶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舆论氛围,倡导树立婚育新风,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第227号)
关于加快庐南重化工业园基础实施建设的建议
韦国良(巢湖代表团)
办理单位:巢湖市政府
对庐南重化工业园区基础建设实施优惠政策,加大项目和资金的支持力度。在项目审批、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进行深加工、拉长产业链,综合利用,走循环经济之路。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7号建议的答复
韦国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庐南重化工业园基础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庐南地区矿产资源种类多、储量大、品位高,省政府高度重视重化工产业发展和庐南重化工基地建设。2007年我委批复了《安徽庐南重化工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基地内重点建设项目已列入“861”行动计划,予以重点协调和调度。
1、关于项目审批和资金支持。《安徽庐南重化工基地产业发展规划》批复文件(发改工业〔2007〕570号)明确指出,规划中已明确法人尚未批准立项的项目,除需上报国家核准的以外,可以视同立项。基地建设项目只要符合各级财政预算内有关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批中我委将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2、关于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庐铜铁路经过庐南地区,是矿石、煤炭南下和沿江建材等产品北上的运输通道。目前项目预可研已通过铁道部审查,省政府和铁道部近期将向国家发改委联合上报项目建议书,我委将积极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合铜黄高速、沪蓉高速公路在庐江均留有出口,省道裴桂公路(裴岗-桂家坝)改造已经完成;西河疏浚工程已列入《安徽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要点》,该工程实施后西河通航能力将达到3级标准。
3、关于电力问题。我委将积极协调供电部门,加快推进泥河镇新建22万伏变电所项目,以满足庐南冶金建材产业园用力需要。
4、关于循环经济政策。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省政府颁布了《安徽省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皖政〔2005〕86号),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制定了财政、税收、价格等优惠和鼓励政策。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协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项目审批,鼓励企业走循环经济之路,加快庐南重化工基地建设。
最后,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委将在《安徽庐南重化工基地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中对您的建议进一步予以吸纳。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发改委工业处
联系电话:0551-2602942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第228号)
关于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
促进农业向更深层次发展的建议
何元兰(巢湖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农委
加大对农业产业化支持力度,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理顺环境,提供发展空间,巩固发展基础,并给予龙头企业发展资金支持,促进龙头企业跨越式发展。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2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何元兰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向更深层次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中央和省里已多次出台有关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2006年10月,中央八部委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农发〔2006〕6号)。2006年11月,我省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06〕96号),对龙头企业的发展环境、降低风险、资金扶持、土地供应等,都给予了一定的扶持。当然,这些扶持政策还需我们不断努力落实,同时还须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我省近年在指导农业产业化的工作中,把畜牧和粮油两大产业作为重点,给予了更多的扶持。同时,由于2007年度畜产品价格上升,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央和省里相继有针对性地出台了养殖业的多项扶持政策。另外,我们和有关金融机构不断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并在降低贷款门槛、灵活担保方式、利率优惠等方面,进行不断探索改进。
今年,省里提出今后5年在全省组织实施省农业产业化“532提升行动”。主要目标是:从2008年开始,用五年的时间,提升龙头企业的规模和实力,提升农业产业化科技水平,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农业产业化的带动能力;全省农产品加工产值突破3000亿元;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全省农户户均增收2000元。为实现上述目标,省及各地还将出台更多的扶持政策,必将对有关养殖龙头企业的发展有着更大的促进作用。
您在建议中对我省农业产业化现状分析十分符合实际,对龙头企业特别是养殖龙头企业发展的建议十分中肯,对我们今后指导全省农业产业化的实践,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研究并吸收采纳您的建议。
二○○八年五月六日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农委农业产业化指导处
联系电话:0551-2666831
(第229号)
关于加快以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建议
徐道福(巢湖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农委
农业产业化的根本出路在于工业化。要实现大发展,必须跳出农村看农业,依托农业办工业,用绿色农业支撑绿色工业,坚持以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2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徐道福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快以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建议中对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符合实际,关于以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建议十分中肯,对我们今后指导全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我省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已有十年的历程,取得了很大的进步。2006年,全省农产品加工业产值突破千亿元大关。但是由于基础薄弱、起点较低、环境制约,我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仍未摆脱小、散、弱的总体格局,基地建设与利益联结仍较薄弱。针对这一现状,中央和省里已多次出台有关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的扶持政策。2006年10月,中央八部委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农发〔2006〕6号)。2006年11月,我省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06〕96号),文件对龙头企业的发展环境、降低风险、资金扶持、土地供应以及用电等,都给予了一定的扶持。当然,这些扶持政策还需我们不断努力落实,同时,还须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另外,我们和有关金融机构不断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并在降低贷款门槛、灵活担保方式、利率优惠等方面不断改进,为解决龙头企业资金不足进行积极探索。同时基地建设、规模种植养殖、会展经济和农产品品牌创建以及市场建设和综合服务等方面,也有了一些突破性的进展。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步伐,经过大量调研,省里提出今后5年在全省组织实施省农业产业化“532提升行动”。主要目标是:从2008年开始,用五年的时间,提升龙头企业的规模和实力,提升农业产业化科技水平,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农业产业化的带动能力;全省农产品加工产值突破3000亿元;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全省农户户均增收2000元。为实现这一目标,将吸纳各方建议,落实各地、各部门责任,推出更多扶持举措,通过全省上下齐心协力,推进我省农产品加工企业新上一个台阶。
