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
简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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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8年4月23日
分组审议全民健身条例
4月23日上午,分组审议《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大家提出了如下意见和建议。
任海深副主任说,制定条例很有必要。条例在内容上应加强政府在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工作中的责任。竞技体育虽然是少数人参与,但代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形象和综合实力,必须切实加强,努力做好。但在加强竞技体育的同时更应关注群众体育,这可分为经营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两部分,经营性设施可以通过商业化、市场运作的方式解决,而公益性设施建设属政府职责,必须由公共财政来承担建设、维护、管理的费用,要支持、保障基层公益性设施的建设。要强化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指导的职能,推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综合性建设。另外,要提高对学校体育的重视程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研究学校体育开展中的法律问题,为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朱维芳副主任说,总体赞成这个条例草案,制定条例是人民群众现实生活的需要,是安徽实际情况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建议:一要明确条例指导思想,要明确与竞技体育的区别;二要抓住重点,主要是学校、社区和乡镇,特别是中小学生的健身运动要高度重视;三要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作用,有条件的党政机关要提倡工间操;四要既重视场地、设施建设,也要重视加强管理;五要正确引导,防止利用健身运动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正确监管和充分利用彩票公积金。
朱先发副主任说,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对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推进全民健身,增强人民体质,提高社会文明程度都将起到重要作用。提一点建议,对公共体育设施的概念、建设、管理和相关的责任应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细化,否则很难操作。
郭万清副主任说,非常赞成出台这个条例,安徽体育发展滞后是个突出矛盾,体育设施和竞技体育水平均较落后。出台全民健身条例对促进我省全民健身活动乃至竞技体育发展有重要意义。条例框架比较合理,立法宗旨明确。建议:1、草案第10条,关于省市县每年举办综合运动会的规定属于竞技体育范畴,超出了条例调整的范围,建议参照山东省条例第28条、四川省条例第10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2、第19条设定许可项目有没有依据,建议斟酌。3、在第二章增加一条:不得以健身活动名义从事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4、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建议在第29条增加相关内容。5、对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的罚则部门要斟酌,处罚标准要合法。
马永铸委员说,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建议:1、条例中法律责任条款有8条,偏多,其中有6条追究法律责任,觉得欠妥,需斟酌。应多体现促进鼓励,规范是必要的,但不应过多地限制、制约。2、免费的健身场所和经营场所应予以明确,从而为普通百姓提供健身场所。条例中第24条很必要,建议加上“没有上述设施的,不予审批”,体现法规的刚性、操作性。
梁 热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非常有必要。我省国民体质及体育设施的监测指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制定条例,加强和规范我省全民健身活动,非常必要。加强全民健身活动,首先要加强和规范体育场所与设施建设,政府要加大投入,学校要完善设施,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住宅小区要有硬性规定配套建设健身场所。第二要加强宣传,组织动员全民参与;第三要加强健身知识的普及与指导。建议修改时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注意避免内容的重复;二是注意文字的简练;三是法律责任要与有关内容相对应。具体意见:1、第5条第1款,增加“民委”。第3款在“群众团体”后加上“和老龄委”。2、在第三章增加“加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方便残疾人开展健身活动”的内容。3、第31条,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园、广场,应当向公民免费开放,经营性体育设施可以按规定收费。
