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工作通报7 胡连松同志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的讲话(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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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连松同志在省人大常委会
立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一、科学分析我省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形势,把提高立法质量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取得了很大成绩。自1979年7月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改、批准地方性法规462件,其中现行有效的246件。这些法规涵盖了我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主要方面,基本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制度日臻完善,运行机制逐步健全,立法工作本身也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多年的立法实践也培养和造就了一批立法工作人员,形成了一支比较稳定的立法队伍。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省立法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法制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有些法规比较原则,操作性还不够强;有些法规缺乏我省地方特色,针对性不够强;有的法规还存在部门利益倾向;有些法规没有及时修改;社会领域的立法需要进一步加强,等等。
当前,我省正处于科学发展、加速崛起、构建和谐安徽的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对立法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立法工作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必须及时转变观念,调整思路。应该说,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包括我省法制建设的情况已从“立法空白”转到“基本有法可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法工作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变化。提高立法质量,使立法更加符合国情省情、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更好地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已经成为立法工作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加强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地方性法规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质”,必须是适应发展要求的高质量的法规。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当前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认真研究制定我省急需的、基本的、条件成熟的法规,及时修改已有的法规,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认真实施立法计划,确保今年立法任务如期完成
今年是省十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开局之年,认真实施今年立法计划,如期完成立法任务,为本届立法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意义重大。为制定今年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去年8月中旬起即开始向各有关方面征集建议项目,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论证、反复协调,提出了立法计划草案。立法计划草案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已印发各有关单位。可以说,立法计划是广泛集中意见的,是符合当前立法工作实际的。
立法计划确定之后,关键在于落实。
1、对于审议类的项目,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注重质量,按时完成任务,按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我省立法条例明确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年度立法计划,未按时将法规草案提请审议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并说明情况。可见,能否认真实施立法计划,是涉及到是否依法办事的问题。因此,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保证立法任务如期完成。法规草案的起草是地方立法中重要的、基础性的工作,是制定法规的关键步骤之一,对保证立法质量和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抓好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至关重要。因此,这里我想说明一下,法规草案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前,至少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在法规体例方面切忌盲目追求“成套全面”,照搬照抄上位法或外省法规条款。要根据实际需要做到体例适当、繁简适度,只要能解决问题,有几条就搞几条,力求务实、求精、管用,特别要着力解决法规规范的可行性问题。二是要重视对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的协调。由于一些法规常常涉及多个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划分,就必须在法规草案中注意处理好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把分歧和争议尽可能地解决在提请审议之前,特别要着力解决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划分问题。大家务必明确,对政府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已经政府常务会议协调明确的,有关部门必须服从、执行。这就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切实把好法规草案“出口关”,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机构要切实把好法规草案“入口关”。要通过坚持“前伸后延”这一有效做法,形成工作合力,保证法规起草质量。
2、对于调研论证类的项目,有关单位应适时作出安排,明确目标要求,做好调研论证工作。立法计划的调研论证类项目,都是有关起草部门积极要求立法的项目,其中列在前面的项目大多是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做得较好的,如果有的条件成熟,今年也可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余项目拟待今年进一步调研论证后,有些可以作为明年立法计划的审议类项目。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可以考虑优先列为明年立法计划审议类的项目,必须是调研论证比较成熟的项目,对于调研论证不够充分的项目,在制定明年立法计划时将不再考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今年11月开始制定明年的立法计划之前,应对今年调研论证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评估。
立法调研是做好立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立法计划中,对于审议类项目,相关部门、单位抓得比较紧,立法调研开展得也比较好。但对于调研论证类项目,有的项目立法调研开展得不够好,相关部门、单位要重视起来。大家知道,地方立法具有自主性、补充性的特点,应着重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国家上位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而在本地带有全局性、特殊性、关键性的问题;二是上位法已有规定,但根据本地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对法律规定进行深化、细化,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地方立法是否符合地方实际,具有地方特色;能否管用,解决问题,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效果,这是检验地方立法质量的最终标准。实践表明,立法调研开展得比较好、比较深入,相关问题研究得比较透彻,立法质量也就会比较高。从总体上说,省人大常委会各有关机构、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立法调研过去做得还是比较好的,今后还要进一步加强。现在,各部门立法积极性都比较高,刚才振凡同志介绍,今年各方面报送的立法建议项目有60多件,但能够安排的项目只有其中一部分。因此,能够列入立法计划也是不容易的,相关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努力按照立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特别是调研论证类项目,相关部门和单位更要高度重视,抓好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实践中有的部门对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计划积极性很高,列入项目以后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则重视不够,这是今后需要改进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工作机构也要积极“前伸”,主动参与起草单位的调研论证工作。
3、对于报批准类项目,合肥市、淮南市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法规批准工作的意见,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强联系,做好报批准法规的相关工作,及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及有关方面对两市法规的报批准工作一直予以高度重视和支持,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使得法规报批准工作渐趋规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承担报批准法规审查具体工作中,始终注重与两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并积极探索改进相关工作程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运作机制,较好地协调解决了报批准法规中的一些问题,维护了法制统一。希望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两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方面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联系,再接再厉,不断提高法规报批准工作水平。