您提出的扶持龙头企业、壮大基地规模、创建特色品牌、健全市场体系等建议非常重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采纳。我们相信,经过共同努力,我省的农业产业化一定会健康快速地发展。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农委农业产业化指导处
联系电话:0551-2666831
(第230号)
关于建立农业种植保险机制的建议
徐道福(巢湖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建议政府建立农业种植保险机制,逐步加大对农民种植受灾补偿的投入,最大限度降低农民种植损失,激励农民从事种植业的积极性。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3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徐道福代表:
你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建立对农民实行农业种植保险机制的议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是创新“三农”工作思路的重要措施,对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把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稳定农业生产,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内容。经积极争取,2008年,我省被财政部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省份,享受中央财政保费补贴。4月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目前已印发各地各部门实施。
《实施意见》确定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框架下积极推进。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选择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能繁母猪和奶牛共7类大宗种(养)殖品种。保险责任方面,种植业承担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承担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传染性疫病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死亡。保费补贴方面,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5%,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20%,种植场(户)承担20%。养殖业保险保费根据不同品种,实行差异化补贴,其中,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县财政补贴9%,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1%,市县财政补贴9%,养殖场(户)承担40%。对各地自主开展的其他试点品种,所需补贴由当地自行负担。
你所提开展种植业保险的相关建议,《实施意见》已做出明确规定,请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渠道进一步查询相关信息。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联系电话:0551-2601902
(第231号)
关于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建议
何帮喜(巢湖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工大多仍未被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建议农民工的子女上学、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障等问题,也应成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3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何帮喜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建议很好,经研究,现就该建议中有关新农合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及时到位问题。新农合实施五年来,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每年都及时、足额到位。而且,中央和省级财政每年组织大规模的资金核查,也没有发现市、县财政金到位不足额、不及时的现象。
二、关于提高筹资标准和完善补偿实施方案的问题。中西部地区筹资标准原则上由国家统一提出:2003年起每人每年30元;2006年起提高每人每年50元;2008年起提高到每人每年100元(可以分两年到位)。我省从2008年起全省统一补偿实施方案,规定:在乡镇级(或一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为70%;在县级(或二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为65%;在县外医院住院的费用分两段设定补偿比例(10000元以内55%、10000元以上按65%),实行分段累计补偿。将封顶线(病人可以得到的最高补偿限额)从2万提高到5万,切实保护因病情需要必须到县外大医院住院的大病病人的保障待遇,特别是万元以上的大病,报销比例与县内医院相差无几。并决定:从2008年起,全省逐步取消家庭帐户,大力推行门诊统筹。提出“争取到2010年全省实行门诊统筹”的发展目标。门诊统筹是从基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门诊费用报销。资金由新农合管理机构统一安排,对门诊病人根据门诊费用的数额,实行“按比例报销,适度封顶”。门诊统筹,符合绝大多数参合农民的利益和愿望,不仅扩大了参合农民的受益面,而且更加充分发挥了新农合资金互助共济的作用,促进参合农民有病早治、避免小病酿成大病,减少不必要的住院。
三、关于完善新农合运行机制的问题。经过五年的探索和运行,我省新农合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日趋完善。在组织领导上,各地建立起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建立了经办机构运作、医疗机构服务、农民群众参与的运行机制;在资金筹集上,建立了以县为单位统筹,以户为单位农民自愿缴费,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共同补助的筹资机制;在基金管理上,建立了卫生部门经办、财政部门审核、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专户储存支付的封闭式运行机制;在监督管理上,建立了包括行政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管和农民参与的民主监督在内的监管体系;在补偿方式上,建立了医疗机构垫付、定期审核结算的报销机制;在医疗服务提供上,建立了定点管理、协议管理、动态管理和考核督察等管理制度;在配套建设上,同步推进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合作医疗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2633381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3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何帮喜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建议涉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医疗及工伤保险等方面。