陈 军委员说,本草案的框架、指导思想、内容较为成熟,赞成这个草案。就文字表述提几点具体建议: 1、第7条中企业事业单位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表述不合适,建议参照江苏条例斟酌。2、第10条中“举办运动会”同“组织管理”的搭配不妥,建议修改。3、将第12条中 “社区(居民)”改为“居民(社区)”。4、删除第13条中 “各界”。5、删除第15条第1款中 “普通人群”。第2款中“工间操”和“业余体育锻炼”不具有对称关系,不宜放在并列的位置,增加推广健身活动具体措施的内容。6、删除第16条“推广科学健身的项目,普及全民健身知识”。7、第19条第1款修改为“体育健身项目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主办者应当……提出申请,”以与我省实施体育法办法表述一致。8、第20条增加1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体育健身活动中宣传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其他不健康的内容,不得利用体育健身活动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9、将第21条中“纳入文明城市评价指标”改为“纳入城市发展评价指标”。10、在第22条第1款“……建设、维护、管理”后增加“所需”。第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乡镇在体育设施建设、器材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的表述不准确,建议斟酌。11、第24条中增加1款,对已建成的但未建配套体育健身设施的住宅区补建相应体育设施作出规定。12、删除第25条第1款中 “等社会力量”。13、第30条“可以按成本适当收费”改为“可以适当收取补偿费”。14、第32条第2款“社区(居民)委员会”改为“居民(社区)委员会”,在“向居民”后增加“村民”。15、第39条的内容不属于保障服务的范畴,建议删除。16、将第44条中“刑事或者民事责任”中的“或者”改为“、”,以后条款同样修改。17、第45条第1款第一、二项的行为若出现,改正很困难,建议斟酌。
詹福稳委员说,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既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需要,也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条例草案比较全面、具体,表示赞成。建议总体上一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就是围绕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二要有明确的目标要求,如对一些具体的指标要明确,改变有关体育指标在全国处于落后的地位;三要有推动和促进全民健身的具体举措。具体建议:1、第28条第2款住宅区体育设施如原来没有经过审批的就不要规定“报原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2、第30条最后加上“,并张贴批准文件”。3、第31条增加一款:“政府要加大对老年人、青少年健身活动场所的投入,配备相应的设施”。
宣 林委员说,制订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在北京奥运会之年出台这个条例非常适时,有利于促进我省的全民健身活动。同时,这个草案内容也很全面,有些规定针对性比较强,可操作强,我赞成今年出台这个条例。草案之所以把6月10日所在周的周六定为全民健身日,主要是月10日这天是毛主席发出全民健身号召的日子。如果6月10日这个日期要改,可象北京定在6月23日(奥林匹克纪念日),建议不要改到其他季节。
黄时中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核心的内容应有三个方面:一是鼓励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散步、登山等可以不借助体育场馆要大力提倡、引导;二是各级政府要拿钱建设一批体育场馆;三是鼓励企业或个人建设专业体育场所。这个条例是一审,在这种条件下,立法质量要尽量提高,条例中关于学校体育设施等有关规定,教育法等已有了明确规定,在这里是否有必要再规定?要慎重考虑。第36条等内容要明确,如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编制、工资待遇等如何明确?只要是涉及人、财、物的都要明确,否则不好操作。
厉德才委员说,竞技体育重要,全民体育更重要,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条例框架结构、条文内容都还可以。现在关键是体育场所太少,青少年没有场所去锻炼,只能去歌舞厅等场所了。条例要强调几个方面:一是规划,二是政府投入,三是体育主管部门对体育场所设施的管理,另外就是要加大宣传。建议:1、第21条“城乡规划”改为“城乡建设规划”;2、第22条应明确政府要加大投入;3、第24条中应明确规划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的体育配套设施进行审查把关;4、应加强对体育场所的管理并进行监督,不能过度商业化。
张 永委员说,条例适应了体育发展的要求,非常及时、必要,基本赞成条例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提三点具体意见:1、关于6月10日全省全民健身日的设置是否合适。目前全国各地的规定不尽一致,结合我省实际,我认为不太合适。第一,每年6月10日所在周六与我国目前高考时间相连,参加高考的学生无法参加有关活动;第二,每年6月中旬,我省已进入夏季,不适合组织较大规模的群众性健身活动;第三,这时也进入农忙季节,可能与我省农村的生产生活发生冲突,可能会变成“市民健身日”;第四,每年6月也适逢中小学校期末复习迎考时期,不利于中小学生参加相关活动。建议:将每年三月的第一个周六确定为我省全民健身日,这个时期适宜健身活动的开展;也可以将我省射击运动员许海峰夺取奥运会金牌的7月29日确定为我省全民健身日,除夏季炎热外,可避免上述的其它情形。