三、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开创我省立法工作新局面
地方立法作为我国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我们要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个根本原则,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眼安徽跨越发展、奋力崛起、促进和谐,切实加强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努力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1、要坚持党的领导,保证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立法工作必须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全体公民一体遵循的法律规范,从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实施。要高度重视党委立法建议,认真组织调研论证,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对于立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以及重要的法规草案,必须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确保立法工作在省委领导下健康发展。
2、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十七大的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特别是在权力和责任的规定上,要坚决克服重权力轻责任、重处罚轻服务、重限制轻保护等倾向,既要注意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以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有效行使,又要注意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确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3、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政治安定、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坚持法制统一,也是宪法和立法法所确定的立法基本原则。十七大明确提出,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必须牢牢把握法制统一这一基本原则:在立法权限上,不得超越立法法的规定,不得涉及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在法规内容上,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合肥、淮南两市制定的法规还不得与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相抵触,同时地方性法规之间要保持协调一致,不得相互冲突;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设定上,不得突破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在立法程序上,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4、要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正确反映和兼顾各种利益诉求。公平正义是十七大提出的“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立法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到底就是把各种利益关系法定化。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必须坚持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秉承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注意正确反映、妥善处理各种具体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处理好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兼顾好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更好地发挥法规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中的作用。
5、要坚持发扬民主,大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十七大在强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同时,明确要求“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立法过程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要使制定的法规充分体现和表达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就必须进一步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多年来,我们在坚持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不断拓宽立法参与渠道,如公开征集立法规划项目,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予以公布,认真组织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坚持邀请省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重要的法规草案书面征求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意见,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注意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研,等等。通过这些探索和实践,更加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分析,尽可能地予以吸纳,努力使制定的法规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我们要继续坚持多年的立法实践所积累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参与,特别是要逐步增加向社会公开征求法规草案意见的数量,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尤其是需要设定普遍性公民义务的重要法规草案,必须要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这里特别强调一句,要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第19条的要求,起草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6、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十七大强调指出,要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立法工作是一种艰苦而又复杂的脑力劳动,这就对立法工作者的思想品德、政治理论素养、政策水平、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学习,坚持把学习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要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在政治上,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场坚定、敏锐性强;在业务上,做到理论功底扎实、业务能力精湛、知识积累丰厚,国情、省情意识牢固;在作风上,做到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只有如此,才能担当立法工作的重任。
立法本身不是目的,立法的目的在于所立之法在社会实践中得到贯彻实施。高度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法律法规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掌握。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在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通报会上专门就法律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提出要求,还特别指出这项工作也应当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任务。省人大常委会一直很重视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每年都要举办两到三期法制培训班和立法研讨班,组织全省各级人大干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省直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的同志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讨立法技术。我省新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都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法规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主要内容等,并解答有关问题。同时还组织参与法规起草的同志就新法规撰写相关文章,作全面正确解读。学习、宣传法律法规是保证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我们要按照十七大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讲话的要求,把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纳入工作日程,认真组织、推动,使我省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和干部群众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为法律法规得到切实遵守、正确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社会环境和扎实的群众基础。省人大常委会将由法工委和办公厅把组织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抓起来,以法工委为主,办公厅配合,共同列入工作日程,并使这项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希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法工委和办公厅的工作给予配合和支持。


 来源: 发布人: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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