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简报1 分组审议职业教育条例
字体:   2007-12-30  阅读: 次  [关 闭]

    10月26日下午,分组审议《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大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黄岳忠副主任说,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是十七大报告对发展职业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本条例应体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同等地位,逐步提高和改善条件,这在相关条文中应予以体现。第四十六条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应该是人而不是单位,此款内容前后衔接不够严谨,建议予以调整。稿子总体上比较成熟,法规中规定的一些具体扶持措施,如经费标准等,可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切实保障和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周本立副主任说,第三十六条中“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建议修改为“筹措职业教育经费”。

    高福明副主任说,这一稿改得不错。提几点意见:1、条例第四条第2款关于组织和帮助“妇女、失业人员、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规定中,应将“妇女”删除,因为“失业人员、残疾人”中已包含“妇女”,没必要将“妇女”单独列出来。2、第七条中“准备录用”不合适,应改为“新录用”。3、建议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济、科技、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职业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对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朱先发副主任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制定职业教育条例十分必要,这对于完善教育体系、培养紧缺人才和扩大就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我赞成该条例的整个框架结构,尤其是在职教保障方面有相应的规定,尽管还不够,但毕竟有有关规定,这在目前条件下是必要的、较好的。其次,第十二条表达的意思不够准确,应当明确为是多元化的办学体制;第二十四条表达不清晰,应改为“按照规定的权限由政府或教育劳动部门审批。”

    郭万清秘书长说,修改稿充分吸收了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赞成提交本次会议表决。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将“责令停止招生”删除,导致了民办学校和政府办学同一违法行为不同处罚结果的情况,有歧视民办的嫌疑;同时“责令停止招生”相对于“吊销办学许可”来说处罚较轻一些,所以删去较轻的处罚也欠妥。第四十三条第1款中“成绩不合格者”后“,”删除。

    何成国委员说,建议第三十六条改为“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比照普通教育学生人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删去“学生人数……制定”。第六条中“预测”改为“科学测算”。

    朱玉明委员说,第四十三条“举办经费”的概念不清,建议删去。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都提到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有些内容可否合并?

    华国庆委员说,第十三条中,“农村”与城市相对,用在这里不合适,建议删去;“事业组织”改为“事业单位”。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一条合并,分为三个层次来表述。应明确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承建单位。第二十八条中,“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改为“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第三十五条中,“企业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在语法上是否有误?第四十二条第2款中,“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只有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若只有这项优惠,建议与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核对。第四十五条第4款的规定不合理,资助贫困生、残疾学生完成学业应是政府的责任,而不应是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责任。

    蒋双甲委员说,条例在文字表述上还有些不太清楚的地方,如第十三条究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是“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给予指示和扶持,表述不清楚。本条在语法上也不通,建议斟酌。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鼓励各类职业学校、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不全面,还应包括城市未就业人员等。

    吴秀兰委员说,第三十三条第1款,建议将“应当”改为“负责”,删去“并将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张学涛委员说,第十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期为一年是否太长?建议把“为期一年”改为“一定时期”。第二十七条“定期”改为“适时”。

    程晓舫委员说,第四章中的表述存在明显的双轨制印迹。第四十条只明确了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可享受城市教育费附加返还优惠政策,第四十三条只明确民办职业学校机构可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等等;有可能在执行中留下空白点。

    王邦杰委员说,第十二条职业教育的举办应明确政府为主体,而不仅是主导,否则就弱化了政府在办学中的义务和责任,建议修改。删去第三十二条第1款中“并将到企业实践的情况作为教师职务聘任和晋级的依据之一”,这是学校内部事务,法律规定不合适。条例中应当就职业教育的财政保障予以强化,以解决当前职业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

    周古廉委员说,第二十四条的审批权限要写明确,对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分开表述,或者明确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按哪个规定执行。个别地方用词要注意准确。如第三十条“不得性别歧视”,应为“不得有性别歧视”。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应把逗号去掉。

    张文超委员说,建议将第一条中“为了发展职业教育……人才”修改为“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技能型人才,发展职业教育”。建议将第三十七条第1款中“逐步增长”修改为“逐年增长”。第三十八条第2款中“适当”不好掌握,不便于各地执行,建议确定一个适当的比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前后逻辑上有点问题,不好理解,建议改为“擅自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的或者擅自分立、合并的”。

    王立祝委员说,建议第三十二条第2款专业技术人员和有专长的人员,后面加“……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可”。职业教育最关键的是师资力量,因此职业教育的专项经费主要应该用于师资培训,建议将“师资培养培训”前移至“主要用于……”之后。建议对第十九条增设法律责任,因为职业教育要更加注重实践。

    吴  平委员说,目前职业教育高速发展,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但在条例中没有相关条款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管。建议在条例第三章中增加一条,明确监管机构及责任,在第五章中增加一条,明确对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罚条款。譬如:教学场所、住宿条件、教师资格等不符合办学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否则予以相应的处罚(停止办学,收回其办学许可证等)。

    肖超英委员说,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已经比较完善。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都强调重视学生的实训及实训基地的建设。根据常州市职业教育的经验,建议在条例中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投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并通过政府的示范效应,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使职业教育进入良性循环。

    刘大成委员说,目前我省职业教育发展迅速,如火如荼,社会、群众、高校、政府对发展职业教育都有很大的积极性。条例的出台,能很好地促进职业教育稳步、健康、有序发展。提一点建议:第十九条对高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实训时间规定“不少于半年”,建议要制订一个上限,防止少数职业学校钻空子,将学生提前放流社会,高校要保证学生职业技能学习和基础理论、文化课学习时间有一个正确的合理的比例。