2、第19条对组织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的审批作了规定,但高校如拟组织有关活动,也向市、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议予以明确。3、第19条第2款规定的审批时间太长,不便于有关申请者组织开展活动,适当缩短也有利于提高机关效能。此外,对批准的是否需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建议草案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予答复的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汤达祥委员说,开展全民健身是贯彻科学观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也是提高国民素质的需要。本条例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赞成制定这个条例。提几点建议:1、第5条第3款中 “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改为“按照各自职能特点”。2、第11条中“建立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机制”后增加“村民委员会应组织”。3、第16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改为“新闻媒体”。4、第31条中“应当向晨练”后增加“、晚练”。
周光全委员说,安徽体育事业在全国所处的位置还是比较靠后的,所以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条例比较详细,提几条修改建议:1、第9条“每年6月10日所在周的星期六为本省全民健身日”。这个日期好像不确定,不好把握,表述的更具体才好。2、第10条“……由同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应加上“运动会由同级……管理”更确切。3、第22条讲到投资和财政预算的问题,但体育场馆的冠名权问题却显的不那么严肃,比如省体育馆的冠名,去年是“红三环”,今年变成了“古井”,作为一个省的体育馆,以烟酒企业名称冠名显得很不严肃,到底是为了“创收”呢而是政府出不起钱呢?作为省体育馆就应该是“安徽省体育馆”。4、第27条讲到不能缩小规模、降低指标,但我省体育场馆被侵占、蚕食、出让现象严重,商业氛围太浓,周边都变成了酒楼、茶社、商场等,要引起高度重视。5、第32条学校的体育设施能不能向公众开放,我看不太合适,不利于学校管理,会影响教学,能否可行值得商榷。
杨士友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总体框架也还可以,没有部门利益体现。但是在具体操作上还有不易之处:1、第24条“三个同时”提法很好,但事前体育部门没有参与,后面再发现时为时已晚,而且本身又没有处罚权,往往出现“出力不讨好”的现象。建议体育部门在前期规划时参与,要有个意见。2、公共体育设施信息应该向公众公开,使大家知道哪里有健身场所,哪里可以去健身锻炼。3、第30条表述应该更严谨一些,操作不好就会出现“免费”变“收费”,收费标准和优惠措施应该在体育场所公示。4、“附则”中应该对一些名词作出说明,比如“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等等。
孙 海委员说,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对提高国民综合素质、营造和谐社会氛围等有重要意义,制定条例很有必要。条例草案的结构、内容比较好,赞成制定条例。对总体内容的意见:1、全民健身能否经营,条例应对全民健身和体育经营之间的界限予以界定;2、条例中要加强政府对全民健身承担相应义务的规定;3、对法律责任一章的内容要予调整、梳理,对前面章节中的内容要有相应的规定。总体说本条例应以促进为主,规范次之。具体修改意见:1、第1条中“广泛”改为“促进和规范”,这才符合立法的目的;2、第三章“全民健身设施”,建议与本章内相应的“公共体育设施”提法相协调。3、第24、30条中的体育设施能否收费?哪些可以收费?收费标准及方法如何制定?应予明确。4、第29条第2款中,其他如“展览、促销”等营利活动可否出租,“不超过10日”是全年累计还是一次连续天数,建议予以明确;5、公园免费开放是应该的,但仅限于“晨练”,范围过窄;6、第39条修改为“体育科研部门应当开展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开发科学健身方法,并向社会提供健身服务中发挥作用”比较合适,并建议将此条内容调整至第二章中。7、第47、44条的罚款处罚建议删去。“未按国家规定聘用”和“聘用人员不具备规定职业资格”两种违法行为的程度不同,处罚上应有所区别。
薛连喜委员说,开展全民健身是提高国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制定条例很必要。条例草案结构完整,内容全面,措施得力,赞成其基本内容。具体修改意见:1、第28条中“确需拆除”和“讨论决定”有矛盾,建议删去“讨论决定”,同时对拆除后的重建、补偿作出规定;2、学生等群体属弱势群体,建议“优惠”改为“免费”;3、第31条中“晨练”范围过窄,建议修改或删去;4、学校设施开放不可能做到“不影响教育秩序”,建议将学校界定为“大学”或删去“不影响……开放”。5、建议第四章“保障服务”改为“服务保障”,这样更突出服务功能。
计国平委员说,制定条例非常必要,赞成出台条例。二点建议:1、建议将健身设施、场馆中免费的和经营性收费的予以区分,从而保证普通百姓的基本需求,也满足部分人的进一步需求。另外,学校的体育活动是否放在条例中予以规定、阐述值得斟酌;2、建议在保障服务中加上“督导与评估”一节,从而能创建一个监督的评价体系。并将评估指标作为推动和评价各级政府全民健身工作的指标。