一、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和城乡协调发展。建立适合农民特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深化农村改革、缩小城乡差别、保护农民权益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各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确定为2008年的工作要点,目前正在研究拟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年初,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2007]7号)提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建立以个人帐户为主、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为辅、与其他社会保险相互衔接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2007年我省选择在马鞍山、当涂、广德、怀远等地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目前,我省正在加紧研究拟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拟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和分类保障、分级补贴、分层管理、分步推进地策略;坚持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促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或单位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筹资模式,实行以个人账户为主、缴费方式灵活、可随人转移,个人账户储备积累与专项调剂金账户相结合的多元化养老保险制度。新制度的出台还需要各方面支持,我们将为此努力。今年,我省拟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逐步推动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
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是今年全国两会和省两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要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政策,政策兼顾农民工的特点,对影响农民工参保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
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涉及跨省合作,我省是劳务输出大省,多数农民工都在外省工作,且流动大、多,他们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必须依靠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对此,我省积极与外省沟通协调,做好本省农民工的参保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督促省内各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利益。
三、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
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是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本质要求。随着医疗保险的不断推进,我省各地结合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特点,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做法,积极研究和探索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2006年我厅出台《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6〕233号)规定:“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使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制度上有了保证。2006年以来,按照劳动保障部的部署和要求,我们在全省各地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截止2007年底,全省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已达30.2万人,2008年我省农民工参保人数力争达到50万人。同时,我们还将根据农民工就业多种形式的特点,探索灵活多样的参保方式、积极研究农民工跨地区流动医疗保险关系问题,以及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就医结算方面的衔接办法。
关于农民工子女的医疗保障问题,在200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中都规定,农民工子女可随就学学校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城镇户口的学生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
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历来十分重视,在农民工工伤保险方面,我省主要是不断完善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农民工工伤后待遇。
(一)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条例》,不断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明确了农民工在工伤保险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的待遇。为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原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年18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下发后,为将文件精神贯彻到具体工作中,原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按照要求,我省制定了《安徽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工作方案》(劳社秘[2006]162号),实施“平安计划”的目标任务是:通过实施“平安计划”,用三年时间将我省各类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使用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高风险企业较少的地区,依法将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其他行业的企业纳入工伤保险,实现农民工与职工同步参保。为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省劳动保障厅与省建设厅下发了《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其次,为了便于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待遇支付,制定下发了《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83号)。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是,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自2005年,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数量,作为省政府对各市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考核新增内容之一。年初由省政府与各市签订目标责任书,年末进行考核;二是,实施“平安计划”。要求各统筹地区,全面调查了解本地区高风险企业的情况,通过政策宣传和劳动保障监察,促进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多种形式参保。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项目管理形式,大量使用农民工,以及用工特点等,与建设部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既可以将农民工按一般企业特点办理参保,也可以选择以项目参保;四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优先。目前,社会保险实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险合一的形式,即参加任何一个社会保险,都必须办理其他保险。对于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可以不办理其他险种,但为农民工办理其他险种必须办理工伤保险。截止2007年底,全省参加工伤保险总人数248.7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62.6万人,高风险企业参保9048户,高风险企业参保人员占参保总人数的39%。
