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召开的四川省巴中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规定(试行)的议案》,旨在加强对人代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 “规定”要求人代会闭会后15日内,由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大会通过的“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内容,列出监督的重点事项和具体任务,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明确承(督)办领导和承(督)办工作机构,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执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决议的重点工作进行督办,督办情况适时报告主任会议。常委会定期听取“一府两院”关于执行相关工作报告决议进展情况的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进行专项检查、视察,依法进行监督。对决议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将采取询问、提出质询案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