胡玉贤委员说,赞成这个条例草案。提几点具体建议:1、将第3条修改为“全民健身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形成多样、广泛参与、科学文明的原则”。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制度,建议删除第21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文明城市评价指标”。3、删除第27条“、降低其用地指标”。4、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做到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费欠妥当。建议按照这一思想对第30条进行修改。5、删除第45条第1款第(二)项“、降低其用地指标的”。6、建议增加对危险性、营利性体育健身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的规定。
黄新德委员说,制定条例非常必要,体现了以人为本,是促进全民健身的重要措施,是社会的进步。目前,绝大多数群众没有开展健身运动的条件,没有场所,缺乏指导,健身门槛过高,因此条例的制定尤为重要,条例的实施必将促进全民健身运动向平民化发展。当前,中小学生学习负担过重,本来少得可怜的体育课也经常被挤占,建议通过条例作出更具体的措施,促进学生身体素质不断提高。要加强对条例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比如第24条、第30条规定的内容的执行,如何才能得到保证。此外,建议人口超过5000或10000人以上的社区,应聘请退休运动员担任社区体育健身指导员,以提高居民科学健身水平。
匡光力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意义重大,非常必要,表示赞成。第21、22条规定了地方政府承担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义务,但其目标没有量化,建议对此予以量化。如在第22条后可增加“每年地方政府应拿出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多少用来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第30条中,公共体育设施应免费向社会开放,不应收费。
雷光鹏委员说,制定条例非常必要,草案总体上结构合理,考虑周全。建议对有些内容予以修改、完善。1、草案第21、22条规定了公共体育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及建设、维护、管理资金等内容,建议分层次提出明确的标准或工作目标,并提出时限要求,促进条例有关要求的具体化。2、第30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是收费的,建议加强管理,明确收费的范围及合理标准。3、第35条规定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建议明确比例,以确保全民健身事业的开展。4、第五章法律责任应规定对带有色情色彩的体育活动予以处理。
向孝民委员说,第10条应增加“应当加强对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引导,普及相关知识和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内容。第30条中的体育设施使用优惠对象除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外,增加军人为优惠对象。条例应增加“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等相关内容。
吴永发委员说,条例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非常必要的,也非常及时。在各位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几点建议:1、冠名权。如果是政府公共财政建设的体育场所,原则上不宜以企业冠名,如果是捐赠的或赞助的对捐赠者的冠名要求可以尊重。2、新开发的小区,有的没有体育设施,有的想提高品味就搞的好些,这方面弹性很大,是不是规划部门在批准的同时应该考虑这方面,体育部门在事前怎么和规划部门协商好,条例要体现出来。3、公共体育场所设施的环境、空间环境应该是开放的,象一些省市的体育场所周围被商场、酒楼等包围着,显得不好。条例在这方面怎么表述好,以达到空间环境的开放效果。4、全民健身应该是全民性的,条例在表述中应该体现活动的多样性。另外学校的体育健身表述比较弱化,相应的企业、新的阶层更需要表述清楚,才能体现全民性。
张耀文委员说,目前,我省群众的生活水平在提高,但身体素质在下降,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不如过去,出台这个条例很有必要。提几点意见:1、条例从内容看,主要是体育健身,对民间传统体育活动的开展内容较少,作为全民健身对这一内容要有所侧重。2、条例对学校开展体育健身活动规定比较详细,但实际上学校在长期的体育教学过程中已形成了一套科学完善的体育健身内容体系,关键是目前企事业单位、机关在这一块比较薄弱,尤其是对企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要有强制性规定。3、条例普遍性要求较多,建议有些还要做具体要求,便于操作。4、法律责任这一块要明确规定“不能借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为名营利、乱收费、乱罚款、搞迷信分裂活动”等内容。5、乡镇、街道建立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机制,可操作性不强。