目前,由于政策的不协调,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受到一定的影响。如《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由于管理的隶属关系,建设施工单位对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抵触大。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也存在大量使用农民工的情况,此类用人单位或成立或撤销的情况变化大,劳动保障部门难以掌握,因此难以及时督促其参保。下一步,我们将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利用劳动监察的手段,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感谢您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八年四月二日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
联系电话:0551-2624125
(第232号)
关于对无为县高沟镇石板隆兴洲
永红段进行抛石护岸的建议
赵玉莲(巢湖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水利厅
对无为县高沟镇石板隆兴洲永红段崩岸治理进行立项,建议采取抛石等治理措施,确保石板隆兴洲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的生产安全。
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32号建议的答复
赵玉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对无为县高沟镇石板隆兴洲永红段进行抛石护岸的建议》(第23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崩岸一直是长江治理与管理工作中的难点。1998年大水之后,国家安排投资实施长江防洪工程建设,对长江崩岸进行了治理。近几年来,由于长江河势变化,加之长江持续出现低水位,部分岸坡又出现新的崩岸险情。
石板隆兴洲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一直处于崩岸状态, 2002年,长江委对崩岸较强烈的岸段实施1.6公里护岸工程,防护效果显著。目前在原长江委护岸工程的上游发生了新的崩岸。
对发生的崩岸险情,我厅及时派员到崩岸现场查勘,帮助分析产生崩岸的原因,制定应急处理方案。2008年2月28日至3月3日,我厅组织人员,对我省长江河道崩岸进行全面查勘。目前正在编制了安徽省长江崩岸治理方案,向省政府及水利部报告,请求安排经费实施治理。
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办复类别:B 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处
联系电话:0551—2l28051
(第233号)
关于尽快修订《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建议
唐玉芹(巢湖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与新修订的法律相比,内容需要调整。建议尽快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3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省人大农工委:
我单位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第233、541、582号代表建议,答复如下:
1、关于尽快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建议(第233号)。
我委高度重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修订,目前正在开展修订的前期工作。一是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申报立法计划,并已被正式列入2009年的地方立法计划。二是今年将在全省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并于5-10月份开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理》等地方法规修订的前期调研工作。三是对省农委以前下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2、关于修改《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建议(第541号)。
目前,《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尚未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我们将积极向省人大提出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结合我省实际,将《条例》修订得更加完善。
尹卿等代表提出的将《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改为《安徽省可再生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增加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建设的优惠政策和技术扶持,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因地制宜的原则等,这些都是很好的建议。下一步,我省农村能源工作将紧密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将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生态家园富民计划、节能减排同农村改圈、改厕、改厨结合起来,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培训,加大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的管理,提高农村沼气等项目科技含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引导农民改变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改善农村公共卫生环境和农村生态环境,推进新农村建设。
3、关于修订《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的建议(第582号)。
《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自2003年1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规定已与当前农村的实际不相适应。200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下发后,根据广大基层干群的反映和我委调研情况,决定在试点的基础上对《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进行修订。同时,1997年2月实施的《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因农村税费改革之后也需要进行修订,因此,拟学习湖北省的做法,将以上两个《条例》合并,形成新的《安徽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2007年3月30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监办[2007]3号),确定我省阜阳市颍州区、巢湖市和县、宣城市宣州区为完善“一事一议”工作试点县,其他县(市、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个乡镇或1-2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报省农监办审批后进行试点。试点期为1年,时间从2007年4月至2008年4月。试点工作主要内容:一是完善和规范操作程序。探索完善提出议事项目、征求村民意见、议事项目表决、筹资筹劳审批和备案、以资代劳的手续、所筹资金的收取、管理、使用、公开、项目实施的监督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二是探索“一事一议”资金和劳务的其他使用范围。“一事一议”所筹资金除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维护村级道路、农业综合开发等集体公益事业外,农民自愿筹资筹劳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的使用范围。三是探索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筹资筹劳和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四是合并筹资筹劳项目。由于我省农村农民青壮劳力外出务工较多,近几年“一事一议”筹劳基本上实行以资代劳,探索将筹资筹劳项目进行合并,适当提高筹资的上限标准,不再向农民筹集劳务。五是探索适应我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农民承受能力的村内筹资上限标准和以资代劳工价标准。六是探索制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义务的村民进行处理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七是探索 “一事一议”资金独立建帐和建立专项审计制度。目前,试点工作已进入总结阶段。拟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的修订意见,上报省政府和省人大。