    汪石满委员说,本修订草案已经广泛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提交本次会议表决。职业教育要加快发展,现在教育结构不尽合理,一方面大学生就业困难,另一方面企业却急需经过职业教育的人才。要大力调整教育结构,政府要大力提倡职业教育,企业也需要。基于此,大发展就要加强管理,尤其是对教育质量和收费方面的管理。具体意见:1、第二十三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后面加“指导用人单位招用、录用管理要求的职业学校毕业生”。2、第三十七条第1、2款对调。

    李  迅委员说,经过两次修改,条例现在非常清楚,章节清晰,内容基本已涵盖。具体建议:1、删去第七条中“工学结合的”几个字,因为此为多余的语句。2、第二十三条整体改到总则中作为第八条,其他条款依序调整。

    陈德胜委员说,第二十三条第1款,“就业信息等”改为“就业创业”。

    胡玉贤委员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一个地区的建设用地量,农用地保有量等不涉及某个项目用地,因此第四十四条第1款中关于把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不写。“土地置换”是挖掘零星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支持经济发展的一种做法。第四十四条第2款中“土地置换”四个字应删除。该享受什么政策就按照文件的规定享受就行了。

    宣  林委员说,条例的修改越来越好。但促进职业教育发展保障力度显得较弱。条例共四十九条,其中有三十三条用了“应当”一词,对不按规定支持、促进职业教育的行为没有具体纠正办法。特别是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足问题,很难得到解决。建议将第三十七条中“逐步”改为“逐年”。条例中有的条文规定得太细,如第三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免考问题,属具体业务操作问题,可以不写。建议删去第三十四条第2款。

    王树勤委员说,删去第五条第2款中“教育”二字。第十三条“指导和扶持”改成“指导和支持”。第四十三条第2款“办学结余”改成“办学收入结余”。

    江孝鸿委员说,总体上认为法规修改不错,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几点具体意见:1、第四条第2款,建议将“残疾人”删去,因为在第十五条对残疾人职业教育有专门规定,在此与妇女、失业人员并列表述不合适。2、建议将第十三条中的“……企业、事业组织……”中的“、”号去掉,再者,“农村”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不是一个概念,放在一起表述明显不妥,建议斟酌。3、第23条中的“等”字印成黑体,应予以纠正。

    管叔其委员说,目前由政府主导的培训机构种类很多,如农委的“阳光工程”、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扶贫办的“扶贫培训”等等,各自承担一部分任务,建议专列一条,整合训练资源,如师资、经费、职能等等。第五条第1款已明确了教育部门的职责,第2款的“教育”可删去,改由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第三十九条,由政府主导委托培训的“阳光工程”是不收费的,建议增设条款规范。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办学”后增加“培训”。

    孙清润委员说,第三十七条,建议在第1款“财政经费应当”后加上“随着经济发展状况而”字样,即改为“经费应当随着经济发展状况而逐步增长”。第2款“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中的“建设”应改为“培训”。第三十六条中“职业学校举办者”意思不明确,建议斟酌。

    汤朝荣委员说,第十五条第2款,特殊教育应包括盲人、聋哑、智障等教育,现在盲校、聋哑学校都有了,还没有对智障儿教育的学校,建议各级政府应有专门的教育机构,并有规划。本款表述还不够,建议进一步明确规范一下。

    黄时中委员说,第二十三条第2款中“职业指导”改为“就业指导”。条例中对于职业教育经费保障及实训基地建设方面应予以加强、重视。我省职业教育起步晚,目前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机遇期,应当抓住机遇,为大力发展我省职业教育提供有力的保障。

    张家安委员说,残疾人就业难是个相当突出的问题,这与职业培训关系紧密。第三十条中“不得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这样规定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因为残疾学生身体难以符合条件。政府、社会应更多关注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为他们参与职业培训和就业提供更好的条件。建议据此精神对这一表述予以斟酌。

    全国人大代表江来利说,建议在第三条中体现教书育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要求,把“育人”的要求体现在培养目标中。要对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普通高校一样重视,在师资、资金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

    省人大代表陶会平说,职业教育法颁布后,确立了职业教育的地位,尤其是党的十七大的召开,更给职业教育带来了新的生机,总书记在报告中提出了优先发展教育,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我省人大与时俱进,率先对职业教育进行立法,本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推进我省的职业教育快速有序的发展。我认为,该条例硬度不够,强度不足,弹性较大,操作性不强。首先,要提高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同度,条例必须从立法的角度确立其与普通教育同等地位。建议将本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发展职业教育”修改为“为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第四条“应当采取措施”,修改为“应当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其次,加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建议将第二十一条改为“应当拿出不低于多少的本级财政收入用于职业教育”,这样利于条例的贯彻实施。建议将第三十七条后“逐步增长”改为“逐年增长”。第三,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议第三十二条增加一点内容:接受继续教育者所在的单位应当为其提供时间、工资及其它经费上的保障。

    黄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项金如说,目前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比,社会待遇不公平,地位不平等,十七大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因此,建议在总则中增加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具有同等地位的相关内容。第一条应按十七大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法修改。第三十六条职业教育经费不是“拨付”的问题,应该是政府“足额提供”的问题;经费标准省人民政府早已经明确了,目前主要是足额提供。职业教育除了经费问题以外,还有师资问题。条例中只提到了师资培训,建议在第三十六条增加按照其他教育相同的标准配备相应的职业教育师资力量的内容。



 来源: 发布人: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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