吴 平委员说,从目前看,我省体育水平在全国的位次比较靠后,体育水平呈下滑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出台条例非常有必要。总体看,条例总体框架不错,几个章节内容安排合理。结合我省实际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谈几点意见:1、第五章“保障服务”内容里只有服务,没有保障,参照其他省的情况,建议改为“全民健身服务”。2、第32条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学校寒暑假学生不在校期间,可以考虑向外开放;学生在校期间不适合对外开放。3、第5条中应增加“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村体育健身活动开展”内容。4、第三章“全民健身设施”这一块,内容不少,关键是如何管控,尤其是房产地开发前期,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规划部门密切配合,提前介入。5、第43条应增加对新建民办学校体育设施达标要求的相关内容。6、第47条对罚款的问题,要依照上位法的内容来规定处罚数额上下限。7、第48条,体育彩票的资金用途、使用方向,目前信息不太公开,应增加透明度。
马文淦委员说,草案借鉴了许多省市的法规条款,写得较好,总体上赞成。建议:1、第10条这么多品种的运动会在省、市、县举办是否现实、可行,此条可参照其他省市相关表述。2、全民健身保障服务问题,在第36、37条写得很好,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技能鉴定主管部门不具体,责任不明确,应该明确由谁来承担具体责任。
刘长功委员说,全民健身是国力昌盛、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非常必要。第10条,每四年举办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很必要,难在定期举办各种专门运动会,具体操作很难,如何表述使之能够做到。第14条第2款强调了学校和学生在体质、健康方面的关系,建议进一步明确学生健身的责任在教育主管部门。第24条实施起来难度很大,只有和规划、设计部门配合实施才能做到。第35条第1款事业经费逐步增加落实很难,在可能情况下,建议硬性规定,能量化的尽可能量化。
桂梅生委员说,制定本条例非常必要。建议:1、删除第10条“县区”和“定期”几个字,因为县区每四年举办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和定期举办学生、农民等运动会难度较大。2、在第28条“并经县级”后增加“以上”二字。3、在第32条“国家机关”后增加“企业”,“工作”后增加“生产”二字。4、第45条,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中是否有体育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定?多大建筑面积的小区应有多少体育设施,应当有定量的标准。本条要进行修改,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5、农村体育设施建设薄弱,增加在新农村建设中规划建设体育设施的规定。
朱玉明委员说,制定条例非常必要。建议条例的文字表述要加以压缩,避免重复。如第三、四章中均讲到经费保障问题,可以考虑予以合并,从而使层次篇章明晰。几点具体意见:1、第21条“文明城市”改为“精神文明建设”。2、第22条等条款中的“公共体育设施”改为“全民健身体育设施”。3、第31条中规定公园免费予以开放,建议斟酌,因为公园还具有参观游览等其他功能。4、第35条中的比例应予以明确,具体多少。5、第43条应对体育活动时间达不到标准如何处罚,予以明确。6、第45条处罚部门建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马亚杰委员说,制定条例非常必要,表示赞成。建议:1、条例总体上文字表述不太准确,比较琐碎,建议予以斟酌精简。2、把6月10日作为全民健身日需进一步考虑。建议把6月10日以后作为全民健身周。3、第19条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且把场馆审批放在全民健身条例中规定是否要当,值得斟酌。
解正波委员说,赞成制定这个条例。第二章、第三章标题中“全民”要拿掉。具体修改意见:1、第11条对乡镇政府提出这样要求不妥当,在近几年内是无法实现的,可改为第12条的表述方法。2、第14条删去“保证学生每天至少锻炼1小时”。3、删去第15条“工间操、业余体育锻炼等”和“并”字。4、第19条应明确市或县做出批准,确定一个机关。5、删去第20条第2款。6、删去第21条最后“并将人均……”。7、第24条“三同时”提法是不错的,但要删去最后一句话“满足住宅……”。8、第25条第2款删去“法律、法规和”。9、第27条删去“功能”二字,并要重新梳理。10、第28条第1款国务院条例内容要写明确。第2款拆除等内容不符合,可以将最后一句改为“按有关规定办理”。11、第30的收费制定,有很大不确定性,应有确定性规定。12、第31条删去“以及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13、第32条应确定为寒暑假期间向公众开放。14、第37条第2款,删去“组织”,“定期向社会……监测结果”是不是所有结果都要公布?15、删除第40条“提高……”。16、法律责任要推敲,要认真对照相关上位法和行政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在有关文件中规定,放在处罚不适合,至少应删除第二项。第45条第2款改为“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第49条在前面没有规定,可以在第二章加一条正面要求。
李益湘委员说,我省体育在全国的位次较低,很大程度缘于我省全民健身活动层次较低。发展全民健身活动势在必行,赞成制定这个条例。提几点修改建议:1、第1条中,“广泛开展”改为“促进”。2、第3条中“政府统筹”改为“政府引导”,“公众参与”改为“全民参与”。3、第4条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活动的领导,扩大宣传,加大投入,制定全民健身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4、第5条中,可减少所列举的政府职能部门。5、第10条中,“每四年”改为“每两年”。6、第11条中“建立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机制”不明确,建议予以细化。