关于一事一议以奖代补制度建设问题。2008年2月,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已下发《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下发了《关于在联系村所在县(市)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08]4号)。我委已会同省农村综合改革办、省财政厅联合转发上述文件,目前正积极会同省综改办、省财政厅开展这项工作,拟在国务院农村综改领导小组确定的休宁县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提出在我省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的实施办法。
二○○八年五月九日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3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唐玉芹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尽快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对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非常重视,今年初与省农业委员会进行了联系、沟通,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我们认为,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我省现行的实施办法需要根据这些新的内容适时进行修订。但是这些新的规定在我省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什么困难和问题,必须施行一段时间以后才能显现出来,以便有针对性地细化或作出补充规定。因此,今年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已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将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与省农业委员会正在开展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是收集各方面对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意见和建议,您提出的十个方面的修改建议都很好,我们将在今后修订中认真研究采纳。二是省农业委员会今年将在全省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并将于下半年开展实施办法修订的前期调研工作。三是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将在法律实施和立法调研基础上,认真总结各方面的经验,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起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争取尽早启动立法程序。
特此答复。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
联系电话:0551-3608123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8年6月17日
(第234号)
关于尽快化解镇村债务的建议
马仁俊(巢湖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
省政府要出台豁免政策,核销政策或停息挂账方法来消化镇村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消债,加大对税改前镇村干部个人垫交农业税兑付力度,加大上级机关对口帮扶力度,省、市、县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口帮扶一些债务较重、隐患较多的乡镇和村,经常组织帮扶单位多方筹措资金,帮助镇村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化解沉重的债务。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3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马仁俊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尽快化解镇村债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村级债务沉重是当前农村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我省而言,这个问题既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又具有相当的严重性。正如您在建议中所说,村级债务问题如不妥善加以解决,不仅会拖垮村级组织,加重农民负担,而且会扰乱农村经济秩序,影响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巩固,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去年4月份至年底,省农委组织力量,对全省村级债务进行了全面的清查。清查结果显示,截至2006年底,全省村级债务81.27亿元,其中和县村级债务额8653万元,占全省的1.06%。
近年来,我省一直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化解村级债务。2006年,省财政拿出6亿多元,对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干部垫交农业税产生的村级债务进行化解。省政府去年决定,用2年的时间,全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其中就包括村级义务教育的债务。您提出的解决村级债务的4点建议,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行性,今后在制定相关政策中,我们将积极参考吸纳。今年的村级债务化解,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锁定村级债务的数额。以2007年清查结果为依据,对全省各地村级债务进行锁定,分类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监控,为做好债务化解和控制新债奠定基础。
2、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第一,建立干部任期债务考核制度,重申村级一律不准举债兴办非生产性公益事业,对违规新增债务的,要追究其责任。第二,严禁各级各部门给村里安排强制性任务,严禁以项目资金配套为由迫使村级举债。第三,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监管,保障村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第四,建立村级债务监测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村级债务监控,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3、研究制定债务化解的政策措施。当前村级债务数额较大,且形成原因复杂,我们将在锁定债务、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本着“一债一策、分类处理”的原则,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逐步加以化解。同时,争取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偿债奖励机制,对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债务成效突出的县乡村给予奖励,支持基层推进化债工作。
4、建立村级债务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按照“村民自治,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的要求,积极推进财务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财务行为,控制不合理开支。二是立足服务,面向市场,采取多种途径,发展村级经济,盘活现有资产存量,增加村级集体收入。三是落实财政补助政策,逐步建立以保工资、保运转为目标的村级经费保障机制。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省经管总站
联系电话:0551-2651027
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34号建议的答复
马仁俊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尽快化解镇村债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财政为减轻县乡政府债务负担,在财力较为紧张的情况下,不断加大对县乡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并安排专项资金帮助县乡财政有效化解政府债务。另外,为积极稳妥地化解县乡政府不良债务,探索建立防范县乡政府债务风险的有效机制,2005年5月,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化解全省县乡政府债务工作的通知》(财预〔2005〕367号),对全省化解县乡政府债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05年8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化解县乡政府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预〔2005〕654号),在全省选择10个县作为化解全省县乡政府债务工作试点县,取得了较好成效,2006年,又将试点县增加到14个。2007年,省财政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化解县乡政府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预〔2007〕256号),在全省全面开展化解县乡政府债务试点工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7〕7号),化解村级债务工作也在积极向前推进。
