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非民族乡所辖民族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思路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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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属少数民族散居省份,55个少数民族成分俱全。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统计,全省少数民族人口45万多人,分布呈“大分散、小集中”状,沿淮淮北相对集中,沿江江南少而分散。全省有9个民族乡、136个民族村,其中属民族乡管辖的有34个,非民族乡管辖的有102个、主要分布在阜阳(24个)、亳州(17个),滁州(16个)、六安(16个)、蚌埠(8个)等市。
    省委、省政府对102个非民族乡管辖的民族村的发展高度重视。从2005年起,每年安排450万元(今年将增加到550万元)少数民族扶贫资金予以重点支持;皖发〔2005〕16号文件规定,将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辖民族村和人均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民族村纳入全省“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程,加快少数民族脱贫致富步伐;在实施村村通工程、饮用水工程等民生工程时对民族村予以倾斜。一些市县也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在项目和资金上对民族村予以照顾支持,为民族村解决不少实际问题,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族村经济社会发展。
    但是,从总体情况看来,全省多数民族村的发展状况不容乐观,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其所在乡镇、县(市、区)、市及全省平均水平都存在相当的差距。据初步统计,2006年全省102个非民族乡管辖的民族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仅2531元,不仅低于全省人均2969元的水平,就是与民族乡管辖的34个民族村人均2824元的水平相比也有较大差距。个别的如太和县闪庄村,据该村支部书记介绍,2006年人均收入仅1000元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民族村,民族乡管辖的34个民族村中有17个,比例达50%,非民族乡管辖的102民族村中仅有26个,比例仅为25.4%。如阜阳、六安两市非民族乡管辖的民族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仅为9%左右,与全省12.4%的平均水平有较大差距。多数民族村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落后,整体实力不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显落后于全省平均水平。
    当前民族村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客观上看,一是自然条件制约明显。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民族村大多分布在偏远地区,自然条件恶劣,灾害频繁发生,基础设施薄弱,生产条件落后,抗灾能力弱。阜阳市民族村多处于沙颍河、淮河沿岸,六安市民族村大都分布在淮河、瓦埠湖涝洼地和行蓄洪区,十年九灾。在今年的洪灾中,这些民族村普遍受灾,特别是颍上、凤台等县一些民族村的农作物几乎全部绝收,道路被毁、房屋倒塌的情况十分严重,民族村因灾返贫、致贫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是基础设施薄弱。以交通设施为例,民族村虽然也享受到村村通工程的优惠政策,但都因为地方配套资金缺口较大,要么没有开工建设,要么只能建成半拉子工程,不能真正发挥作用。交通不便,导致农产品和生产生活资料运输困难,有的地方因农产品不能及时运出,使农民遭受经济损失。水利设施建设也十分薄弱,如霍邱县洪集镇4个回民村都在汲河沿岸,属梅山水库泄洪通道,汛期经常受淹,严重影响农作物收成。
    三是群众素质有待提高。民族村群众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科学文化素质亟需提高、思想观念亟需更新。由于没有掌握先进的农业科技知识,民族村农产品品种单一老化,产量低,品质差,竞争力不强,种植、养殖业也多为粗放式管理,难以上规模,见效益,增产增收困难。因为保守思想和生活习惯影响,少数民族群众外出打工者所占比例相对较小,大量富余劳动力赋闲在家,难以靠劳务增收。如太和县闪庄、坟台两个回民村的少数民族群众因为饮食习惯等原因很少外出打工,即使外出打工也是以短工为主,早出晚归,收入十分有限。外出打工少数民族群众,又因文化程度不高、缺乏一技之长,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只能干苦活、累活,收入较低。劳动者素质不高,严重制约了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从主观上看,一是重视不够。一些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对加快民族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少数民族人口分散、居住偏远,人口数量少、比重小,经济总量和比重更小,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容易被地方政府忽视。谈到民族工作,一些地方政府首先想到的是稳定,以为不发生民族纠纷就万事大吉,没有把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第一要务,真正摆上重要位置。
    二是投入不足。大部分民族村无集体收入,村级债务负担重,自身无力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近年来,民族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部分由省民委、省财政下拨的少数民族扶贫资金或其他部门的有关项目资金解决,由市、县(市、区)财政投入的很少。全省38个辖有民族村的县(市、区)除寿县等少数几个县外,大都没有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优先安排,体现照顾”的原则在相当多的地方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指导不力。能否加快民族村经济社会发展,关键在县乡政府,有关县(市、区)、乡政府应当指导帮助民族村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落实《安徽省“十一五”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但很多地方把民族村的发展完全寄希望于上级民族工作部门,特别是省民委的指导和支持。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有的存在畏难情绪,有的责任感不强,表现为对如何加快民族村经济社会发展,缺乏认真调查思考,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的力度不够,办法不多,深入民族村进行面对面的指导不力,有的仅仅满足于每年为民族村向省民委申报项目,争取一定的资金,等等。
    对加快民族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
    省委、省政府皖发〔2005〕16号文件指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少数民族群众的迫切愿望,是我省民族工作的第一要务,也是我省加快推进跨越式发展、实现奋力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我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纲要中,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提出要“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投入的力度,明显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争取到2010年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乡村赶上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要实现这个目标,非民族乡管辖的民族村关系重大。因此,务必采取特殊措施,着力促进民族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要进一步划分事权,明确责任。要制定年度发展规划,由上一级政府逐年进行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民族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坚持实行和进一步完善民委委员制,委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每年为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办若干件实事。
    二要进一步落实现有的优惠政策,加大对民族村支持力度。近年来,省少数民族扶贫资金在促进非民族乡管辖的民族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建议今后改进资金分配方式,尽量能集中有限资金办一些大事;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防止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辖有民族村的市、县(市、区)都应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有关部门要逐步加大对民族村的扶持力度,支持民族村基础设施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把发展得较好的民族村列入“千村百镇示范工程”;在实施扶贫工程中,应把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辖的民族村以及人均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其他民族村全部纳入“整村推进”扶贫工程;在实施各项民生工程时,应按照“优先安排、体现照顾”原则,对民族村给予倾斜;对于经常受洪涝灾害影响的民族村,应参照对行蓄洪区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要创新扶持民族村发展的思路和方式。要认真落实《安徽省“十一五”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坚持每年为民族村办若干件实事的基础上,积极帮助民族村理清发展思路,制定赶超的总体规划,有关部门要在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对民族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进行面对面的指导,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给予尽可能多的支持。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民委要深入到村组进行指导,帮助民族村发掘自身优势,探索增产增收的新途径。要不断丰富扶持的方式、内容和范围,在“授之以鱼”的同时,着重强调“授之以渔”,增强民族村自身的造血功能;要强化企业发展对民族村的带动作用,针对民族村招商引资的种种不利条件,要出台相应的特殊政策,给予特别支持,创造必要的投资环境;要加强民族村的领导班子建设,加大对干部的培养培训力度,提高他们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从长远着手,大力支持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不断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的素质。(曹承锋)


 来源:安徽人大工作通讯 发布人: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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