7、第21条中“各级人民政府”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8、第24条中“同时施工”后增加“同时验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体育设施规划方案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第25条第2款后增加“享有冠名权和收益权”。10、第28条第2款中,“住宅区”后增加“不得随意改变公共体育设施”。11、第29条中“开放时间每天不得少于8小时”改为“开放时间每天不得少于14小时”。12、第30条中“公共体育设施”后增加“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活动”。13、第31条中“应当向晨练的公民免费开放”改为“应当向公民免费开放”。14、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应首先规定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未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15、在法律责任中补充“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预留地,或者改变体育健身设施用途的,土地、规划、体育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作出决议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内容。增加两条具体内容:1、10万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应有简易体育设施,100万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应有正规健身设施。2、体育设施可以按照公共设施的要求,由开发商承建,建成后移交社区管理(比照开发商建学校的做法)。
秦亚东委员说,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对体育、文化活动的需求在增加。条例草案总结较好。几点建议:1、条例要进一步强化县级以上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明确在推进全民健身运动中,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实施、组织、协调、指导等职责。2、对体育设施建设在面上要求比较多,但在量上缺乏便于操作、执行的标准,特别是大型小区的体育设施建设要有量化标准。3、要鼓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参与全民健身活动。4、要进一步加大对全民健身运动的资金投入,建议政府投入要与财政收入增长同比例。对于条例的实施,建议一要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体育设施的管理,加强对单项体育组织和民间体育组织的管理。二要加强对有些收费体育活动场所的管理,防止其变为营利场所。三要根据不同群体的需要,加大对政府主管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力度。
程晓舫委员说,全民健身条例在制订过程中,应首先突出以下几点:1、做好全民健身运动场所规划,分档次预先留足健身场所。2、一个地区的健身场所要实行等级化配置。3、单位、组织要强行推行健身活动,加强监督力度。
洪 剑委员说,今年是奥运年,全民健身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对草案总体赞成,具体建议:1、第10条从实践上来看,难以实现,要慎重研究如何表述,因为作为法规出台,如不执行就是违法。2、第16条可放到总则中去。3、第19条时间概念较模糊,建议表述清楚。4、第14条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明确,才能落实。5、建议将第35条“体育彩票公益金”修改为“彩票公益金”。
李卫华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具体意见:1、第9条,设立全民健身日是有必要的,但设在6月10日所在周的星期六不太合适,因为这个时间正值淮北地区麦收时间,建议改在5月20日左右或9月份某一天。第二章中应该对体育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体育部门应当在辖区内组织好全民健身运动。建议在第20条第1款后加上“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2次全民健身活动”。第22条、第24条中的“应当”改成“要”。第三章,近几年我省各市、大学兴建的大型体育设施,如体育馆,明显闲置,资源严重浪费,建议在本章中对这种现象加以规范。第44条、第47条都设定了罚款。我建议今后的立法应该尽量少设罚款的条款,尽量避免以罚款的方式作为处理问题的手段,建议删除这两条中的罚款内容。
刘明平委员说,从国民身体素质看,出台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建议:1、制定这个法规,是以促进为主还是以规范为主?我认为从目前全民身体状况看,应以促进为主。目前尚未发展起来就定许多罚则,可能会限制全民健身运动。2、第9条,淮河以南地区春夏之交农民体力比较透支,把全民健身日设在这时不太合适,建议改设在深秋时节。3、第19条第1款,应当明确什么项目需要哪一级体育主管部门批,还要注意与行政许可法相适应,要明确什么是体育健身项目。4、第三章中,应明确量化多大的住宅小区建设多大规模的全民健身设施。5、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宣传”方面的内容。
省人大人代表孟丽君说,本条例制定是必要的,对全面健身活动的重视不能流动形式,空喊口号,应该得到认真的推广。建议可以设立专门的监查督促机构对全民健身活动的推广予以保证。
省人大代表陈亚丽说,第47条关于罚款是不是就是针对营利性的健身场所?对非营利性的不适宜罚款,这一条是不是更应该表述清楚一些。另外,体育主管部门是不是有处罚权,如果没有,这一条应当怎么操作?