1、关于政策性消债问题。金融部门系条条管理,且银行、信用社有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政府及财政部门无权干涉,但省财政将建议省政府与金融部门协调,尽快妥善解决镇村欠银行、信用社贷款问题。
2、关于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消债问题。近年来,省财政不断加大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尤其是去年,省财政积极筹措资金,增加安排20亿元一般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地区财力得到明显改善,从而增强了这些地区化债能力。另外,2005--2007年,省财政还安排6.6亿元专门用于帮助各县(市、区)化解政府债务。2008--2009年,省财政还将下拨专项资金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至于对特困乡镇的转移支付问题,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省财政转移支付只测算分配到县(市)。因此,乡镇财政困难问题应由县级财政统筹考虑解决。
3、关于税改前村镇干部垫交农业税问题。2005年,安徽省全面免除了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税尾欠,为妥善解决以前年度乡村组织及个人以借款、贷款等方式垫缴农业税和附加形成的债务问题,省财政在对个人垫缴的农业税及其附加进行全面清查锁定的基础上,安排8亿多元专项资金,重点解决了乡村干部个人的税改后垫税问题。对税改前乡村干部个人垫税问题,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由各县财政自行解决。省财政将督促各县财政尽快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4、关于加大上级机关对口帮扶力度问题。我厅从2004年开始建立省直管县联络员制度,全省所有省直管县均由厅里一位处级干部负责联络和帮扶。另外,按照省里统一部署,我厅还结对帮扶个别乡镇,并派人任村支书,以对口帮扶有关乡、村。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建议加大对困难乡村的对口帮扶力度。
您提出的尽快化解镇村债务的建议,使我们感到您对镇村债务问题十分关注,对财政工作十分关心,将推动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但镇村两级债务问题由来已久,化解债务工作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省财政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全省化解县乡政府债务及村级组织债务工作不断向前推进,尽快使这一问题得到明显改善。
感谢您对我省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加强联系,多提宝贵意见。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财政厅预算处
联系电话:0551-5100255
(第235号)
关于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扶持力度的建议
郭少祥(巢湖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一是有关部门要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 二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等权证手续上应给予大力支持,简化手续;三是拟上市企业缴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由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提供无息贷款先垫付;四是拟上市企业在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兼并、转让、财产登记、过户等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免征;五是对拟上市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六是对拟上市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上市公司促进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3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郭少祥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资本市场建设的关心和重视。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目前我省资本市场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到2007年底,全省A股上市公司53家,全国排名由上年第12上升至第9,中部六省排名第2。中小板上市公司8家,全国排名第5,中部排名第1。企业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累计522.8亿元,直接融资已成为我省经济建设的一条重要资金补给线。
为把我省资本市场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去年10月省政府专门召开了全省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孙志刚常务副省长在会上要求:首先要在培育上市后备资源上取得新进展。要加强培训,建立和完善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有重点地做好培育工作。其次要在上市融资方面取得新突破。要大力推进首发上市,加大上市公司再融资力度,促进上市公司做大做强。要积极推进并购重组,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第三要务求债券融资取得新进展,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在今年初召开的全省发展改革和价格工作会议上孙志刚常务副省长提出:“为了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省政府拟研究办法,对企业上市融资予以奖励,用于支持和促进企业上市”。
为把加快我省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工作落到实处,省政府金融办近期将开展全省拟上市企业资源调研;召开各市负责企业上市工作部门负责人座谈会;牵头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等。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将会同省农委等单位,在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遴选一批优势企业,作为上市培育对象。您提出的有关政策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时认真加以考虑。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联系电话:0551—2601257
(第236号)
关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及统筹救助基金的建议
李桃春(巢湖代表团)
办理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都切实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和谐安徽建设。建议建立城镇居民与城镇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制度;建立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救助基金。
关于对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3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李桃春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建立城镇居民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及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救助基金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从建议中也深深地感受到您对城镇居民,特别是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权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