省人大代表童万俊说,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第14条将体育课列入学生学业考试科目的规定与新的高考方案不相符,建议与省教育厅沟通。第14条“实施体育课教学”中的“实施”删除。第32条“有组织地向公众开放”要慎重考虑,怎么开放,哪些场所开放,要研究。
省人大代表樊云玲说,全民健身是人类发展的基础工程,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2002年,国家和省先后提出了《进一步加快新时期体育发展的意见》;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当前,我省乃至全国的群众体育事业发展都面临着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和难得的历史机遇。国民经济持续稳步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崇尚健康、参与健身成为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追求文明时尚生活方式的一种全新趋势,全民健身活动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在人民群众生活中扮演的角色都要突出和重要。《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正是顺应了这一时代要求,它的出台和实施将是我省体育事业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伟大工程,标志着我省群众体育和国民体质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从条例草案形成的过程来看,起草组做了大量细致科学的工作,基础数据充分翔实,条例细则科学可行,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本条例从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设施、保障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省全民健身活动提出了要求。一是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了科学有效地指导;二是对农村、街道、社区、学校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健身活动提出了要求;三是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的组织、实施做了明确要求;四是对健身设施、体育场馆的配置、使用、管理做了具体要求;五是从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保障、体育指导及国民体质监测、健身服务等方面做了具体要求;六是对各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惩罚措施进行了明确。总的来看,条例的内容很详细、很全面,也比较符合我省全民健身及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实际需求。希望本条例颁布后各级体育部门能够深入宣传、贯彻,认真落实。对条例中规定的每年6月10日所在周的星期六为我省全民健身日;四年举办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定期举办各种群体的运动会;学校保证学生每天至少锻炼1时,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间每天不得少于8小时等一些比较明确要求,都要严格执行,确保条例的严肃性。另外一方面,希望各级政府也要从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民健身的重要性,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区的全民健身文件和措施,切实保障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和体育设施建设所需经费。要按照“大体育观”、“新体育观”的要求,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将全民健身工程作为一项惠及民生的大事抓实抓好,让群众从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芜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臧国寅说,制订条例非常必要,总体框架,主要内容不错。提几点意见:1、条例内容应当增强操作性,要有一定的量化规定。如第32条第1、3款规定的内容能否实施?内容很好,但在实际工作中能否得到实际推行,学校、机关的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必然涉及收费问题,如水电消耗、管理人员等。同时,后面的法律责任中也应有相应的规定。2、有的规定要明确,如第24条有关新建、改建、扩建的小区的体育设施问题,应当有大体的相对合理的标准,最好是有关比例的规定,以便于执行。3、第35条的规定,应当也应有大体的比例。4、有的文字表述还值得推敲。如第2条第2款中“促进公民身心健康”中“身心”的表述是否准确;第5条第1款中“城乡规划”中“城乡”两字应删去;第31条中规定公园、广场等向晨练的公民免费开放,但锻炼的时间人人不同,这样规定,是否合适?5、关于6月10日所在周的周六作本省健身日的规范不科学。每年6月上中旬正值我省的雨季,主要河流的主汛期,大型体育活动不适宜组织开展。
巢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曹德钧说,鉴于我省公共体育发展滞后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制定这个条例非常必要。提几点建议:1、条例首先要解决体制和机制问题,即明确具体部门和具体人来抓这项工作。2、要明确全民健身设施的硬件建设。条例应规定硬性指标,并监督实施。
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
会议列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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